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3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七日批示:

林珏晧——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文本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試用期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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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二零年五月七日之批示:

陳偉樂——原屬法務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六)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至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工作,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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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吳子健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杜婧──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六)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第十九條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其擔任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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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五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保安司司長二零二零年四月三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五)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條第十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司法警察局編制人員第一職階顧問翻譯Brenda Cheong Perola在本辦公室執行職務,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透過保安司司長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蔡君華——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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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九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批示如下:

黃晚勝——應其本人的請求,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批示如下:

馬珍娜——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九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何文欣——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兩年。

冼美怡及黃金蓮——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之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一日批示如下:

曾皓茵——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七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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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五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盧秉良在本署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八日起續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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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四款,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陳少珊、盛明珠及黃嘉雯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三年,由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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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聲 明

茲聲明,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陳婉琪,屬確定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二日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法務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日起,自動終止在本辦公室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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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王衛東——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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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政 策 研 究 和 區 域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惠琼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45點,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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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局長 米健


禮 賓 公 關 外 事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以下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起轉為不具期限:

張遠霏,第三職階勤雜人員;

黃萬光,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芷婷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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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月梅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二款的規定,現確認“澳門僱員關愛發展基金會”。

又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可上述基金會之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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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五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六日作出之批示:

婁煦,原屬房屋局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局任職,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鍾蘭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130,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本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梁葆瑩在本局擔任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八日起續期一年。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劉海峰及余北偉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五職階,薪俸點200,分別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及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勤雜人員鍾蘭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以同一職級及職階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馬天艾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以同一職級及職階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林宇君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545,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之規定,本局的定期委任公共行政管理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陳婉琪,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姚昕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張少基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六職階,薪俸點220,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司徒佐治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685,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本局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郭日龍,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人員組別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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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古振山,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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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黃寶瑩


市 政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四十條及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本署確定委任之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梁永安,獲批給長期無薪假,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止。

按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起,終止洪維雄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街市事務處處長職務。

按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二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起,終止歐陽源灃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公園處處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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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第三職階顧問翻譯員羅梓犖,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15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前澳門監獄退休一等警員張愛良之遺孀李少蘭,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5685,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0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文化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力志,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490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九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教育暨青年局第六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何永健,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9480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暨青年局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謝小冰,供款人編號300161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司法警察局刑事偵查員彭劍忠,供款人編號301125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技術輔導員陳家如,供款人編號610310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海事及水務局技術工人陳志鴻,供款人編號604601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高級衛生技術員(實習人員)黃蔚珊,供款人編號625051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起終止本會退休及撫卹制度財務資源管理處處長陳楊智慧之定期委任,並於同日起,應其請求,終止其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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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李樂天原屬消費者委員會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局,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賴翠華原屬消費者委員會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局,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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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麥詠珠及黃振宇——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四條第一款,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65的薪俸,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梁靜——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

容保健、雷偉堂及施真真——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賴慧欣,第二職階首席督察,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Cristina Maria Dias,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按照本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岑詠詩及陳紅兒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分別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三日及七月四日起。

聲 明 書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法務局——部門預算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摘要

環境保護局——部門預算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摘要

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部門預算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摘要

高等教育局——部門預算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0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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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零年二月五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及第二名的合格投考人馮超賢及歐永泉,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機電工程範疇)。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級及薪俸點如下﹕

陳麗珊,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日起,改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

黃國熙、張倩文及談碧儀,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起,改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生效日期如下:

陳凱汶,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區妙思,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四日起生效;

曾嘉琪,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級及薪俸點如下﹕

黃永富及張少萍,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七日起,改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

呂澤明、蒙艷蘭、馮家倫、李妙玲、楊麗子及吳炎紅,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八日起,改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珊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415點,由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寶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職務,薪俸點為220點,由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譚佩好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職務,薪俸點為150點,由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局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生效日期如下:

陳穎芝,聘用基準及管理處處長,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林玉章,職業安全健康廳廳長,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徐麗芬,資訊處處長,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2016號行政法規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穎芝碩士為本局研究及資訊廳廳長,為期一年,而其聘用基準及管理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由同日起自動終止。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之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陳穎芝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勞工事務局研究及資訊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澳門大學法學碩士學位(中文——憲法、基本法與行政法);
——澳門大學中文法學士學位;
——澳門理工學院中葡/葡中翻譯學士學位。

3. 工作經驗:

——2009年至2011年,經濟局技術輔導員;
——2011年至2017年,勞工事務局高級技術員;
——2017年至今,勞工事務局聘用基準及管理處處長。

聲 明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孔碧珊,因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起調職至行政公職局擔任職務,故自該日起在本局的合同失效。

———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零五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健輝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五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70點,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

———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澳 門 貿 易 投 資 促 進 局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零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主席 劉關華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更 正

鑑於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6511頁的批示摘錄存在不準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四條第二款a)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黃善文擔任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的委任,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應改為: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四條第二款a)項、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及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黃善文擔任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陳守信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起:

呂玉林及許劍偉續聘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起:

鄭穎恩、楊碧儀及黎耀祖續聘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林志強續聘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稽查,薪俸點為305;

阮國權及楊志榮續聘為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李鄧輝

勤雜人員

3

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梁金喜

勤雜人員

2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至期間為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鄭煒煒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2

梁思雅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2

關健鴻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2

陸善汶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2

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五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陳欣宜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2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一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李家榮

勤雜人員

2

———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九日所作之第53/2020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由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副警司編號203050李嘉儀及副警司編號331051梁志成,於治安警察局由“附於編制”轉為“編制內”之狀況。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c)項、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由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副警司編號100200鄺子欣及副警司編號102201朱志偉,以澳門保安部隊範圍內之定期委任方式,前往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並於治安警察局轉為“附於編制”之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九日所作之第54/2020號批示:

黃超文,副警務總長編號100031——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第2/2008號法律第九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的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獲委任為治安警察局海島偵查及支援警務處處長,為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附件

委任副警務總長(編號100031)黃超文擔任治安警察局海島偵查及支援警務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編號100031)黃超文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治安警察局海島偵查及支援警務處處長一職。

學歷: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澳門大學公共行政碩士。

專業簡歷:

——於2003年3月至2003年5月,於出入境事務廳工作;
——於2003年5月至2004年1月,於出入境事務廳外國人事務警司處工作;
——於2004年1月至2011年3月,擔任出入境事務廳外國人事務警司處署任處長;
——於2011年3月至2015年5月,於行動廳公共關係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5年6月至2018年12月,於警察總局警務聯絡及公共關係處工作,並擔任職務主管;
——於2018年12月,於治安警察局工作;
——於2019年1月,擔任海島偵查及支援警務處代處長;
——於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擔任海島偵查及支援警務處處長;
——於2020年1月15日至今,擔任海島偵查及支援警務處代處長。

———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劉婉環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起晉階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鄭容好及李麗燕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四日起晉階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二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郭葉明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四日起晉階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程龍偉、何冠華、林玉華、何家榮、彭倩祺、袁雪華、麥永健、周智康、廖偉英、鄭健明、何俊源、何永傑、何志龍、陳元泰、雷少蘭、何偉杰、何文俊、陳振宗、卓智鳴、歐陽偉麟、鍾錦輝、鄭家駿、謝潮、張婉媚、黃志豪、王震、黃偉鴻、鄭耀輝、陳偉傑、黃綺婷、黃詩雅、黃福來、陳耀宗、黃慧剛、陳志輝、李家文、曾志偉、黃海茵、梁建行、劉偉、楊文興、陸敏婷、鄭冬曲、陳明勝、林溢東、鄭穎昌、鍾志超、陳錦成、郭錦星、冼浩恆、呂鑑洋、沈強、陳孝倫及何兆洪,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刑事偵查員,在刊登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五日第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至第四十四名及第四十六名至第五十五名,根據第26/99/M號法令第三條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刑事偵查員。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陸晴及黃嘉琪,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懲 教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徐嘉俊,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屬確定委任——應其要求終止於局方之職務,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王巧清,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歐陽瀚恩——第四職階警員,屬確定委任,根據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一)、(三)項及第六款之規定,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警員,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呂錦雲副局長代行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主治醫生麥德蕾及黃艷慶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邵柏濠,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蔡桂瑩,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之批示:

林若恆、劉嘉賢、甘志安、黃明輝、黃芷晴、吳淑盈、馬慧盈和葉嘉琪——根據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及附件表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三款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從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並以實習人員參加進入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營養職務範疇)所必需的實習,薪俸點為440點,為期一年。

何植濠、潘真蓉、鄭鎂漣、孫曉敏、張渭康、孫浩輝、李海天、梁淑琳和梁勁偉——根據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六條第一款及附件表一、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三款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從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並以實習人員參加進入藥劑師職程所必需的實習,薪俸點為480點,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鄭德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從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起,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湯達成——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從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施文安──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從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馮鍾意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蘇雅容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黃蔚婷及周曉琳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李荔鋒,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衛生督察陳志容,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黃小琳,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李卓穎,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羅家偉、林麗芬及徐衍桐,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吳麗芳,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張玉娟、鄭曉靜、盧靜榕、林世昌、曾賜林、吳沛汶、甘嘉裕、李穎雯、潘志敏、李婉靜、黃嘉馨、李惠嬋、馮偉業、林嘉盈、馮嘉瑩、吳雅倫、羅綺婷、陳紫欣、陳家豪、吳嘉欣、黃凱婷、郭志嬌、郭靖怡、勞佩儀、梁敏惠、梁慧儀、關惠萍及陳慧儀,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李麗敏、黃莉貞、何詩琪、趙啓源、姚艷筠、陳杞柔、陳思俊、黃雅盈及葉震華,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岳章玲、唐文輝、周志敏及王嘉俊,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試用期六個月:

余少南,從二零二零年三月二日起;

蔡培城,從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廖杏金和陳錦香——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試用期六個月。

鄭國軒——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黎偉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林社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郭觀維及黃成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明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日之批示:

冼嘉旗——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譚麗敏——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林嘉莉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程靖媮、黃浩然、黃嘉民、岑沛恩及董穎珊,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黃文娟及鍾曉冰,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梁紫杏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名之合格投考人陳毅東,獲臨時委任方式聘用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葉偉傑、蕭錦滔及袁偉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鍾文濤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馬喜信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盧靜兒及曾碧君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巫佐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鄧詩欣及杜展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何春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黃開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8/2010號法律第八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楊小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衛生督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衛生督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楊智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洪永順及鄭偉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秀英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七名、第九名、第十九名、第五十一名、第六十一名、第六十五名及第八十七名之合格投考人張佩珊、歐陽鍵邦、李耀權、楊頌欣、佘安兒、朱慧英及劉尔杭,獲臨時委任方式聘用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八日的批示:

曾文,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7/2010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鄒婉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7/2010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黃志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簡煒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袁家煒、吳富榮、黃婉雯、梁玟慧、鄭鐵豪及巫佐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蔡曉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鍾婉怡、吳淑虹、麥鈺樺、歐陽永欣及葉玉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蔣康達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余穎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黃正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核准向順盈藥房有限公司發給“順盈藥房”准照,編號為第364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友誼大馬路391-H號怡山、怡海地下E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廣州街72-N號怡山怡海地下F座。

———

按照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楊瑞桐第C-0346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林婉蓉——應其要求,取消第E-2752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

取消李詠詩第E-2901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朱菊蓀——恢復第M-0579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

按照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陳盈莊——應其要求,中止第E-2222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取消關柏第S-0012號按摩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龔書炳——應其要求,取消第W-0026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

葉亞輝——恢復第T-0559號診療輔助技術員(放射)執業牌照之許可。

———

按照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梁詠斯第E-2610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分別取消李韻詩第M-1308號及秦子昌第M-1882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取消區氏中醫綜合診所第AL-0236號准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零五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核准向爾泰有限公司發給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爾泰”准照,編號為第307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拱形馬路(關閘橫路)124號歧關新村(第一座至第六座)地下BK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拱形馬路(關閘橫路)124號歧關新村(第一座至第六座)地下BK座。

———

按照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李元超、何愛銘——應其要求,分別取消第M-0333、M-0525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

取消梁慧開第M-1858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譚新慧——應其要求,中止第E-1678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鄭俐裕——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3242。

———

陳嘉俊——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544。

———

按照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林泳珊——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3243。

———

李海豐——獲准許從事治療師(心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709。

更 正

因本局文誤,使刊登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二組內第5409頁之批示摘錄葡文版本有不正確之處,茲更正如下:

原文:“Li Jingrong, ......”

應為:“Li Jinro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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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零年四月九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半年,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戴天恩,第一職階技術工人(機械技工),薪俸點為150;

羅佩健及楊文濠,第一職階技術工人(電工),薪俸點為150;

劉智凝、賴玉珍、尹寶玲、鍾豪、周碧雲、高思慧、吳月娥、何志鵬、呂志遠、鍾秀英、呂順要、陳鳳惠、蔡新式、葉敏結、周子微、關銀好、程志源、梁國邦、方家宜、盧順金、李淑卿、孔慧娙、李祖耀、唐達翔、梁潤枝、容燕儀及畢業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薪俸點為11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批示:

梁佩慧——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中文——普通話),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起至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零年五月四日批示:

張泳源——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葡文),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起至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日止。

袁家輝——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中文——粵語),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起至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日止。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零年五月八日批示:

曾愛玲——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梁文博——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三職階技術工人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薪俸點為170,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九日起至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六日止。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李偉雄,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馮子傑,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林艷彬及梁卓敏,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一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胡月圓,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吳莉莉,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郭志雄及黃達財,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曹雪松,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黎美娟,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陳家慧、陳秀雅、何詩慧及林美琪,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何潔珍、黎愛玲及岑淑儀,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鄭鳳映,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陳朵麗、吳桂珍及石月興,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何銀崧、李綺荷及梁妙賢,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劉祝嬌,第三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300;

蔡穎恆、梁淑儀及馬祖兒,第二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80。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禤配兒、黃家榮及黃淑玲,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胡月詩,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

杜惠卿,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

周鳳儀及梁偉桓,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卓蓮花、張榮鎮及李樹洪,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何耀祖、楊振龍及冼偉絲,第二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80。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梁雪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莊佳煥、駱明及戴美琴,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聲 明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之黎美娟,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五日起終止職務。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之林麗僑,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七日起終止職務。

———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楊雅婷——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梁慧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趙家倫——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林小英、蔡貴蓮及陳慧青——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陳樂瑜——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李燕星——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林俊孝——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90。

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戴婉芬、劉燕芬及容曉彤——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

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彭穎——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林立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吳健榮——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90;

李奕容——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85。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澳門演藝學院院長周游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宋楠在本局澳門演藝學院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五條第一款,晉階至第四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薪俸點為505,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六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馮天雲擔任本局財政及財產處處長,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四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馮天雲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財政及財產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澳門大學中文法學士學位。

3. 專業簡歷:

——2011年9月至2014年2月,文化局二等技術輔導員;
——2014年2月至2020年6月,文化局技術員;
——2016年6月至2019年6月,文化局財政及財產處職務主管;
——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文化局財政及財產處代處長。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馮天雲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財政及財產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四日起自動終止。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黃文駿,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五日,即其到衛生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蔣美齡,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即其到旅遊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符國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陳子平、曾志英、梁惠珍、彭桂妹及董贊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阮妙青——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洪金英——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潘錫楨,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因達至擔任公職年齡上限,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終止職務。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李惠敏——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陳家溢、張浪挺、徐嘉暉、朱士超、容智峰及余達仁——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四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督察,薪俸點為385。

司徒振宏——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甘期開——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90。

張娜、趙倩瑩、吳燕彩及阮信鴻——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七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陳曉頴、梁安琪、譚詩欣、黃霞及黃少芬——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四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何培光——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曹凱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八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連秀琼——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周烈宏——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譚家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陳偉添、謝婉玲、黎智健、廖詩敏及余紹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七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督察,薪俸點為385。

Mariana da Rocha Fu——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司徒馬嘉文——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李嘉玲、駱小莉及黃逸興——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甘期開——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高天成——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90。

蕭詠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陳灝珊、楊詠琛、岑浩然及王曼琪——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三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馮麗賢——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三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何嘉玲——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六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黃玉慶——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連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蘇小恩為旅遊局研究計劃處處長,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蘇小恩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旅遊局研究計劃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Purdue University”的“Doctor of Philosophy”;
——“Purdue University”的“Master of Science”;
——“University of Indianapolis”的“Bachelor of Science”。

3. 專業簡歷:

——2008年至2016年,擔任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助理教授;
——2009年9月至2013年8月,擔任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款客服務學位後證書課程主任;
——2009年9月至2013年8月,擔任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博彩及款客服務管理課程主任;
——2013年8月至2015年,擔任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款客及博彩管理學系課程總監;
——2016年8月至今,擔任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副教授;
——2019年2月至2019年12月,擔任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綜合度假村職涯發展及研究中心代主任。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陳露——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擔任執照及監察廳廳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聲 明

陳美欣,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應其本人之請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四日起生效。

———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詩朗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薪俸點為44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甘桂香、張嘉儀及廖美娜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余家偉,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梁潔歡及梁麗燕,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周顏珠,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謝凱茵及黃蓉,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林婉盈,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黎春燕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起續期三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陳美玲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吳樹華及卓曉淋,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起繼續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 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蓉及甘桂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梁麗燕及謝凱茵,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周顏珠,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於社會工作局

代局長 韓衛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盧麗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高 等 教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余詠芝,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應其要求解除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歐陽鍵邦,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應其要求解除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周惠聰及馮詩敏,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林穎君,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鄺美茵及張翎,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叁年,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林美娜,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繼續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叁年。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蔡樺娟,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林穎君,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自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於高等教育局

局長 蘇朝暉


澳 門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九日之批示:

陸正怡,本院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吳日東,本學院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譚詠儀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蘇湖山及韓英麟,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

杜衛芳,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四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朱詠妍、黃偉玲、鄭嘉慧、梁肖歡、丘佩鳳、陳嘉露及劉安妮,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謝艷雅,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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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旅 遊 危 機 處 理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林惠瑜——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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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於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協調員 文綺華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許昌文,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歐燁珉、梁家傑、呂啓志、蕭健威及阮建輝,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陳津津,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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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陳寶霞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九位之合格應考人謝錦康,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下列人員職級變更至相應之職級、薪俸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曾儉豪、潘迪安、陳煒業、韓利光、黃俊威、鄭潤生、陳志佳、甘永恆、香松、盧振昌、盧俊軒、潘智勇、邱容根、林松峰、周沛然、周志勇、張國滔、王啓賢、歐鎮雄、周啓裕、馮志光及黃金有,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海事人員,薪俸點30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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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郵 電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何雲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曹麗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呂維達,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四職階郵差李鎮金,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二職階郵差陳永杰,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第一職階首席無線電通訊技術輔導員庄碩及鍾榮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胡嘉盈,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張浩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三職階郵差劉百強及田文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三職階郵差陳學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二職階郵差盧家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二職階郵差歐國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謝倩婷,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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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黎東權獲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職務,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日起自動終止。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梁銘峰獲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職務,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日起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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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歐陽艷愛、陳嘉稀及虞光磊——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石鳳茹——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五職階技術工人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胡嘉程——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聘用蘇梅珍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一)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謝詠樺——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20,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廖文俊——轉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20點,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戴維奧——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0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鄺子嫣,應其要求,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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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應歐永泉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起予以解除。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劉小活擔任本局公共關係處處長的定期委任因期限屆滿而終止,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江欣儀,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起調職往立法會輔助部門,故自同日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合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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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一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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