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一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32/2020。
第一條——中文為「澳門音樂藝術交流協會」;及英文為“Macau Musical and Art Exchange Association”,簡稱:“MMAEA”。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本澳巿民舉辦與音樂藝術有關之課程活動,培養兒童、青少年乃至對音樂有興趣人士的藝術情操,啟發音樂潛能以及提升個人修養。以推廣鋼琴教育及音樂藝術為主,增加市民及學琴學生的興趣及開拓眼界,從而提高澳門音樂文化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涌河新街71號建華大廈第四座9樓F座。本會可經由會員大會議決更換會址。
第四條——不論其國籍、年齡及性別,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皆可經理事會決議批核及繳交會費後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一)可選舉及被選舉以擔任本會機關之職務;
(二)可參加會員大會的討論及投票;
(三)可參與及獲通知本會之各項活動;
(四)可享受本會之各項服務;
(五)可享有法律賦予的任何其他權利。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履行及保證履行本會機關作出的各項決議;
(二)參加及推廣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若獲選擔任本會機關之職務,任職期間執行有關職能;
(四)本著本會一貫的精神,按照本會的共同利益行事;
(五)通知理事會有關私人或職業住所的變動;
(六)任何其他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七條——喪失會員資格:
(一)會員主動透過郵寄信件,向理事會主席提出書面通知。當理事會收悉信件後,會員資格撤銷即刻生效;
(二)由於不履行本會法定及會章規定之義務,或作出不遵守本會機關決議之行為,理事會有權撤銷其會員資格。
第八條——本會的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設主席團,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的職權為:
(1)批准及修改會章及內部規章;
(2)選舉及解任本會機關的人員;
(3)評估及批准資產負債表、報告及本會的年度賬目;
(4)批准本會的活動安排;
(5)就本會之消滅作出決議;
(6)行使法律及會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一)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之外,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普通會議,亦可應理事會或不少於百分之二十會員的要求舉行特別會議。
(二)在下列情況,會員大會視為有效組成:
(1)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於指定的會議時間,至少有半數會員出席;
(3)召集時間三十分鐘過後,法定人數不足,進行第二次召集後,不論出席的會員數目多寡,會員大會均視為有效組成;
(4)除法律規定另一種多數之外,由出席會員絕對多數投票通過作出決議。
第十一條——(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理事長主持處理及執行日常會務工作,副理事長協助之。理事長未能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務。理事會視會務工作需要得成立專項委員會協助推動工作。
(二)理事會由一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及若干名理事組成,組成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推舉產生,當選的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每三月召開一次普通會議,由理事長主持。
(四)為理事會作出的決議視為有效,有關決議須在有超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的會議上獲絕對多數票通過。倘若票數相等,理事長或其代任人得作出具決定性的投票。
(五)理事會成員不可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理事會成員除外。
第十二條——(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督機關,負責檢查日常會務工作及查核收支項目。監事長未能出席時由副監事長代其行使職務。
(二)由會員大會推舉產生的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一名監事組成,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推舉產生。
(三)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普通會議,由監事長召集並主持。
(四)監事會成員不可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第十三條——本會的收入包括:
(一)會費;
(二)本會募集的資金;
(三)遺產、遺贈或由個人或法人作出的無責任或負擔之贈送;
(四)由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的津貼;及
(五)任何其他本會合法取得之財產。
第十四條——(一)本會的解散及清算須經會員大會決議,並須獲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批准。
(二)本會解散時尚存的財產只可以贈與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轉予於本會宗旨相似的文化社團。
第十五條——(一)本會在法庭內外由任何兩名理事會成員共同代表,其中一名須為理事長或副理事長。
(二)本會的簽名方式為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簽署,但不影響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以其他方式議決。
(三)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六條——本會章之缺項受《民法典》及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二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33/2020。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梅州婦女會”。
本會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本會本著熱愛祖國、愛澳愛鄉,並以交流鄉情、聯絡鄉誼、服務桑梓及辦好福利為宗旨。
本會會所設在澳門高地烏街四十六號二字樓。
以下三類人士,經申請入會及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凡屬原籍梅州市轄下(各縣、市、區)其年齡達十八歲或以上女子,行為良好者;
(二)認同本會會章及熱愛本會之其他地區婦女;
(三)熱心支持梅州市地區文化、教育、經濟建設事業之外地女子。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因不遵守會章程而嚴重影響本會利益者,經理事會會議或會員大會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其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會員欠繳應交本會之費用超過一百八十天,當作自動退會及喪失一切會員權利。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準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由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聯名請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為推進和擴展會務,經理事會會議審議及通過,得敦聘社會賢達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凡對本會作出傑出貢獻,或德高望重及熱心本會會務之會員,得聘任為本會榮譽會長、或顧問。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需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需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方為有效。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由本會會長和理事長共同簽署。
本會經費源於澳門基金會撥出、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入不敷出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全部收支賬目由監事會審核,並在每年度會員大會上由監事會提出報告。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二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34/2020。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藍眼睛國際藝術交流協會”,中文簡稱為“藍眼睛藝協”,英文名稱為“Macao Blueeyes International Art Exchang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BIAEA”。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致力為澳門藝術工作者創設多元化的藝術文化交流平臺;
(2)透過舉辦一系列藝術相關活動及講座,增進藝術工作者的交流與互動,提高其專業質素及藝術水準,培養優秀的藝術專才;
(3)跟隨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政策,致力推廣藝術文化發展。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哥英布拉街濠庭都會第15座23樓E。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1)會員有出席會員大會的權利;
(2)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會員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4)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5)會員有繳交會費的義務;
(6)會員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
本會的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至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1)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會務管理。
(2)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1)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1)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議每半年舉辦一次
(2)會議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1)本會經費來源為會員的會費以及開展會內活動的各種收益。
(2)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贊助。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李宗興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0。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皓瑆音樂文化協會,本會英文名稱“Ho Sing Music Cultural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機構,以團結會員、互相學習及對文化藝術有興趣人士,推廣本澳藝術文化及持續發展,交流各地(海內外)文化藝術活動,積極參與社會各項文娛公益及慈善活動以營造一個團結和諧的組織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123號白雲花園第二座11樓G座,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五條——本會的領導架構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
第六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會議,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一切有關會務,本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一人。由單數成員組成,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可連選連任。監事會監察理事會的所有行政決策,定期審核會計賬目,就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八條——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出席人數需要過半數列席及簽到方可作決議。
第九條——本會根據實際情況,聘請名譽會長或顧問等人,以指導會務發展。
第十條——本會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一條——凡參加本會第一次會員大會者皆為創會會員,以後凡有興趣參與者,承認本會章程;經理事會通過,辦妥入會手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二條——會員的權利
A.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B. 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權。
C. 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D. 經合法程序,會員有權申請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的義務
A. 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B. 團結會員,支持會務活動。
C. 繳納基金及按期繳交會費。
D. 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及利益者,經規勸無效;由理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會長簽署確認,可勒令其退會或開除會籍。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A. 會員入會時繳納之基金及按期繳交會費。
B. 接受會員及各界熱心人士捐款。
C. 接受政府機構資助。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會議議決修改章程。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0/ASS檔案組第5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布頓會”,中文簡稱為“布頓會",葡文名稱為“Clube Brompton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Brompton Club”(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斜路33號信毅花園地下B舖。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為:
一、推廣和發展自行車活動,參與官方或民間舉辦的布頓自行車活動及座談會、熱心公益慈善活動,同時開展文化及康樂活動。
二、本會作風文明,充滿活力,提倡互助互勉、愛國愛澳、尊重平等及服務社群的理念。
會員及入會資格如下:
一、會員:凡持有效澳門居民身份證明文件,願意遵守會章者,可申請加入,申請入會須填妥入會申請表,繳納會費、遞交正面免冠半身照片一張及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一份,由理事會通過,方得成為會員。
三、正式會員:經由理事會推薦,且由理事會投票通過,才可成為正式會員。
四、活動會員:成為活動會員可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
一、會員的權利:
1. 參加全體會員大會;
2. 有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 行使由法律賦予的權利;
4. 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5. 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6. 享受本會之福利;及
7. 退出本會。
二、會員的義務:
1. 出席會議及表決事項;
2. 遵守章程並執行一切決議;
3. 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團結和合作;
4. 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及
5.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三、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1. 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提出申請;
2. 凡拖欠會費超過兩年或以上者,其會員資格將自動中止;理事會對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擁有最終決定權;
3. 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是否作出譴責或警告之處分;情況嚴重者,由理事會決定是否除去該會員的資格;及
4. 會員被除去資格時,所繳納的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各機關之據位人每屆任期兩年,得連選連任。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組成。
三、主席主持會員大會;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代行其職責。
四、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五、會員大會之特別會議得透過會員大會主席主動召集或應任一成員要求召集。
六、會員大會須提前至少8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七、會議召開時,必須在過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進行,若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八、會員得委託任何人士代行其投票權,委託應以具簽名之文書為之,詳細列明會議資料或所涉及之事宜。
一、就本會各機關之選舉、理事會預算之討論及通過,以及報告書和帳目之討論及表決,均於會員大會進行。
二、以投票方式選舉及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議決。
五、決定本會公共基金的使用方式。
六、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七、按理事會提名,授予或追認名譽會員榮銜。
八、對理事會的決議上訴作裁決。
九、會員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之會員之過半數贊同票。
十、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十一、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及理事若干名,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二、若需要時,理事會可設立若干部門以執行各項會務工作,該等職位人選由理事會選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得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不定期由理事長召開,每次會議之議決及執行情況,須於下一次理事會上提出報告及確認。
四、理事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之理事會成員之過半數贊同票;倘若表決時票數相同,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本會的日常營運及行政事務。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四、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五、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六、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七、籌募經費。
八、接受澳門政府、會員或第三者的捐贈、資助。
九、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取消會員資格。
十、在其職稱範圍內,依照會章處分違紀會員。
十一、聘請本會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永遠會員等之名譽會員。
十二、領導本會之工作,聘用和辭退僱員及訂定其報酬。
十三、理事長可解決本會緊急問題,應事前通知理事會,事後由理事會確認。
十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十五、會員繳交會費金額由理事會決定。
由三人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及監事若干人。
一、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
二、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三、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五、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六、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七、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帳目。
八、列席理事會會議。
九、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私人捐贈、私人捐款、私人贊助、利息及澳門政府資助;理事會及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調整會費。
本社團將會以社交網站所提供之功能作為訊息交換平台,發佈公告及所有事項。
一、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門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二、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及修訂。
三、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20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0/ASS檔案組第4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大灣區物流與供應鏈創新聯盟”;英文名稱為“Logistics and Supply Chain Innovation Alliance of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英文簡稱為“LSCIAGBA”。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立足粵港澳大灣區,面向國家“一帶一路”戰略,聯合大灣區高等院校、物流與供應鏈服務行業及其他團體,搭建大灣區物流與供應鏈智庫平臺,培養高水平物流與供應鏈專才,加速大灣區物流與供應鏈的產——學——研一體化創新進程,更好地發揮物流與供應鏈在國民經濟增長中的基礎性支撐作用,助力大灣區建設。
本會設於澳門氹仔偉龍馬路澳門科技大學O座934室。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義務遵守會章、執行決議、繳交會費及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與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包括制定發展規劃、工作計劃、受理入會申請等事項。
(二)理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理事會會議;會議須有至少三分之二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理事長可召集特別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理事會下設秘書處,負責成員聯絡及日常事務管理。秘書處工作細則由理事會商議制定。秘書處需向理事會提交聯盟經費收支報告。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須有至少三分之二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運作經費包括會員會費、年費(1000-1200元)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六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第一條——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名稱為“金酉(澳門)金融學會”,本會屬非牟利、具有法人地位的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將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辦事處:
本會設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7號澳門廣場11樓E室,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
就金融產業發展作專業學術研究探討、通過其他學術專業機構、組織論壇,會議等活動。
第四條——個人會員:
凡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需具備以下各項條件:
(一)本會的會員須為從事金融產業及研究發展有關產業的相關人士,以個人身份參加,入會須履行申請手續;
(二)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金融相關的人士,經申請獲得理事會批准,並繳納入會費後,方可成為會員;
(三)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會員退會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第五條——團體會員:
凡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註冊之團體或公司,需由兩個團體會員推薦,並經理事會同意。
第六條——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公司會員)之代表人均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五)退出本會。
第七條——會員及團體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按時繳納會費,方可享受會員權利;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八條——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之條款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警告、嚴重警告以及開除等處分。
第九條——本會的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二)會員大會的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是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如需屆中調整主席團成員,由會員大會決定並制定有關規定。
(三)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行使最高權力。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會長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及會長因事缺席時代行會長職務。秘書長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及副會長工作及作大會之會議記錄。
第十一條——(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二)會員大會由理事長負責召開。
(三)召集須以掛號信郵寄方式提前至少八天寄往會員的通訊地址,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1)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2)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六)聘請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等。
第十三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人,其任期與主席團任期相同,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四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五)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六)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和常務理事若干名組成,其成員必須為單數。
第十六條——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理事會有關事宜。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負責召集理事會議;
(二)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主持本會會務;
(三)向理事會建議常務理事的增補或去職;
(四)必要時可增免常務理事會個別成員,再提請下次理事會會議追認。
第十七條——本會的簽名方式:
(一)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會長與理事長代表;或經由會議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二)對於普通文書,須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中任何一位簽名即可。
第十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其任期與主席團、理事會任期相同,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九條——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
(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三)查核本會之財產;
(四)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六)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機關和海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
(三)其他。
第二十一條——其他:
(一)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日
私人公證員 張貴洪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22 de Julho de 2020, sob o n.º 1, a fls. 1,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referente ao ano 2020, o acto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a qual se rege pelos seguintes Estatutos:
中文名稱“傳統老澳門協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Tradição de Antigo Macau”;英文名為“Old Macau Tradition Association”。
會址設於氹仔消防局前地9號地下。
本會為一非牟利組織。
凝聚有志參與研究澳門傳統美食及歷史文化之人士,透過交流、溝通、推廣和研究,保留和發展澳門傳統美食及歷史文化。
任何關心和對澳門傳統美食及歷史文化有興趣之人士,且擁護並遵守本會章程,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理事會審核及通過,均可成為會員。
1. 出席本會全體會員大會;
2. 有投票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 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4.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領導架構每三年重選,可連任。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及大會秘書各一名組成,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長負責本會的日常事務,副理事長和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須執行本會宗旨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建議並作安排召集。或不少於總數四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理事長可以建議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2. 召集會員大會,應於會議召開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的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 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出席會員的過半數才能通過。但修改章程或罷免機關成員,須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多數才能通過。
4. 解散本社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多數才能通過。
本會收入來自會員會費以及私人、公共實體的捐贈和資助。
本章程忽略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2 de Julho de 2020. — O Notário Privado, Rui Sous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由登記之日起正式成立,會址設於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提督馬路)181號逸景樓地下B座,倘認為需要時,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可隨時更改會址。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成員為單數,由五名或以上成員組成,在會員大會上選出,代行處理一切會務,須向會員大會負責,其分工如下:
一. 理事會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財政若干名,秘書若干名,其人數必為單數。
二. 理事長之職權: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規劃本會各項活動,召開各種會議。會議須有過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三. 副理事長之職權:協助理事長帶領理事會工作,及當理事長不在時,代其執行理事長職務;
四. 秘書之職權:處理本會對外對內屬記錄性質文件,並需協助準備各種會議召開之安排;
五. 財政之職權:負責本會財務收支及資產之管理工作;
六. 理事之職權:負責協助本會策劃、組織康樂活動、對外及對內之聯絡工作,同時可彈性處理其他理事的職銜及職責。
七. 按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有權聘請及特邀熱心協助本會發展的人士出任職務,聘請及特邀人士均無表決權。
第九條——第一款
監事會成員為單數,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在會員大會上選舉產生;
第九條——第二款
設監事長壹名,負責主持監事會議;監事若干名,其人數必為單數;
第十條——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理、監事會內之架構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二條——本會從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地址:澳門青草街叉巷12號中菁大廈2樓。經會員大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及在本澳以外成立分會和設立各地辦事處或聯絡處。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二條——本會從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地址:澳門筷子基白朗古將軍大馬路19號宏興大廈一樓O座。經會員大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及在本澳以外成立分會和設立各地辦事處或聯絡處。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20/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凡申請加入本會者,須依手續填表登記,並由一會員介紹,經理事會通過並發給會員證,方為正式會員。入會滿一年,對會務工作熱心者,由理監事成員提名可以參選理監事會。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採用上述名稱之核數師事務所將由下列條文之條款所規範,該等條文構成本合夥之章程。
第一條——本合夥稱為“PricewaterhouseCoopers”,中文名稱為“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條——住所位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 320 號澳門財富中心14樓 G,J,K,A。
第三條——所營事業包括提供監察帳目及會計核數服務,以及稅務技術顧問服務。
第四條——其存續期為不確定。
第五條——合夥資本為拾叁萬澳門元(MOP$130,000.00),已被下列股東完全認購及以現金繳付:
——CHIU KWAI FONG FLORENCE招桂芳在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的註冊編號為212,其所擁有的股份價值為二萬六仟澳門元(MOP$26,000.00);和
——Li Ching Lap Bernard李政立,在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的註冊編號為981,其所擁有的股份價值為陸仟伍佰澳門元(MOP$6,500.00)。
第六條——在股東一致決議的情況下,合夥可以增加其資本及接納新股東。
第七條——在沒有公司的同意下,任何股東不得將其股份或其部分售予與合夥沒有關係的其他人士或其他股東,亦不得對之向任何人設定負擔。
獨一段——若股東死亡,其出資只可轉給其餘股東或經其餘股東同意的指定人選。
第八條——現即任命所有股東為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第一段——合夥受到任何一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簽署約束。
第二段——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在不需繳交擔保金的情況下擔任職務,任期為不確定,直至被大多數股東決議替換為止。
第三段——除了作為股東所收取的利潤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有權基於其擔任的職務收取大多數股東所訂定的報酬。
第九條——合夥具備嚴格編寫的常用帳目簿冊,其資產應存放於中國銀行澳門分行或其他由過半數股東決定的銀行。
第十條——合夥年度相應於公曆曆年,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應提交行政管理帳目。
第一段——每一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管理機關成員須製作及簽署合夥的所有資產及負債帳目,利潤帳目及資產負債表。
第二段——上一段所提及的文件應被寄予每一股東,並附隨股東大會會議召集書,而該會議最遲應在下一年的三月三十一日前舉行。
第三段——帳目應被大多數股東核准或拒絕通過。
第十一條——合夥的利潤及虧損應按股份比例由股東享有及承擔。
第一段——透過大多數股東的決議,可以在合夥的利潤中扣減必要的金額以便達成合夥的目的。
第二段——所有涉及合夥的損失及費用,包括因其成立而作出的開支,應在合夥的利潤當中抵償及支付,並且在此協議,當存有待抵償的損失、負擔及費用時,股東不會獲分配利潤。
第十二條——所有沒有被規範的情況,均適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及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
股東:Ng Wai Ying 吳慧瑩
CHIU KWAI FONG FLORENCE招桂芳
Li Ching Lap Bernard 李政立
A Directora Geral Adjunta, |
O Director Geral Adjunto, |
Chan Fong Mei |
Constantino Alves Mousinho |
O Administrador,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Lau Hing Keung |
Choi Ka Ching |
澳門元
總經理 |
會計主管 |
林銳杰 |
蘇立煒 |
副行長 |
會計主管 |
澳門分行主管 |
分行部 高級副總裁 |
歐陽彩珍 |
江紹田 |
董事 |
會計主管 |
廖卓明 |
黃偉岸 |
澳門分行行長 |
財務部總經理 |
澳門元
澳門元
會計 張德通 |
受權人 羅錦其 |
主要股東
股東名稱 |
股份數目 |
佔股比例 |
大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52,400 |
38.10% |
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 |
128,000 |
32.00% |
華僑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48,000 |
12.00% |
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
24,000 |
6.00% |
本公司出資超越有關機構資本5%之名單 |
||
機構名稱 |
股份數目 |
佔股比例 |
無 |
股東大會主席團
主席 |
: |
何厚鏗 |
副主席 |
: |
華僑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秘書 |
: |
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會 |
||
董事長 |
: |
何浩生 |
副董事長 |
: |
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吳士強代表) |
張建洪 |
||
董事 |
: |
何厚鏗 |
陳錦聯 |
||
徐繼昌 |
||
沈堅衛 |
||
劉慧軍 |
||
羅錦其 |
||
華僑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麗珍代表)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離任 |
||
華僑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盧保康代表)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委任 |
||
恒生保險有限公司(鄧子平代表) |
||
公司秘書 |
: |
張德通 |
監事會 |
||
主席 |
: |
姜壹盛 |
副主席 |
: |
陳恒和 |
委員 |
: |
袁福和 |
行政管理 |
||
總經理 |
: |
羅錦其 |
副總經理 |
: |
區麗麗 |
會計 |
: |
張德通 |
董事會暨監事會聯合報告書
本公司二零一九年度賬目已核算完畢,董事暨監事謹呈上該年度業務及財務報告。
業務範圍及營業概況
本公司於財政年度內經營非人壽保險和分保險的業務。
二零一九年澳門非人壽保險市場隨着澳門經濟的發展繼續保持增長。根據金管局公佈的非人壽保險業務臨時統計數據,2019年1-9月的毛保費收入23.08億(澳門元,下同),較二零一八年1-9月增加14.07%。
本公司繼績秉持穩健的經營方針和多元化的業務拓展策略,二零一九年全年毛保費收入達到6.59億,較二零一八年增加4.64%。
業績及盈餘分配
本公司營運結果列於財務報表之第3頁至第7頁。
經董事會建議並獲監事會同意之利潤分配方案呈股東週年大會審議通過。
董事及監事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內董事會成員為:何浩生、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吳士強代表)、張建洪、何厚鏗、陳錦聯、徐繼昌、沈堅衛、劉慧軍、華僑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盧保康代表)、恒生保險有限公司(鄧子平代表)及羅錦其。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內監事會成員為:姜壹盛、陳恒和及袁福和。
核數師
本公司財務報表經由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畢,並經監事會審閱及建議呈股東週年大會決議通過。而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今年已任滿告退,但表示願意應聘連任,監事會議決通過建議續聘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為本公司二零二零年度的核數師。
何浩生 |
姜壹盛 |
澳門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
致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二零一九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財務狀況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報告一併閱讀。
包敬燾
註冊核數師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於澳門
澳門元
澳門元
會計 |
受權人 |
主要股東
股東名稱 |
股份數目 |
佔股比例 |
大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285,750 |
28.58% |
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 |
275,000 |
27.50% |
華僑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05,000 |
10.50% |
招商永隆保險有限公司 |
60,000 |
6.00% |
本公司出資超越有關機構資本5%之名單 |
||
機構名稱 |
股份數目 |
佔股比例 |
無 |
股東大會主席團
主席 |
: |
大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副主席 |
: |
招商永隆保險有限公司 |
秘書 |
: |
創興保險有限公司 |
董事會 |
||
董事長 |
: |
何浩生 |
副董事長 |
: |
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吳士強代表) |
董事 |
: |
張建洪 |
陳錦聯 |
||
郭錫志 |
||
徐繼昌 |
||
羅錦其 |
||
公司秘書 |
: |
林正光 |
監事會 |
||
主席 |
: |
陳恒和 |
副主席 |
: |
沈堅衛 |
委員 |
: |
袁福和 |
行政管理 |
||
總經理 |
: |
羅錦其 |
副總經理 |
: |
林正光 |
會計 |
: |
張德通 |
本公司二零一九年度賬目已核算完畢,董事暨監事謹呈上該年度業務及財務報告。
業務範圍及營業概況
本公司於財政年度經營人壽保險產品及私人退休金管理業務。
二零一九年澳門人壽保險市場隨着澳門經濟的發展繼續保持增長。根據澳門金融管理局公布的保險業統計數字,截至二零一九年第三季度澳門人壽保險業務毛保費收入為193.81億(澳門元,下同),較二零一八年同期增加46.19%;澳門退休金管理業務穩步增長,至二零一九年第三季度受託管理總資產為284億元,較二零一八年同期增長23.48%。
本公司繼續以穩健的策略拓展業務,二零一九年毛保費收入為3.81億元,較二零一八年增加59.72%。在退休金管理業務方面,截至二零一九年底本公司管理的資產達68.23 億元,較二零一八年增長20.53%。
業績及盈餘分配
本公司營運結果列於財務報表之第3 頁至第7 頁。
經董事會建議並獲監事會同意之利潤分配方案呈股東週年大會審議通過。
董事及監事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內董事會成員為:何浩生、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吳士強代表)、張建洪、陳錦聯、郭錫志、徐繼昌及羅錦其。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內監事會成員為:陳恒和、沈堅衛及袁福和。
核數師
本公司財務報表經由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畢,並經監事會審閱及建議呈股東週年大會決議通過。而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今年的任期已屆滿,但表示願意應聘連任,監事會議決通過建議續聘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為本公司二零二零年度核數師。
何浩生 |
陳恒和 |
董事長 |
監事會主席 |
澳門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
致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九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財務狀況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報告一併閱讀。
包敬燾
註冊核數師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於澳門。
澳門元
澳門元
會計 陳鳳嬋 |
受權人 王鑫 |
中國太平人壽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太平人壽(澳門)”)於2019年2月2日成立。2019年6月16日正式對外開業,實現高效起步,各項工作穩健有序展開,業務運營進度遠超預期,建立健全了財務資源投入的穩健支持體系,全面的償付能力管控機制及基本的內控工作流程。
自開業以來,公司陸續推出儲蓄、危疾保障等壽險產品,市場反響熱烈。展望未來,本公司將持續向廣大客戶提供專業、高品質的金融保險服務,努力實現“為您分擔風險 與您共享太平”綜合服務目標。
本監事會已閱悉中國太平人壽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九年度經審核財務報告及董事會報告,並無發現任何違反法律及公司章程之重大事宜。
本監事會相信該等財務資料和報告足以公平地表達中國太平人壽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活動,而賬目亦符合法律及法定條款。
基於上述的審查及結論,本監事會同意受納董事會呈交之經審核財務報告及董事會報告。
本會建議各股東通過:
(1)2019年度財務報告(含外部核數師報告與意見)及董事會報告;
(2)將2019年度的虧損滾存至下一營業年度。
監事會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
主要組織
董事會
監事會
股東名單
股東名稱 |
持股量 |
百分率 |
中國太平人壽保險(香港)有限公司 |
肆拾伍萬股票 |
90% |
中國太平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
肆萬伍仟股票 |
9% |
TAIPING INVESTMENT HOLDINGS (HK) COMPANY LIMITED |
伍仟股票 |
1% |
摘要財務報表的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中國太平人壽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中國太平人壽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貴公司」)由二零一九年二月二日(成立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公司由二零一九年二月二日(成立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已審核財務報表及貴公司的賬冊和記錄。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二零一九年二月二日(成立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公司由二零一九年二月二日(成立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由二零一九年二月二日(成立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張佩萍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
澳門元
會計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 |
受權人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 |
二零一九年業務概略
二零一九年度,澳門分行之保費收入較去年增長約38.15%,承保收入比去年增加132萬澳門元。全年錄得稅前盈利566萬澳門元,比去年的395萬澳門元,增加171萬澳門元。
展望二零二零年,本公司將加大力度拓展業務,加強與銀行的聯繫,以及與分保公司的合作,從而進一步提升本公司在澳門的保險業務。
受權人 顏綺虹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 |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 閩信保險有限公司各董事
關於閩信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成立的一家保險有限公司之分行)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閩信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二零一九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四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總公司往來賬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摘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閩信保險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楊麗娟
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四日,於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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