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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1/202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9/2017號行政法規《身份證明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80/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寶瑩為身份證明局局長,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身份證明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附件

委任黃寶瑩擔任身份證明局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黃寶瑩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身份證明局局長一職。

學歷:

——澳門大學翻譯(中葡文)學士;
——中山大學管理學碩士;
——澳門科技大學法學碩士。

專業簡歷:

——1995年8月進入公職;
——1998年9月至2002年5月 身份證明局高級技術員;
——2002年5月至2008年1月 身份證明局刑事紀錄處處長;
——2008年1月至2018年5月 身份證明局居民身份資料廳廳長;
——2018年6月至今 身份證明局副局長;
——2020年1月9日至今 身份證明局代局長。

葡文版本

第12/202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9/2017號行政法規《身份證明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80/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周偉迎為身份證明局副局長,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身份證明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張永春

附件

委任周偉迎擔任身份證明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周偉迎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身份證明局副局長一職。

學歷:

——澳門大學法學學士;
——臺灣大學工學學士(機械工程)。

專業簡歷:

——2003年11月進入公職;
——2004年2月至2006年7月 廉政公署調查員;
——2006年8月至2007年12月 廉政公署高級調查員;
——2008年1月至2015年12月 廉政公署首席調查員;
——2016年1月至2019年4月 廉政公署調查主任;
——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 廉政公署高級調查主任;
——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 廉政公署調查二廳代廳長;
——2019年12月20日至今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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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吳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