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秘書處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石麗儀,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調職至市政署擔任職務之日起,其在本秘書處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為著適當效力,茲聲明,應本秘書處兼任顧問沈夷佳的要求,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終止其在本秘書處之職務。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於行政會秘書處
秘書長 柯嵐
朱林——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在法務局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自動終止。
陳麗雯——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在退休基金會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自動終止。
李依沙貝——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司長秘書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在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自動終止。
黃威威——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在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自動終止。
莊嚴——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在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自動終止。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區玉玲及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唐鳳賢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調職至身份證明局日起,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施安麗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調職至法務局日起,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鄭杏儀,法務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因工作需要,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終止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之定期委任,並於同日返回原部門。
梁達民,經濟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因工作需要,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終止在本辦公室擔任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之定期委任,並於同日返回原部門。
吳俊建,行政公職局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應其請求,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終止在本辦公室之徵用,並於同日返回原部門。
特此聲明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丘曼玲
丁雅勤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擔任本人辦公室主任期間,敬業樂業,盡忠職守,表現出高度的責任感和工作能力,以勤奮、忠誠和盡心盡力的態度協助本人管理辦公室事務,表現出色。在她的協調及帶領下,司長辦公室工作運作順利,而辦公室的人員亦能發揮團隊協作精神。
考慮到其工作表現、工作能力及敬業精神值得充分肯定,因此本人決定對丁雅勤予以公開嘉獎。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羅志輝
透過保安司司長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的批示:
張正春——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五)項、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條第十款的規定,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薪俸點為695點,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張正春,其擔任本辦公室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終止。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司法警察局第三職階顧問翻譯Figueira Cordeiro, Maria de Lurdes於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終止,並返回原部門。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批示如下:
林燕生——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廉政公署顧問,為期一年,以填補上述行政法規附件所載職位。
Ivo Donat Firmo Mineiro及馮伯恩——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廉政公署顧問,為期一年。
黃曉楠——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廉政專員秘書,為期一年,以填補上述行政法規附件所載職位。
Vasco Manuel de Sousa e Brito Lopes——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以填補上述行政法規附件所載職位。
吳佩珊——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以填補上述行政法規附件所載職位。
謝婉芳——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以填補上述行政法規附件所載職位。
林美鳳——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為期一年,以填補上述行政法規附件所載職位。
梁志明及郭文廷——分別原屬檢察院檢察長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及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程及職階調職至本公署任職,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吳少昌——原屬法務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程及職階調職至本公署任職,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羅暉——應其本人的請求,其在本公署擔任財政管理處處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予以終止。
梁敏蕊——應其本人的請求,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予以終止。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公署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陳家發及謝永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調職往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故自同日起在本公署擔任職務的合同失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所作的批示: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經第65/2013號行政命令修改第21/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的規定,關員編號52991——趙雲獲確定委任為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關員。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開始計算。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所作的批示:
應本部門關員編號38181——蘇建豐之申請,批准其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編制內職位之免職並與本部門解除聯繫。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於海關
副關長 黃文忠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第三職階法院助理書記員葉家欣,由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回任初級法院辦事處人員編制。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洪霞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320,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黎家樑,獲確定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洪霞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林玉含——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考試成績中排名第三的合格應考人,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並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就職。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Carla Maria Perceliana de Jesus Tavares Gonçalves de Figueiredo在本局任職,為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二款的規定,現確認“澳門藝術基金會”。
又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可上述基金會之章程。
為著有關效力,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茲聲明楊樂欣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在文化局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在行政公職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楊潤貴,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自願退休。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三職階顧問翻譯員鄭亞洲,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自願退休。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於行政公職局
副局長 曹錦俊
本局登記官/公證員Vicente João Monteiro,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用,由於合同期滿,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九日起終止職務。
特此聲明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第九職階技術工人李惠坤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因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21076頁之旅遊基金的通告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何超航”
應改為:“柯超航”。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印務局
局長 陳日鴻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劉展偉,第六職階市政機構管理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及第七十條第四款,連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b)項之規定,與上述人員續定期委任一年,由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歐陽義,第六職階市政機構管理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及第七十條第四款,連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b)項之規定,與上述人員續定期委任至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止,由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二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綜合服務及質量監察廳:
潘超鋒——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545點,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文康及公民教育廳:
梁月來——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二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環境衛生及執照廳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溫汝棋,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330點,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二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衛生監督廳:
歐陽錦明——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30點,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園林綠化廳:
莫國威——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30點,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蔡德成——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80點,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余舜達——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00點,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陳錦華——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三職階主任醫生Mario Alberto de Brito Lima Evora,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94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9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八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按其相等於三十二年五個月六日在澳門提供服務且作出相關供款扣除之時間計算,負責支付上述所訂金額1000分之901。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代副主席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以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位之合格應考人梁鳳霞,獲臨時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代副主席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綺芬在本會擔任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林耀鎮——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80點;
甘麗蘭——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起轉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點。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鄒富興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20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鍾治良、王曉、張傑彬、洪碧燕、崔偉文、鄭永強、蔡明哲、盧結英、Nuno Miguel Dias Martins Morais Borges、任燕霞、李龍飛、趙美婷、傅明謙、陳詠儀及吳耀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陳達夫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會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勤雜人員黃麗儀,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因達年齡上限,終止其在本會之職務。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張德鴻、曹麗華、張曉嵐、湯頴思、麥美歡、黎家傑、呂玉林及許劍偉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所作之第178/2019號批示:
梁飛鴻,副警務總長編號155891——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起,因自願退休之故,終止其在治安警察局擔任特別行動組處長的定期委任。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劉運嫦副警務總監代行
根據經第2/2008號法律、第13/2010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6號法律第十七條的規定,為獎勵在執行職務時,工作表現優異者,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頒授「嘉獎狀」予下列工作表現超凡之獄警隊伍人員。
獲得「嘉獎狀」之獄警隊伍人員名單如下:
警司——黃金龍;
警長——劉婉薇;
警長——陳偉銓;
警長——樊家文;
副警長——黎建華;
副警長——黃建宏;
副警長——楊金漢;
副警長——陳翹立;
首席警員——冼順泉;
首席警員——傅燕君;
首席警員——余家凱;
首席警員——黃家明;
首席警員——陳華富;
首席警員——謝旺發;
首席警員——陳嬌賢;
首席警員——馬浩然;
首席警員——朱曉政;
首席警員——羅錦聰;
首席警員——黃健坤;
首席警員——葉凱明;
一等警員——黃國旗;
一等警員——劉海斌;
一等警員——李偉倫;
警員——陳啟琛;
警員——梁鑑波;
警員——徐子聰;
警員——譚偉聰;
警員——徐家盛;
警員——張健能;
警員——譚偉麟;
警員——梁成德;
警員——歐陽浩華;
警員——李黃秋;
警員——Dawa Tshiring Bhote;
警員——Dharam Gurung;
警員——Duong Van Dai。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關潔冰,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三款及第四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周羽榮,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林麗媚及黎凱盈,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蘇捷雄及董福元,第三職階勤雜人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點,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陳葉興,第七職階勤雜人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點,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歐陽美連及林文鳳,第四職階一級護士,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配合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薪俸點為470點,分別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及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麥駿豪,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朱穎麟,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呂錦雲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譚若微獲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莊小梅、雷凱璇——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M-2291、M-2417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容月敏——應其要求,中止第M-2237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梁愛迪——應其要求,中止第W-0692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駱依芬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482,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371號京澳大廈B11,持牌人為關愛自己健康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氹仔海洋花園第一街205號海洋花園海棠苑20樓A座。
天誼綜合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483,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P8-05,持牌人為濠成行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荷蘭園正街68A號華昌大廈地下。
澳門健齒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484,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祐漢新村第四街73號黃金商場閣樓BD座,持牌人為泳華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黑沙環海邊馬路236號南澳花園第2座15樓S。
盈銳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485,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塘巷25-A號泰業大廈地下B座,持牌人為盈銳醫療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塘巷25-A號泰業大廈地下B座。
新濠鋒員工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de Trabalhadores do Altira,英文名稱為Altira Staff Medical Center——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486,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氹仔廣東大馬路新濠鋒酒店,持牌人為聯康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89-93號高士德商業中心2樓C座。
敏德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Mantec, 英文名稱為Mantec Medical Centre——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487,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62號中央商業中心A18,持牌人為敏德醫療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商業大馬路251A-301號友邦廣場20樓。
吳俊晞、鄧振宇、陳智宏——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511、M-2512、M-2513。
黃域倫、鄭嘉愉——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T-0682、T-0683。
黃善延——獲准許從事治療師(言語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684。
陳健恆、蔡文發——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3192、E-3193。
取消楊振壹第W-0542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取消徐可晴第T-0407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毛文慧——恢復第T-0594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取消麥家敏第W-0543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取消黃詠珊第E-2950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黎睿——應其要求,中止第M-1911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取消李嘉誠第M-2002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批示:
張倩韻——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英語傳意範疇),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劉嘉麗——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英語傳意範疇),薪俸點為430,為期半年,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及表二十一,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關詠恩,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鄭妙珍,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周業成,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80;
陳艷芳、劉愛明、李翠玲、鄭羅莎及原自堅,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20;
黃有妹及周鳳儀,分別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及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霍金嬌,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起轉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批示:
應唐家慧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三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批示:
應潘耀基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林邦妮,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何偉成,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宋麗葉,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周鳳儀、霍永全、原家潤及梁瑞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卓蓮花、張榮鎮、古日兒、姚少媛、李樹洪、戴玉芳及黃結岐,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張治潛,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陳慧貞、趙美美、崔美容、莊佳煥、袁細美、梁耀榮、駱明、戴美琴、譚浩然及黃艷卿,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
梁偉桓,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日止;
黃秀蓮,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零年十月四日止。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廳長莊綺雯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演藝發展廳廳長余慧敏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文化傳播處處長郭妙瑜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以及行政長官第42/CE/2017號批示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林曉白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8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期間包括六個月的試用期。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炳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分別晉級至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1. 編制內人員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
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杜健明,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
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黃燦樹,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
2.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
郭澤民,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李潔儀及吳子軒,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陳理理、吳慧敏、古麗珊、廖家明、吳薇薇、何淑明、陳小琪及倫靜儀,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林詩敏及高瑞,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賴信文及司徒惠權,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
李韻芝、張美新、陳志偉、卓小瑛及李淑君,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李昭韻、趙淑玲、陳美娟、郭依妮、凌穎芳、游嘉敏、陳志成、區耀輝、方君玲、王冠慈、劉子龍及陸麗媚,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何海波,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
徐舜瑩,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
林偉華,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薪俸點為305。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應李麗嬌的要求,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的規定,其擔任本局文博廳廳長之定期委任於期滿後自動終止,並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返回其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高依莉在本局擔任商務旅遊及活動處處長職位之定期委任,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定期委任任期屆滿時終止,並返回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冼道寧在本局擔任監察處處長職位之定期委任,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定期委任任期屆滿時終止,並返回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應黃艷梅之請求,其定期委任於期限屆滿時自動終止,即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終止,並於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確定委任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之所有職務。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社會工作局
代局長 韓衛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李淑儀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及第三的合格應考人傅紹倫及李明輝,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土木工程範疇)。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十三的合格應考人謝珮珮,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十九的合格應考人潘翠娟,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林曉詩及林美娜,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作出之批示:
吳璟瀅,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高等教育局
局長 蘇朝暉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文化局編制內人員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何麗鑽,派駐到本院擔任職務,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何志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張潤民,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被徵用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工作,為期一年。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莊杰生在本局擔任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為著應有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Quishor Sridora Lotlicar,因自願退休而離職,由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摘錄自下方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林穎及李華超之行政任用合同,由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盧深昌為能源業發展辦公室副主任,為期一年。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能源業發展辦公室
主任 許志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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