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三)項、以及經第13/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3/2003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委員會的組成、架構及運作方式》第二條第四款(九)項、(十)項及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指定下列私人機構的代表為社會工作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吳小麗(正選)及林敏芝(候補);
(二)澳門工會聯合總會:梁偉峰(正選)及蕭紹雯(候補);
(三)澳門婦女聯合總會:林婉妹(正選)及何嘉欣(候補);
(四)澳門明愛:黎妙玲(正選)及李鴻樞(候補);
(五)同善堂:李傑興(正選)及蔡明威(候補);
(六)澳門仁慈堂:盧茜儀(正選)及李錦雯(候補);
(七)鏡湖醫院慈善會:林燕妮(正選)及余昇(候補);
(八)澳門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黃麗嫦(正選)及馬健華(候補);
(九)母親會:Lei da Graça Costa e Silva Veronica(正選)及蔡潔珍(候補);
(十)澳門天主教美滿家庭協進會:朱志強*(任期由二零二一年九月二日至二零二二年四月六日)(正選)及布佩賢(候補);
(十一)澳門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吳婉瑩(正選)及江永泰(候補);
(十二)澳門志願者總會:白琪文(正選)及歐鈺娜(候補)。
* 請查閱:第47/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社會工作委員會的委員,任期兩年:
(一)林翠倩;
(二)張嘉敏;
(三)區志強;
(四)李雪屏。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19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三)項以及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起,林韻妮終止擔任文化產業委員會成員。
二、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羅灝芝為文化產業委員會成員,任期至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