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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七條第二款(八)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何鈺珊為本人在澳門大學校董會的代表,任期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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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10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三)項,以及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連同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顧問郭曉明為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成員,任期直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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