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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2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七款及第八款,結合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馮婉琪為金融情報辦公室副主任,由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一日至二零二零年八月七日。
二、給予被委任人等同於第15/2009號法律附件表一欄目1所載副局長薪俸點的報酬。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二零年一月八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委任馮婉琪擔任金融情報辦公室副主任的依據如下:
學歷:
專業資格:
——資深英國特許公認會計師。
專業簡歷: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何浩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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