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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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款和第七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五)項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容國源赴位於西班牙馬德里的聯合國世界旅遊組織(下稱“組織”)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二、為醫療福利及公積金制度作出的扣除,屬僱主實體負擔的部分,由旅遊局承擔。*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26/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三、本批示自第一款所指的工作人員遞交報到憑證至組織當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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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1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7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四)項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代表賴東生替代何浩瀚擔任禁毒委員會成員,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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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1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7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禁毒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梁詠嫻;

(二)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代表賴東生;

(三)檢察院代表吳明泰;

(四)警察總局代表黃志康(任期由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至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五)澳門海關代表布家明(任期由二零二一年七月八日至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六)李德;

(七)瞿偉剛;

(八)區子揚;

(九)趙崇堅;

(十)張健昇。

* 請查閱:第30/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請查閱:第39/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委任下列私人機構的領導為禁毒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一)澳門戒毒康復協會:張力珩(正選)及吳穎琪(候補),任期由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至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二)澳門基督教青年會:岑慧儀(正選)及陸綺彬(候補);

(三)聖公會澳門社會服務處:胡慧嫻(正選)及許秀珍(候補);

(四)澳門中華教育會:岑耀昌(正選)及楊珮欣(候補);

(五)澳門醫護志願者協會:林潤明(正選)及黎詩茵(候補);

(六)澳門婦女聯合總會:鄭德雄(正選)及高嘉莉(候補);

(七)澳門基督教新生命團契:譚國輝*(正選),任期由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至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七日及李紫婷***(候補),任期由二零二一年七月八日至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八)鮑思高青年服務網絡:葉永強(正選)及譚迪生(候補)。

* 請查閱:第22/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請查閱:第39/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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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理工學院院長嚴肇基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大學”簽訂「澳門理工學院總部新圖書館及辦公樓連停車場興建工程——質量控制服務(土建)」的合同。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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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理工學院院長嚴肇基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發展及質量研究所”簽訂「澳門理工學院總部新圖書館及辦公樓連停車場興建工程——質量控制服務(機電)」的合同。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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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高等教育局代局長曾冠雄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五)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

(六)批准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七)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八)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九)簽署計算及結算高等教育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十一)批准高等教育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高等教育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六)批准處於無薪假、合同中止或其他狀況的工作人員請求回任或返回部門的申請;

(十七)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八)批准提供與高等教育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九)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高等教育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五十萬澳門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的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一)批准金額不超過二萬澳門元的招待費;

(二十二)批准對高等教育局獲分配使用的而現對該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三)批准發放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高等教育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津貼,但以十萬澳門元為限;

(二十四)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二十五)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二十六)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七)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八)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高等教育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九)在高等教育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行政上訴。

三、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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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