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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結合第180/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權力予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戴祖義,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巿政署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工程或取得財貨及勞務合同的公文書。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吳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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