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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已按照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五日在澳門簽署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的安排》(下稱“《安排》”)的規定相互作出通知,完成《安排》生效所需的內部程序。
《安排》已透過第1/2018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根據《安排》第十六條的規定,《安排》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一日起對雙方生效。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三日發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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