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以及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續期使用下列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一)、經第42/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續期使用於海島警務廳氹仔警司處的3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經第42/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續期使用於出入境管制廳外港碼頭出入境事務站的15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本批示的許可期間為兩年,自前一許可期間屆滿日起計算,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五、將本批示通知治安警察局。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保安司司長行使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四月十五日第93/96/M號訓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委任一健康檢查委員會,為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舉辦之第十八屆警官及消防官培訓課程之報考者進行體格檢查。
二. 該健康委員會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內運作,並由以下成員組成:
正選
主席:李榮健副消防總長(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八日生效)*
委員:林永連醫生
蘇婷珍醫生
候補
主席:鄺子欣副警司(自二零二零年六月八日生效)*
委員:龍少茵醫生
* 請查閱:第59/202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三. 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八日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