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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下稱“公約”)的締約國,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約締約國大會於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七日至二十八日在日內瓦舉行的第十八屆會議上通過了對公約附錄I及II的修訂案,經更新的公約附錄I、附錄II和附錄III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上述公約附錄I、附錄II和附錄III的英文正式文本及相應的中文譯本。
是次公佈的公約附錄I、附錄II和附錄III將取代早前透過第43/2017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於八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的版本。
二零二零年三月五日發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零年三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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