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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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7/2012號行政法規《新聞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露為新聞局局長,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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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陳露為新聞局局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陳露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新聞局局長。

學歷:

──澳門大學與葡萄牙國家行政學院(合辦)公共行政碩士,主修國際關係
──廣州華南師範大學地籍測量與土地規劃專業理學士
──廣州暨南大學理工學院計算機科學系工學士
──澳門大學與澳門管理專業協會(合辦)工商管理文憑

專業簡歷:

──1990年至1994年 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司先後擔任資訊督導員及高級資訊技術員
──1994年至1996年 旅遊司助理(研究暨計劃廳)
──1995年至今 屬旅遊局人員編制,先後擔任高級資訊技術員及高級技術員
──1997年1月至9月 旅遊司旅遊基金輔助組組長
──1997年至2000年 旅遊局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1999年3月至12月 旅遊司代副司長
──2000年至2001年 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籌設委員會委員
──2001年至2009年 旅遊局發出執照暨稽查廳代廳長
──2005年至今 健康城市委員會食品安全專責工作小組成員
──2007年至今 粵澳食品安全合作專責小組成員
──2007年至2009年 境外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
──2009年至今 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
──2009年至2011年 旅遊局發出執照暨稽查廳廳長
──2011年至今 旅遊局執照及監察廳廳長
──2015年至今 促進澳門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建設聯合工作委員會成員

葡文版本

第137/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新聞局局長陳露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澳門特區”)名義,簽署所有與新聞局工作人員相關的合同;

(五)批准新聞局工作人員的合同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變更為限;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工作人員的合同;

(七)批准特別假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就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八)簽署計算及結算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九)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一)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其他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二)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三)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的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四)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新聞局或澳門特區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五)批准處於無薪假、合同中止或其他狀況的工作人員請求回任或返回公共部門的申請;

(十六)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七)批准提供與新聞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八)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區預算內關於新聞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如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九)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新聞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二十)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一)批准將被視為對新聞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二)以澳門特區的名義,簽署所有在新聞局職責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三)在新聞局職責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透過經行政長官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新聞局局長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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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