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在經濟局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該局局長戴建業: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
(五)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
(七)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八)簽署計算及結算經濟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九)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批准經濟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一)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二)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日津貼為限;
(十三)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四)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經濟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五)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經濟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六)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七)根據第14/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取得、管理及使用》第八條的規定,許可在執行工作時使用屬個人所有的車輛,以及發放燃料及保養開支的金錢補償;
(十八)批准提供與經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九)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經濟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三十萬澳門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的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一)批准金額不超過二萬澳門元的招待費;
(二十二)批准將被視為對經濟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經濟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四)在經濟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下列權限亦轉授予經濟局局長戴建業:
(一)根據經第8/200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的規定,批給從事轉運活動的准照;
(二)給予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許可,但載於第48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表A的E組及表B的A、B、D、E和F組的貨物進口及出口許可除外;
(三)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79/92/M號法令的規定,許可從事應納消費稅貨物倉庫的業務;
(四)根據四月十一日第18/94/M號法令的規定,許可免稅商店的設立。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透過經經濟財政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在財政局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該局局長容光亮: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
(五)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
(七)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八)簽署計算及結算財政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九)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批准財政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一)對機票及搬運行李的申請作出決定,發放財政局人員的年資獎金及其他法律規定關於人員的補助,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二)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日津貼為限;
(十三)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四)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財政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五)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財政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六)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七)批准提供與財政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八)根據財政局運作預算及獨立章目“共用開支”登錄撥款,批准作出工程或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五十萬澳門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九)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每月必需的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的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批准金額不超過二萬澳門元的招待費;
(二十一)批准將被視為對財政局運作已無用處的動產報廢;
(二十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應由財政局訂立的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二十三)在財政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四)決定接收自治機構的報廢動產;
(二十五)批准以分配、公開拍賣出售或銷毀的方式,處理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動產、已接收的自治機構報廢動產或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充公動產;
(二十六)根據法律規定,在核實有關開支的合法性、有預留款項及有權限實體許可後,批准以登錄於預算內的開支撥款結算及支付有關開支;
(二十七)根據法律規定,批准預算修改;
(二十八)批准分期退回不當收取的公款;
(二十九)批准透過獨立章目“共用開支”的備用撥款修改該獨立章目的開支;
(三十)根據法律規定,批准以登錄於現行預算內的撥款支付歷年負擔;
(三十一)批准重新發出無按時向代理銀行遞交的支付憑單,即使開支涉及以往財政年度亦然;
(三十二)批准退回不當的扣除;
(三十三)批准以現行預算的適當撥款,將薪俸中扣除的款項轉給受惠實體;
(三十四)批准按法律、合同或批示規定,以定期及不定期方式支付予澳門金融管理局;
(三十五)按法律規定,批准分配住宿,尤其是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房屋;
(三十六)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設施的臨時分配,但以半年為限;
(三十七)批准維持、續期、更新及終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為合同一方的租賃合同;
(三十八)應利害關係人申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房屋的轉讓價格支付方式或預付作出決定;
(三十九)對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停車位分配作出決定;
(四十)當適用法例有所規定時,批准退還保證金及以銀行擔保代替存款或以現金開支的保證金;
(四十一)在財政局職責範圍內核准經上級批准判給的合同擬本;
(四十二)根據刊登於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政府公報》第五十期的十二月六日第255/85號批示第六款的規定,接受私人將土地贈與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經濟財政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得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包括稅務範疇的法定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在統計暨普查局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該局局長楊名就: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
(五)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
(七)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八)簽署計算及結算統計暨普查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九)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批准統計暨普查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一)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二)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日津貼為限;
(十三)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四)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統計暨普查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五)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統計暨普查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六)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七)批准提供與統計暨普查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八)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統計暨普查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三十萬澳門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九)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的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批准金額不超過二萬澳門元的招待費;
(二十一)批准將被視為對統計暨普查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統計暨普查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三)在統計暨普查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四)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常規及定期制作統計資料的發佈。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經濟財政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在勞工事務局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該局局長黃志雄: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
(五)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
(七)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八)簽署計算及結算勞工事務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九)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批准勞工事務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一)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二)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日津貼為限;
(十三)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四)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勞工事務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五)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六)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七)批准提供與勞工事務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八)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勞工事務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三十萬澳門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九)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的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批准金額不超過二萬澳門元的招待費;
(二十一)批准將被視為對勞工事務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勞工事務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三)在勞工事務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將下列權限授予及轉授予勞工事務局局長黃志雄:
(一)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第十六條所指的權限,但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所指者除外;
(二)第4/2003號法律《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的一般原則》第八條第五款所指的有關對外地僱員的家團成員逗留申請發出意見書的權限;
(三)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禁止非法工作規章》第三條第三款所指的關於許可非本地居民為自身利益從事活動的權限。
三、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透過經經濟財政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現授予及轉授的權限可基於部門良好運作的理由而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在博彩監察協調局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該局局長陳達夫: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
(五)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
(七)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八)簽署計算及結算博彩監察協調局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九)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批准博彩監察協調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一)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二)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日津貼為限;
(十三)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四)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博彩監察協調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五)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博彩監察協調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六)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七)批准提供與博彩監察協調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八)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博彩監察協調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三十萬澳門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九)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的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批准金額不超過二萬澳門元的招待費;
(二十一)批准將被視為對博彩監察協調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博彩監察協調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三)在博彩監察協調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經濟財政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在消費者委員會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以消費者委員會的名義簽訂行政任用合同;
(五)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
(七)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八)簽署計算及結算消費者委員會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九)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批准消費者委員會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一)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二)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日津貼為限;
(十三)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四)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消費者委員會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二、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得決議將上款所指權限轉授予其主席,而有關決議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三、對行使現轉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在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以下簡稱為辦公室)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該辦公室主任莫苑梨: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包工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四)批准行政任用合同、包工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五)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包工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六)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七)簽署計算及結算辦公室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八)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九)批准辦公室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一)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日津貼為限;
(十二)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三)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辦公室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四)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五)批准提供與辦公室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六)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辦公室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三十萬澳門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七)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辦公室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的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八)批准以辦公室運作預算承擔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譠常設秘書處人員因公幹而產生的開支;
(十九)批准金額不超過二萬澳門元的招待費;
(二十)批准將被視為對辦公室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辦公室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二)在辦公室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在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該委員會秘書長陳元童: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包工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四)批准行政任用合同、包工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五)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六)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七)簽署計算及結算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八)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九)批准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一)根據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第二十二條規定認可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人員工作表現評核結果;
(十二)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三)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四)批准提供與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五)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五萬澳門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六)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的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七)批准金額不超過二萬澳門元的招待費;
(十八)批准將被視為對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九)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在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