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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結合第180/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戴祖義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成龍工程有限公司”簽署《孫逸仙大馬路休憩區建造工程合同》。
二零二零年四月九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二零二零年四月九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吳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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