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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6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公共行政道德操守委員會”成員的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起續期兩年:
(一)駱偉建,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何雪卿;
(三)高炳坤。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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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7號行政法規《教育發展基金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黃嘉祺代替江毅,作為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梁慧琪的候補成員,任期至二零二零年十月三十一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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