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0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二)項及(三)項、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李從正的請求,免除其擔任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副召集人的職務。
二、委任高岸峰為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副召集人,任期至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三、委任梁思朗為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成員,任期至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2009號行政法規《自置居所信用擔保計劃》第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房屋局局長山禮度第18/2009號行政法規《自置居所信用擔保計劃》第一條所指提供信用擔保的權限。
二、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由房屋局局長山禮度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三、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前提下,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3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委員會成員:
(一)第33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七)項規定的行政長官辦公室代表:
(1)張作文;
(2)曾藝。
(二)第33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八)項規定的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代表:
(1)米健;
(2)林媛。
二、本批示所委任成員的任期為一年。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四月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零年四月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