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已相互通知對方完成使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雙方在澳門簽署的《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四議定書生效所需的內部法律程序。
上述議定書的正式中文文本和葡文譯本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九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並根據該議定書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四日起對雙方生效。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日發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