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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17號行政法規《社會保障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陸潔嬋的請求,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終止其擔任社會保障基金監察委員會主席的職務。
二、應何麗鑽的請求,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終止其擔任社會保障基金監察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三、委任何鈺珊以兼任方式擔任社會保障基金監察委員會主席,為期兩年。
四、社會保障基金監察委員會主席每月有權收取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一百一十點的報酬。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一月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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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7號行政法規《教育發展基金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郭曉明為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以及周江明為候補成員,任期由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一月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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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基金》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郭曉明為高等教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以代替正選成員何麗鑽,任期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五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一月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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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與節能基金》第十五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環保與節能基金評審委員會成員,由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止:
(一)主席葉擴林,代任人鄧宇華,任期由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二)委員梁普宇,代任人曾華雅;
(三)委員梁蔭冲,代任人陳隆成;
(四)委員李卓君,代任人陳炳洪;
(五)委員梁頌衍,代任人黎光豪;
(六)委員譚立武,代任人黃傑勇;
(七)委員陳偉,代任人歐家輝。
* 請查閱:第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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