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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盧麗卿的請求,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終止其擔任退休基金會監察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二、委任譚少筠為退休基金會監察委員會成員,任期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止。
三、監察委員會成員每月有權收取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九十點的報酬。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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