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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18號法律《設立市政署》第十一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九條第五款、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李偉農終止擔任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的職務。

二、委任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柯嵐副主席以兼任制度擔任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任期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五日止。

三、兼任上述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股東大會訂定。

四、廢止第13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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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及第三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以及第21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及澳門駐布魯塞爾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譚俊榮,以兼任制度擔任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的官職,任期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一日起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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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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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二條及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醫療爭議調解中心(下稱“中心”)協調員李潤龍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支付調解員應收取的報酬;

(二)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三)批准為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四)批准提供與中心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中心開支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五萬元為限,如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六)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中心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設備維修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七)批准將被視為對中心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八)在中心職責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中心協調員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前提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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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二條及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下稱“委員會”)主席柯慶華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解除勞務提供合同;

(二)批准發放委員會成員的每月報酬;

(三)批准委員會成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四)批准委員會成員出外公幹;

(五)簽署薪俸資料表;

(六)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七)批准為委員會成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八)批准提供與委員會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九)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委員會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如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委員會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設備維修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十一)批准因邀請本地或外地的專家、學者、機構或其他人就鑑定工作給予意見和提供協助所產生的費用;

(十二)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一萬五千元的招待費;

(十三)批准將被視為對委員會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在委員會職責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十五)在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授予委員會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十三條規定對鑑定費用作出豁免的權限。

三、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委員會主席及委員會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五、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前提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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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二十二條,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劉玉葉為駐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政府代表,為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元九千二百元。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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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