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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就二零零六年七月七日在羅馬制訂的《南印度洋漁業協定》(下稱“協定”)向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總幹事交存加入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交存加入書時聲明,協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根據該協定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協定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南印度洋漁業協定》的英文正式文本和中文譯本。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四日發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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