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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80/201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身份證明局局長黃寶瑩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五)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七)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八)簽署計算及結算身份證明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九)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十)批准身份證明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一)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二)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三)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四)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身份證明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五)批准處於無薪假、合同中止或其他狀況的工作人員請求回任或返回公共部門的申請;
(十六)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七)批准提供與身份證明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八)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身份證明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五十萬澳門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九)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以及購買印務局專印印件的開支;
(二十)批准金額不超過二萬澳門元的招待費;
(二十一)批准將分配給身份證明局並對其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二)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二十三)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二十四)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五)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六)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身份證明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七)在身份證明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行政法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六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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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結合第180/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戴祖義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長江建築有限公司”簽署《城市日大馬路道路優化工程合同》。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六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吳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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