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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及經第2/202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2019號行政法規《設立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經修改的《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十六條的規定。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八日發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一、公司住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99號羅德禮商業大廈18樓A座。
二、經董事會議決,公司住所可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他地點,又或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他地點或外地設立代表處或其他形式的公司代表機構。
一、為優化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住質素及環境,並促進經濟、社會及旅遊的發展,公司所營事業為:
(一)協調和推動一切與都市更新有關的活動,尤其是進行界定屬規劃範圍內的公共空間、基礎建設、集體設施及建築物的活化和重整工作;
(二)推動預防現存建築物老化以及衛生、美觀及安全條件惡化;
(三)推動復修空間的創新城市功能的發展。
二、公司尚可開展其他與都市更新有關的工商業或提供服務的活動,以及開展優化澳門居民居住質素及環境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項目,但須經為此召開的股東會議決和明示許可。
三、為推行公司所營事業,公司可與公共或私人實體開展和訂立合作協議,以及對其他公司、財團或其他方式的組合出資。
一、經股東會議決,董事會由七名至十一名公司股東或非公司股東的奇數成員組成,但不影響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適用。
二、最多三名董事根據上款所指法規委任;其餘董事由股東會選出,該等董事可為公司以外的人。
三、董事會主席在根據第一款所指法規委任的董事中,以行政長官批示指定一人擔任。
四、董事會可在其成員中選出最多三名副主席,以便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主席,為此須指明各副主席的代任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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