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4/1999號行政法規核准的《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許麗芳擔任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為期兩年。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權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許麗芳作出下列行為: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編制內人員及合同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四)批准特別假和無薪假,以及批准及決定有關的中斷、終止或回任;
(五)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六)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七)批准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
(八)准許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九)簽署計算及結算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十)批准及決定以超時或輪值制度提供服務;
(十一)批准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十二)根據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其他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以及決定中斷享受假期;
(十四)批准設立職務主管;
(十五)決定及批准人員往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內地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五天以內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六)批准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或在上項規定的條件下參加在外地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七)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五萬元的招待費;
(十八)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十五萬元的工程和取得財貨及勞務的開支;
(十九)批准展開工程項目及提供財貨或勞務的詢價,但以預計支出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
(二十)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和財貨及勞務的取得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包括由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所載各項經費支付者;
(二十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經上級批准的在行政長官辦公室及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的範圍內的所有公文書;
(二十二)批准部門運作所需的固定或必要開支,如租賃設施及動產、管理費、保養、保安、清潔、消毒、水、燃氣及電力供應、交通及通訊服務、期刊(書刊及電子刊物)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二十三)認可在行政長官辦公室進行的招標的判給筆錄;
(二十四)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二十五)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十六)批准報廢被視為已無用處、不合適或已喪失的財產;
(二十七)批准提供與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八)簽署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各實體及機構的文書;
(二十九)要求第14/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一)項所指的部門及實體採取必需或適當的措施,或提供所需或適當的資訊及意見。
二、透過經行政長官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辦公室主任可將有利於辦公室和政府總部輔助部門運作的權限轉授。
三、對行使在此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由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會委員通則》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以兼任制度委任許麗芳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秘書長,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兩年。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秘書長許麗芳作出下列行為: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所有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五)批准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變更為限;
(六)批准編制內及合同人員在各職程的職級內的職階更改;
(七)批准免職及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八)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享受或累積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九)簽署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文件;
(十)批准及決定法律規定限額內的超時工作;
(十一)批准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規定的年資獎金及其他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決定及批准工作人員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決定及批准處於無薪假及其他非編制內活動的情況的公務員回任;
(十六)批准發還不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保證或合同執行的文件;
(十七)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八)批准就存檔於行政會的文件提供資料、查閱該等文件及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九)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預算內及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開支表一章中,有關執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十五萬元為限;獲批准豁免諮詢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行政會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一)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三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二)批准將被視為無用處的行政會財產報廢;
(二十三)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所有應由行政會訂立的公文書,但以上級已批准者為限;
(二十四)簽署發送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的實體的屬行政會範疇的文書;
二、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秘書長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所作的屬本授權範圍內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四、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前提下,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林智龍為廉政公署助理專員,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任期兩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委任林智龍擔任廉政公署助理專員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培訓:
工作經驗: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歐陽湘為廉政公署助理專員,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任期兩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委任歐陽湘擔任廉政公署助理專員的理由如下:
學歷:
工作經驗: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95/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陳海帆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主任,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兩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以兼任方式委任陳海帆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主任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95/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廖志漢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副主任,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兩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廖志漢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副主任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主任陳海帆作出下列行為: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辦公室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
(四)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
(五)批准解除行政任用合同;
(六)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七)簽署計算及結算辦公室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八)批准辦公室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九)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其他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一)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的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二)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辦公室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三)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四)批准提供與辦公室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五)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辦公室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如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六)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辦公室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及燃氣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公共地方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十七)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兩萬元的招待費;
(十八)批准將被視為對辦公室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九)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所有在辦公室擬實現的目標範疇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在辦公室擬實現的目標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關的文書。
二、透過經行政長官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辦公室主任可將有利於辦公室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副主任。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18號法律《設立市政署》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柯嵐為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為期兩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被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委任柯嵐擔任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2000年2月至10月 | 體育發展局技術員; |
——2000年10月至2001年 | 二○○五年澳門東亞運動會協調辦公室高級技術員及主管; |
——2002年1月至3月 | 體育發展局高級技術員; |
——2002年3月至2003年 | 體育發展局體育發展處處長; |
——2003年至2005年 | 體育發展局高級技術員,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在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董事; |
——2006年3月至2009年12月 | 體育發展局副局長; |
——2009年12月至2014年12月 | 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兼行政會秘書長; |
——2014年12月至2019年12月 | 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兼行政會秘書長。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五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以及經第16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2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譚俊榮為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方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委任依據:
學歷:
其他培訓:
專業簡歷:
其他: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譚俊榮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下稱“辦事處")的所有個人勞動合同或勞務提供合同;
(二)批准個人勞動合同或勞務提供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變更為限;
(三)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四)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五)簽署計算及結算辦事處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六)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七)批准辦事處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受益人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八)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第20/2003號行政法規訂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或個人勞動合同規定的薪俸、年資獎金、其他津貼及補助,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九)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葡萄牙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批准辦事處工作人員出外公幹;
(十一)簽署報到憑證和薪俸資料表;
(十二)確認涉及辦事處範疇的合同和公證書最後的擬本,但有關條款須事先獲許可;
(十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為辦事處訂立且經上級批准的合同的公文書;
(十四)批准發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辦事處或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五)批准將被視為對辦事處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六)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七)批准提供與辦事處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八)接收交給澳門特別行政區部門的文件複印本,但須獲得出示該複印本的原件作核對;
(十九)在辦事處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批准已列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有關辦事處及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中不超過$500,000.00(澳門元伍拾萬元)的工程、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諮詢者,則上述金額減半;
(二十一)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辦事處正常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電費、水費、通訊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消費物料及物品的取得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二十二)批准金額不超過$50,000.00(澳門元伍萬元)的招待費。
二、辦事處主任可在其職務範圍內,當有需要或為此獲邀時,到布魯塞爾、日內瓦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幹。*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88/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透過經行政長官確認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辦事處主任可將有利於辦事處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及第三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以及第12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譚俊榮,以兼任制度擔任澳門駐布魯塞爾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的官職,為期一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澳門駐布魯塞爾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譚俊榮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澳門駐布魯塞爾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下稱“辦事處")的所有個人勞動合同或勞務提供合同;
(二)批准個人勞動合同或勞務提供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變更為限;
(三)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四)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五)簽署計算及結算辦事處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六)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七)批准辦事處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受益人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八)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第20/2003號行政法規訂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或個人勞動合同規定的薪俸、年資獎金、其他津貼及補助,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九)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比利時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批准辦事處工作人員出外公幹;
(十一)簽署報到憑證和薪俸資料表;
(十二)確認涉及辦事處範疇的合同和公證書最後的擬本,但有關條款須事先獲許可;
(十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為辦事處訂立且經上級批准的合同的公文書;
(十四)批准發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辦事處或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五)批准將被視為對辦事處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六)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七)批准提供與辦事處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八)接收交給澳門特別行政區部門的文件複印本,但須獲得出示該複印本的原件作核對;
(十九)在辦事處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批准已列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有關辦事處及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中不超過$500,000.00(澳門元伍拾萬元)的工程、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諮詢者,則上述金額減半;
(二十一)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辦事處正常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電費、水費、通訊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消費物料及物品的取得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二十二)批准金額不超過$50,000.00(澳門元伍萬元)的招待費。
二、辦事處主任可在其職務範圍內,當有需要或為此獲邀時,回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幹。
三、透過經行政長官確認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辦事處主任可將有利於辦事處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