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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郵電局局長劉惠明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按照第15/2002號行政法規《電信碼號資源的管理及分配》第六條的規定,批准由獲適當發牌的電信服務經營者及提供者所提出的碼號資源首階分配的請求;
(二)按照第24/2002號行政法規《提供互聯網服務》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對互聯網服務牌照的發給及續期作出決定;
(三)核准第41/2011號行政法規《設置及經營固定公共電信網絡制度》第二十三條所指的服務的價格。
二、轉授予郵電局局長劉惠明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許可晉級開考;
(五)按照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許可或不批准退休申請,以及認可二月十五日第10/82/M號法令所指的工作人員的退休申請;
(六)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七)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及修改,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八)批准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九)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十)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十一)批准郵電局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郵電局人員的缺勤解釋;
(十二)簽署計算及結算郵電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三)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四)批准郵電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五)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六)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七)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八)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郵電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九)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郵電局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二十)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二十一)批准提供與郵電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郵電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三)在郵電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四)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之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之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二十五)確認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六)確認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七)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二十八)在本人獲授予判給權的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方面:
(1)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2)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二十九)按照第7/2003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批准進口第25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二之表B內組別D所載之貨物;
(三十)按照第14/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取得、管理及使用》第八條的規定,許可在執行工作時使用屬個人所有的車輛,以及發放燃料及保養開支的金錢補償;
(三十一)核准第7/2002號行政法規《經營地面流動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第十九條所指的服務的價格;
(三十二)核准電信服務優惠計劃;
(三十三)核准營運商年度投資計劃;
(三十四)科處第7/2002號行政法規《經營地面流動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罰款;
(三十五)科處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基本電視頻道股份有限公司簽署的《基本電視頻道接收的支援服務批給公證合同》第三十九條規定的金錢處罰;
(三十六)科處第15/2002號行政法規《電信碼號資源的管理及分配》第十條規定的罰款;
(三十七)科處第24/2002號行政法規《提供互聯網服務》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罰款。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五、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六、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七、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一月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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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海事及水務局局長黃穗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許可晉級開考;
(五)按照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許可或不批准退休申請;
(六)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七)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及修改,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八)批准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九)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十)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十一)批准海事及水務局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缺勤解釋;
(十二)簽署計算及結算海事及水務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三)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四)批准海事及水務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五)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六)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七)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八)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海事及水務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九)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海事及水務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二十)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二十一)批准提供與海事及水務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海事及水務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三)在海事及水務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四)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海事及水務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捌拾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五)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二十六)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七)批准將被視為對海事及水務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八)針對在(二十四)項轉授予的權限範圍內的公共承攬工程,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進行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二十九)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之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之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三十)確認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三十一)確認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三十二)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三十三)在本人獲授予判給權限的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方面:
(1)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2)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一月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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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交通事務局局長林衍新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許可晉級開考;
(五)按照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許可或不批准退休申請;
(六)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七)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及修改,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八)批准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九)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十)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十一)批准交通事務局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缺勤解釋;
(十二)簽署計算及結算交通事務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三)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四)批准交通事務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五)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六)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七)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八)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交通事務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九)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交通事務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二十)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二十一)批准提供與交通事務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交通事務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三)在交通事務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四)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交通事務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捌拾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五)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二十六)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七)批准將被視為對交通事務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八)針對在(二十四)項轉授予的權限範圍內的公共承攬工程,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進行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二十九)核准工程圖則及工程之各階段以及批准支付相關款項;
(三十)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之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之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三十一)確認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三十二)確認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三十三)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三十四)在本人獲授予判給權限的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方面:
(1)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2)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一月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代局長雅永健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許可晉級開考;
(五)按照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許可或不批准退休申請;
(六)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七)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及修改,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八)批准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九)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十)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十一)批准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缺勤解釋;
(十二)簽署計算及結算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三)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四)批准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五)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六)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七)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八)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九)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二十)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二十一)批准提供與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三)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四)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伍拾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五)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二十六)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七)批准將被視為對地圖繪製暨地籍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八)針對在(二十四)項轉授予的權限範圍內的公共承攬工程,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進行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二十九)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之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之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三十)確認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三十一)確認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三十二)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三十三)在本人獲授予判給權限的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方面:
(1)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2)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一月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代局長梁永權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許可晉級開考;
(五)按照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許可或不批准退休申請;
(六)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七)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及修改,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八)批准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九)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十)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十一)批准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缺勤解釋;
(十二)簽署計算及結算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三)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四)批准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五)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六)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七)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八)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九)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二十)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二十一)批准提供與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三)在地球物理暨氣象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四)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伍拾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五)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二十六)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七)批准將被視為對地球物理暨氣象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八)針對在(二十四)項轉授予的權限範圍內的公共承攬工程,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進行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二十九)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之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之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三十)確認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三十一)確認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三十二)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三十三)在本人獲授予判給權限的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方面:
(1)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2)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一月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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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環境保護局局長譚偉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許可晉級開考;
(五)按照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許可或不批准退休申請;
(六)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七)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及修改,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八)批准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九)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十)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十一)批准環境保護局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缺勤解釋;
(十二)簽署計算及結算環境保護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三)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四)批准環境保護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五)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六)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七)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八)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環境保護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九)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環境保護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二十)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二十一)批准提供與環境保護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環境保護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三)在環境保護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四)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環境保護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捌拾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五)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二十六)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七)批准將被視為對環境保護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八)針對在(二十四)項轉授予的權限範圍內的公共承攬工程,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進行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二十九)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之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之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三十)確認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三十一)確認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三十二)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三十三)在本人獲授予判給權限的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方面:
(1)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2)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一月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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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代局長劉振滄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許可晉級開考;
(五)按照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許可或不批准退休申請;
(六)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七)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及修改,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八)批准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九)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十)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十一)批准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缺勤解釋;
(十二)簽署計算及結算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三)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四)批准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五)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六)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七)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八)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土地工務運輸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九)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二十)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二十一)批准提供與土地工務運輸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土地工務運輸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三)在土地工務運輸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四)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土地工務運輸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壹佰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五)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二十六)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七)批准將被視為對土地工務運輸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八)針對在(二十四)項轉授予的權限範圍內的公共承攬工程,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進行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二十九)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之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之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三十)確認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三十一)確認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三十二)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三十三)在本人獲授予判給權限的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方面:
(1)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2)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一月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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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林煒浩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許可晉級開考;
(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三)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及修改,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四)批准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五)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六)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七)批准建設發展辦公室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缺勤解釋;
(八)簽署計算及結算建設發展辦公室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九)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批准建設發展辦公室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一)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二)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三)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四)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建設發展辦公室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五)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六)批准提供與建設發展辦公室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建設發展辦公室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十八)在建設發展辦公室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十九)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建設發展辦公室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壹佰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二十一)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二)批准將被視為對建設發展辦公室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三)針對在(十九)項轉授予的權限範圍內的公共承攬工程,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進行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二十四)核准工程圖則及工程之各階段以及批准支付相關款項;
(二十五)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之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之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二十六)確認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七)確認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八)許可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的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內由建設發展辦公室執行的項目的開支結算申請;
(二十九)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三十)在本人獲授予判給權限的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方面:
(1)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2)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一月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主任許志樑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許可晉級開考;
(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三)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及修改,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四)批准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五)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六)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七)批准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缺勤解釋;
(八)簽署計算及結算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九)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班工作;
(十)批准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一)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二)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三)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四)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能源業發展辦公室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五)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六)批准提供與能源業發展辦公室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能源業發展辦公室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十八)在能源業發展辦公室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十九)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能源業發展辦公室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伍拾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保險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水、燃氣及電力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二十一)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二)批准將被視為對能源業發展辦公室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三)針對在(十九)項轉授予的權限範圍內的公共承攬工程,批准根據現行有關法例所進行的後加或後減工程;
(二十四)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之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之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二十五)確認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六)確認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七)許可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的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內由能源業發展辦公室執行的項目的開支結算申請;
(二十八)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二十九)在本人獲授予判給權限的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方面:
(1)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2)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三十)按照《延長澳門特別行政區供電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第三十條的規定,批准作出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在供電系統的投資項目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與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伍拾萬元為限;
(三十一)按照《延長澳門特別行政區供電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附件一第四條的規定,批准屬緊急情況的專營公司投資項目,但以澳門元壹佰萬元為限。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一月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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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房屋局局長山禮度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許可晉級開考;
(五)按照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許可或不批准退休申請;
(六)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七)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及修改,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八)批准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九)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十)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十一)簽署計算及結算房屋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二)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三)批准房屋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四)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五)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六)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七)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房屋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八)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房屋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九)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二十)批准提供與房屋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房屋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二)在房屋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三)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四)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之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之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二十五)確認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六)確認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十七)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二十八)在本人獲授予判給權限的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方面:
(1)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2)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二十九)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訂由房屋局就房屋發展合同取得回報之承諾買賣合同及有關之買賣公證契約;
(三十)簽訂由房屋局負責的社會房屋租賃合同及臨時房屋中心佔用准照。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一月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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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七日第29/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結合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寶霞為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土地工務運輸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依據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委任陳寶霞擔任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一職的依據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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