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26/202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5/2020

刊登日期:

2020.4.8

版數:

4838

  • 委任兩名機動車輛商標和型號核准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9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機動車輛商標和型號核准委員會”的職權及其組成。
  •  
    相關類別 :
  • 車輛的進口、商標和型號認可以及檢驗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202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四)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鍾國榮及謝家銘為機動車輛商標和型號核准委員會成員,任期兩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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