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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四)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鍾國榮及謝家銘為機動車輛商標和型號核准委員會成員,任期兩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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