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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終審法院院長行使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五十條和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組織和運作》第一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派張嘉華法學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專責公證員;
二、在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梁珮雯法學士或甘美婷法學士替代;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二日
終審法院院長 岑浩輝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八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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