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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7/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學院章程》第四條第二款(一)項、第十四條第一款(十四)項、第二款,以及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澳門旅遊學院校董會成員,任期三年:***,****
(一)陳澤武,為主席;
(二)呂耀東,為副主席;
(三)Rutger Eduard Louis Verschuren;
(四)應關德暉的請求,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免除其擔任的職務;*
(五)張健中;
(六)潘耀榮;
(七)應葉榮發的請求,自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免除其擔任的職務;*
(八)陳健容;
(九)應梁爽的請求,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免除其擔任的職務。**
* 請查閱:第19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請查閱:第83/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請查閱:第19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委任黃輝為澳門旅遊學院校董會成員,任期由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至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 請查閱:第83/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委任袁靜為澳門旅遊學院校董會成員,任期由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至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二、上款(一)及(二)項所指的主席和副主席每月有權收取分別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二百二十點及一百一十點的報酬。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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