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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8/2020號行政命令,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如下:
一)取消使用經第111/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安裝於路環竹灣馬路1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編號:TN013);
二)於下列公共地方(附表)安裝及使用1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第一款二)項所指攝影機(編號:TN013A)的使用許可期間與第111/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所指的屆滿日一致,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五、將本批示通知治安警察局。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附表:
序號 |
鏡頭編號 |
安裝位置 |
監察範圍 |
1. |
TN013A |
竹灣馬路 |
竹灣馬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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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8/2020號行政命令,以及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如下:
一)於澳門警務廳東北區警務處的東區警司處分站安裝及使用2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以及於東區警司處港珠澳大橋報案室安裝及使用3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於澳門警務廳西南區警務處的新口岸警司處分站安裝及使用2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三)於出入境管制廳海空管制處外港碼頭出入境事務站安裝及使用11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第一款所指攝影機的使用許可期間與第115/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所指的屆滿日一致,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五、將本批示通知治安警察局。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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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三十九條,聯同十二月二十日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薛仲明或其法定代任人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與謝美華續簽個人勞動合同。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二零二零年三月五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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