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下述日期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下述日期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批示如下:
郭嘉良——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之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七日批示如下: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公署資訊處處長許壹心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二日批示如下:
符子正——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的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何倩雅——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四日於廉政公署——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黃健輝擔任審計局審計師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馮國耀擔任審計局研究及方法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因工作調動關係,警察總局局長助理梅山明由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從主管情報分析中心轉為主管民防及協調中心,原委任期不變。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九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部門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編號953751——何子昌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二日於海關
關長 黃文忠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劉覺威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625,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李偉光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六職階,薪俸點220,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林梓鳳及洪冰妮——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方式聘用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五日的批示:
呂振榮——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六日起晉階為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四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鍾雪儀,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點,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何慶林,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點,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蕭頌明,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點,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一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按照行政長官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日之批示:
王錦江及梁嘉豪——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其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四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局長 米健
因工作需要,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起終止黃勉於在台灣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以臨時定期委任擔任的職務,並於同日返回原部門。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於在台灣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
辦事處主任 何永慧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潘冠瑾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六日起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的第四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薪俸點650點。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關之日期開始生效:
Lúcio da Glória,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薪俸點為485點;
洪嘉瑩,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八日起,薪俸點為305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關之日期開始生效:
吳志堅,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四日起,薪俸點為305點;
曾景威及余翠雲,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薪俸點為305點。
按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何穎恬及林哲麗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續期三年,薪俸點為35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麥善永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起續期三年,薪俸點為350點。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展欣及周騫盈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潘冠瑾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按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黃家裕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日起續期兩年,薪俸點為260點;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袁嘉雯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七日起續期六個月,薪俸點為260點。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邵雅文、林嘉賢、陸蘊家、符玉萍、張瑪莉及周淑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關之日期開始生效:
阮錫源及鍾慧貞,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薪俸點為305點;
林詩雅,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薪俸點為305點。
按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曾景威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二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許鴻燕、林麗琼及戚雪梅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430,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應何振東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定期委任,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十一款的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起終止,並自該日起返回其在教育暨青年局的原職位。
特此聲明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三)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陳偉樂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一日起失效。
特此聲明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梁愛嫻,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154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韋麗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166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首席警員李慕瑤,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406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行政公職局副局長之郵電局第三職階顧問翻譯員曹錦俊,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363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五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9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六職階警長劉浩祥,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135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教育暨青年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Bernardete Cristina Rosário de Carvalho,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5255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二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教育暨青年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高寶逑,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416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土地工務運輸局重型車輛司機余國明,供款人編號602102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立法會輔助部門勤雜人員錢美紅,供款人編號608931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重型車輛司機吳坤強,供款人編號605632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七。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陳曉盈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之批示:
鄭曉敏——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經濟局擔任知識產權廳廳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嚴飛——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經濟局擔任工商業稽查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吳紫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二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之批示:
楊智猛——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薪俸點420的薪俸,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賴慧欣——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督察的薪俸點385的薪俸,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四日之批示:
譚遠祥——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九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280的薪俸,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九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局副局長何燕梅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零)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一日起:
序號 | 姓名 | 職級及職階 |
1 | 梁智豪 | 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四日起:
序號 | 姓名 | 職級及職階 |
1 | Agurtzane Azpiazu Cordeiro | 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起:
序號 | 姓名 | 職級及職階 |
1 | 梁樹銘 | 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羅約翰 | 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起:
序號 | 姓名 | 職級及職階 |
1 | 石雪琴 | 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彭嘉敏及關正麗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分別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及六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陳達夫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劉錦健——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260,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蔡耀銘——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點,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謝小榮——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點,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一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歐偉賢 | 勤雜人員 | 3 |
葉惠芳 | 勤雜人員 | 3 |
黃志龍 | 勤雜人員 | 3 |
李彩艷 | 勤雜人員 | 3 |
蘇瑞珠 | 勤雜人員 | 2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至期間為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四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關皓民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蕭永康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呂小玲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余飛燕 |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鄭逸漢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起續期三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周德華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起續期三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吳振邦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起續期三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劉兆培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DIR-PJ/2020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八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陳錫明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歐陽婉楠及Graciete Sílvia Inácio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九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黃家媛,公共關係及新聞處處長,屬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林錦秀,保安及看守處處長,屬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卓官傑,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二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呂錦雲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梁培,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曾翔冲,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陳德玲,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陳晚虹,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區顥耀,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江敏茹,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盧啓賢,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吳家瑩,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何偉明,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歐錦振,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梁志峰及何嘉諾,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謝欣旖,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李宗煜、王美鴻、朱永權、林玉玲及梁偉傑,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九日之批示:
應郭金玲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護理助理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馬蕙慈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五月三十一日第22/99/M號法令第十九條核准之《設有住院部及手術後復甦室之私人衛生單位規章》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廢止泰福馬瀧日間醫院之准照(編號:003)。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七日之批示:
應黎嘉碧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實習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三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八名、第十一名、第十二名、第二十一名、第二十五名、第二十八名、第三十二名、第三十六名、第三十九名、第四十一名、第四十二名、第四十四名、第四十七名、第四十九名、第五十三名、第五十六名、第五十八名、第六十名、第六十四名、第六十六名、第七十名、第七十八名、第八十九名、第九十六名、第九十七名、第九十九名及第一百零八名之合格投考人李婉婷、蘇文江、饒桂詩、楊偉基、盧慧恩、黃澤堅、陳文婷、陳英偉、吳家瑩、吳小均、梁鞍輝、楊頴欣、楊嘉影、梁業鵬、黃柏希、趙詩敏、陳意恆、黃潔愉、王碧雲、梁雯靜、陳嘉榮、陳靜儀、陳健恆、吳麗晶、庄志烽、劉詠怡、歐美如、呂麗娜、胡玉婷及葉潔嫻,獲臨時委任方式聘用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為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五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10/2010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三款以及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八條第四款之規定,在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第一職階主任醫生(麻醉科專科)兩缺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名及第二名的合格投考人梁暉及李紅冰,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麻醉科專科)第一職階主任醫生。
按照二零二零年五月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遠志醫療中心(快盈店)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497,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筷子基一街297號快盈大廈(社會設施及商業)地下M座,持牌人為遠志醫療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飛喇士街(筷子基南街)綠楊花園第三座及第四座472號地下AD。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劉穎心及姚兆聰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張俊青——應其要求,取消第A-0017號針灸師執業牌照之許可。
取消丘彩敏第E-2900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蘆永健——應其要求,中止第E-2910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吳志明——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3239。
蕭詠雪——恢復第M-1975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林家慧——應其要求,取消第T-0307號治療師(物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
蕭泳心——恢復第T-0588號治療師(物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零年五月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分別取消劉嘉怡第E-2876號、陳慧敏第E-3052號、藍惠欣第E-3054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李敏琪——應其要求,中止第M-1655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二零年五月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余嘉欣、陳嘉偉——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542、M-2543。
葉子豪——獲准許從事治療師(心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707。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一日之批示:
核准向中僑企業有限公司發給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瀚僑”准照,編號為第305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高園街7-A號大利樓地下D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28號1樓H座。
按照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核准牌照編號第AL-0432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20樓A-N座之原中文名稱為生命泉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Life Spring,英文名稱為Life Spring Medical Center,更改中文名稱為米爾頓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Milton、英文名稱為Milton Medical Center,所有權轉移至米爾頓醫療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20樓全層。
按照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許可第C-0428號中醫師執照持有人姓名譚潤更名為譚潤根。
汪金花——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3240。
郁鑫——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D-0295。
歐陽曉琳——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放射)職業,牌照編號是:T-0708。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四日之批示:
核准向吳家惠女士發給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永譽”准照,編號為第306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工業園街珠澳跨境工業園區A地段跨境工業區工業大樓3樓G座A室,東主地址為澳門南灣大馬路693號大華大廈12樓A-D座。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盧小花,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起,即在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孫潞昕,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即在懲教管理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前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技術工人梁君彥,因辭世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七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曾美群,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歐陽慶新、蔡敏芝、梁永滿及尉鳳君,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羅彩仙,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李嘉慧,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零年四月三日批示:
馮家豪——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三)項、第六條及第八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重新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為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批示:
李永輝——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二十五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社會暨教育輔助處行政輔助科科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二年,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批示:
應譚海意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五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四日批示:
應梁仲霞的要求,其擔任本局學校督導員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四日起終止。
蘇智敏,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首席技術員,根據十一月十六日第236/98/M號訓令第一條及第三條,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三十條的規定,其作為氹仔教育活動中心主任的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批示:
陳寶儀,本局確定委任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及附件一表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和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林婉芳,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李嘉慧,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周婉琪,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之謝小冰,因辭世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之盧廣達,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九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四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九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周美瑤、楊乾坤、姚嘉振、郭英健、柯威平及阮春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督察,薪俸點為42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應駱健強的請求,其在社會工作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五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修改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職級、職階和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歐陽展達、鄭亮池、陳詠詩、謝凱茵及何翠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分別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日、一月十五日、二月一日、二月二十九日及三月五日起生效;
——原健鏘,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高嘉恆及馮元山,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分別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三日及三月一日起生效;
——余潤基及馮鑫,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梁家宜及吳嘉華,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關志文及林秋月,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分別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一日及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何意玲,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鄭嘉洲,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黃結彬及馮毛仔,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分別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及三月十日起生效;
——鄺春榕及高文芝,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分別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九日及二月八日起生效;
——謝詩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陳妙瓊,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甘麗菁、黃嘉欣及歐嘉欣,第三職階一級護士,分別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四日、二月四日及三月五日起生效;
——吳慧娟,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王艷興,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李愛潔,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楊敏玲及劉詠怡,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鄭子揚,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職級、職階和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黃石聰,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蔡木錦,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甘桂香,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張廣夫,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職級、職階和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方美美,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羅淑霞,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蔣慧兒,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梁頌妍,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林培源,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代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李佩雯,本局確定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應其本人之請求,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三日起免職。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修改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職級、職階和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黎春燕,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六日起生效;
——張佩珊,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四日於社會工作局
代局長 韓衛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Alícia Khan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二等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應Ana Isabel Freire Ribeiro Lopes Ferreira Vidigal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彭逸龍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的規定,本局定期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容雪芳,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許秋龍及何淑娟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分別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及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賴伯平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續約至五月十四日止。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劉富賢,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岑世傑,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甘葉林,第三職階技術工人;
何文強,第八職階勤雜人員;
余寶強及曹慰文,第七職階勤雜人員;
鄭立輝、梁子明、賴力友及馮天佑,第四職階勤雜人員。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鄧少芬,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起繼續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丘蔓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應王萌萌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葉金松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姚立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入下述職級及薪俸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生效日期如下:
蕭敏慧,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古美欣及譚兆堅,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點,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鄭禮忒,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點,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潘家麗,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崔健民,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點,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范慧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黃君璵,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麥俊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90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武燕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入下述職級及薪俸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生效日期如下:
林美霞,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鄭焯宗及林寶蘭,晉階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點,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入下述職級及薪俸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生效日期如下:
沈美琦,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李燕玲、梁家燕、梁嘯龍及黃慧芝,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梁婉婷及盧磊,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林嘉明,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點,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張婉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雪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凱風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美滿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潘志峰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孫梓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點,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施利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80點,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傅斯娜在本局擔任運動員培訓及集訓中心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馮菲在本局擔任體育社團輔助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鄔燕群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盧志森,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調職至文化產業基金之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勤雜人員陸俠瑜,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起終止職務。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顏綺裳,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四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Maria Isabel da Silva Spínola,繼續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於本局擔任職務,並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的第四條第一款,為期兩年,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林曉詩及林美娜,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八日作出之批示:
黃健飛,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叁年,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羅念玲、何智穎及歐陽鍵邦,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鄧仕生,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5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五日於高等教育局
局長 蘇朝暉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二零二零年五月八日於澳門理工學院——秘書長 李惠芳
根據本院院長於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梁家輝在本院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二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規定,陳寶儀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基金擔任社會保障制度廳廳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規定,本基金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招家賢擔任供款事務處處長;
李婕韵擔任公積金帳戶管理處處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規定,本基金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何凱生擔任公積金綜合事務處處長;
郭冬梅擔任公共關係及技術支援處處長。
應梁家輝的請求,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一日起,終止其在本基金擔任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二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零)款項轉移:
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組織 | 功能 | 經濟 | |||
80600200 | 旅遊基金——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 | ||||
8-08-0 | 32-02-04-00-00 | 衛生及清潔 | $ 10,500.00 | ||
8-08-0 | 32-02-08-01-00 | 不動產 | $ 10,500.00 | ||
8-08-0 | 41-02-09-00-00 | 傢具 | $ 10,000.00 | ||
8-08-0 | 41-02-99-00-00 | 其他——動產 | $ 5,000.00 | ||
8-08-0 | 41-03-01-00-00 | 軟件及版權 | $ 15,000.00 | ||
總額 | $ 25,500.00 | $ 25,500.00 | |||
核准依據: | 07/05/2020之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二零二零年五月八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文綺華——委員:程衛東、許耀明、方丹妮、柯超航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趙君玉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陳文泰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蔡周健兒、李淑冰、吳志強及吳鳳英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陳寶霞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周紅玲及詹麗暖為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1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技術工人陳志鴻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故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亦於同日起失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何錦華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款及第七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生效日期如下: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楊嘉茵,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謝佑榮,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技術工人何錦添,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勤雜人員鄧樣連及雷雅琳,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黃靜怡、黃章懷及吳可欣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三年。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一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方逸鏗,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鄭啓賢及周志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點,分別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四日及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羅翠嫻,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
黃昊儀及杜偉健,皆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郵務輔導技術員,薪俸點為365點;
林俊賢,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點;
黃文俊、陳昊及葉章偉,皆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點;
廖浩倫,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點;
李貝茜,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點。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蔡偉斌為本局工程、設施管理及總務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孫君煬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郵務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鵬翀、黃耀權及郭劍波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點,皆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黃錦雄,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轉為資訊範疇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梁曉梅,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梁永東,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
黃志佳、李小曦及杜偉雄,皆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轉為資訊範疇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
郭曉晴及陳偉菁,皆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
Ana Rita Torres Pereira de Amorim,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80點;
梁啓釗、譚凱欣及馮詩婉,皆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點;
梁嘉欣及庄怡,分別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六日及五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點;
徐敏敏及葉頴昕,皆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麥德添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許松濤,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二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黃昊儀及杜偉健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特級郵務輔導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霍群英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點。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如下:
羅翠嫻,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
陳昊及葉章偉,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
廖浩倫,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潘志偉,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一日,即在行政公職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四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戴維奧——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65點,並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零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稽查李美仙,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稽查杜美英,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四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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