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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四月十五日第93/96/M號訓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基於第201/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委任的成員因工作關係返回原部門,現重新委任下列成員組成為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第十八屆警官及消防官培訓課程報考者進行體格檢查之健康檢查委員會:
正選
主席:李榮健副消防總長
委員:林永連醫生
蘇婷珍醫生
候補
主席:鄺子欣副警司
委員:龍少茵醫生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八日生效。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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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8/2020號行政命令,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取消使用經第187/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安裝於青洲邊境禁區的24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三、將本批示通知治安警察局。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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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九月九日第167/91/M號訓令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經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建議,作出本批示。
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進行的第十六屆消防官培訓課程實習期及時間表如下:
一、實習期:三十四個星期;
二、實習開始日期:二零二零年八月十日;
三、實習完結日期: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
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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