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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03號行政法規《工商業發展基金》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
(一)委員——陳詠達;代任人——方偉雄;
(二)委員——邱潤華;代任人——陳凱詩;
(三)委員——梁仕仁;代任人——趙詠瑩。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
委員(財政局代表)——羅鵲萍;代任人——雲大衛。
三、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的任期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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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004號法律《承認及喪失難民地位制度》第五條第三款(三)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社會工作局家庭及社區服務廳廳長李麗萍為難民事務委員會委員,以代替鄧玉華。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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