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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19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十四)項以及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鍾玉文為文化產業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成員馬寶明,直至被替代者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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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27/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學院章程》第四條第二款(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呂劍英為澳門旅遊學院副院長,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澳門旅遊學院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委任呂劍英為澳門旅遊學院副院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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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張麗珊為文化局副局長,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文化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委任張麗珊擔任文化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澳門大學工程學學士(軟件工程)。
專業簡歷: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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