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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結合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經濟局局長戴建業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為第二期消費補貼計劃提供製作電子消費卡及相關服務的委託協議書》。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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