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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24/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房屋局局長山禮度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的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位於路環石排灣馬路982號安順大廈(物業登記局標示編號22785-I),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作居住用途的獨立單位的預約買受人簽訂買賣公證書。

二、獲授權人可將上款所指權力授予房屋局的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獲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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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第26/2017號行政法規修訂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6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陳永華代表衛生局擔任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委員會非常務委員,任期至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四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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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