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廉政公署部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廉政專員權限內的財政及財產資源管理的開支許可限額,受下列條款限制:
(一)如屬許可工程或取得財貨及勞務的競投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估計值上限為澳門元三千萬元;
(二)如屬許可工程或取得財貨及勞務的費用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元一千八百萬元;
(三)如獲許可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則上項所指權限的有關金額上限為澳門元九百萬元。
二、廢止第215/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7號行政法規《審計署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審計長權限內的財政及財產資源管理的開支許可限額,受下列條款限制:
(一)如屬許可工程或取得財貨及勞務的競投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估計值上限為澳門元三千萬元;
(二)如屬許可工程或取得財貨及勞務的費用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元一千八百萬元;
(三)如獲許可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則上項所指權限的有關金額上限為澳門元九百萬元。
二、廢止第10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2001號行政法規核准,並經第4/2006號行政法規、第17/2011號行政法規及第7/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林金城的請求,終止其澳門基金會信託委員會委員的任期。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5號行政法規、第10/2009號行政法規、第11/2015號行政法規及第15/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科技委員會》第三條第一款(十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林金城的請求,終止其科技委員會副主席及委員的委任。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第六款及第十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公務人員薪酬評議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胡偉星,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李振國,並由其擔任副主席;
(三)澳門中華總商會代表:黃國勝、徐達明、林偉濠、許樂敏;
(四)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蔡錦富、柯麗香;
(五)澳門醫務助理人員協進會代表:曾明;
(六)澳門退休公務員聯誼會代表:洪德祺;
(七)澳門區域公共管理研究學會代表:陳慧丹。
二、委任行政公職局副局長馮若儀為“公務人員薪酬評議會”秘書長,為期兩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4/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0/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九)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曾志龍為體育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止。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4/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0/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十一)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體育委員會委員,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止:
(一)陳紹平;
(二)何偉權;
(三)袁麗芬;
(四)鄺鍵濠;
(五)梁忠靈;
(六)李柱坤;
(七)吳日安;
(八)吳嘉婷;
(九)潘敬文;
(十)施仲舒。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