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13號行政法規《醫務委員會》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醫務委員會成員:
(一)副主席:吳培娟;
(二)醫療專業人員:
(1)陳暢堅;(2)陳婉華;(3)陳惟蒨;(4)曾潭飛;(5)程偉強;(6)蔣永興;(7)蔡嘉敏;(8)許孟雄;(9)郭秋莎;(10)林果(任期由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至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11)李俊玲;(12)梁玉華;(13)梁偉明;(14)梁寶鸞;(15)李鵬斌;(16)林巍;(17)羅冰玉;(18)呂綺玲;(19)吳國良;(20)戴華浩;(21)鄧光銳;(22)黃茵茵;
* 請查閱:第26/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醫院單位代表:
(1)鄺珉;(2)彭向強(任期由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3)謝學斌;
* 請查閱:第28/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四)護理高等教育機構代表:
(1)林愛貞;(2)伍慧兒;
(五)社會人士:
(1)區志強;(2)陳虹;(3)方念湘;(4)何雪卿;(5)黃顯輝。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醫務委員會成員:
(一)主席:羅奕龍(任期由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 請查閱:第28/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中醫高等教育機構代表:
(1)陳新;(2)吳其標(任期由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至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三)醫療專業人員:
(1)陳穎茜;(2)林哲正;(3)羅肖金;(4)白琪文;(5)王靜華;(6)黃駿傑;(7)余斌。
* 請查閱:第26/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七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13號行政法規《醫務委員會》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兼任制度續任梁佩珊為醫務委員會秘書長,為期兩年。
二、擔任上款所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八十點的金額。*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92/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七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社會工作局局長韓衛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簽署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五)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
(六)批准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七)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八)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九)簽署計算及結算社會工作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十一)批准社會工作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社會工作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六)批准處於無薪假、合同中止或其他狀況的工作人員請求回任或返回部門的申請;
(十七)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十八)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十九)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社會工作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行政上訴。
三、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和第七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高等教育局局長蘇朝暉,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城市大學基金會簽訂《設施借用續期協議書》及其組成部分《大學發展績效指標協定》。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