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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成員:
馬有恆;
梁少培。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五月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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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十二日第31/99/M號法令第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精神衛生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的成員:
(一)郭偉德(任期由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至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三日),精神科醫生,由其擔任主席;**
(二)謝師輝,全科醫生,當主席不在或不能視事時,由其代任主席職務;
(三)蘇志群,社會工作局代表;
(四)夏利樂,法律人員;
(五)蘇正忠,澳門利民會代表;
(六)黎妙玲,澳門明愛代表;
(七)鄺浩強,澳門理工學院健康科學及體育高等學校代表;
(八)吳明泰,檢察院代表;
(九)梁文照(任期由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至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三日),司法警察局代表;*
(十)陳思恆,行政公職局代表。
* 請查閱:第35/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請查閱:第210/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
三、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100點的百分之五十的報酬。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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