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專員行使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彥照擔任廉政專員辦公室主任,為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廉政專員 陳子勁
廉政專員行使經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權廉政專員辦公室主任陳彥照在本公署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名譽承諾;
(三)代表廉政公署對所有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作出簽訂、續期及解除之行為;
(四)批准行政任用合同人員在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五)批准辦公室人員的特別假期及合理缺勤,以及就批准年假的請求及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累積年假的請求作出決定;
(六)批准人員超時工作,但不能超出法定的限度;
(七)批准人員及其家屬到衛生局接受健康檢查委員會檢查;
(八)決定及批准有權收取日津貼的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者為限;
(九)批准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又或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准許發放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規定的年資獎金,以及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一)准許發放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及經第18/2018號法律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津貼;
(十二)簽署計算及結算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十三)批准作出由載於廉政公署本身預算及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十五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競投及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四)准許支付以載於預算內的撥款帳目作出的開支,但以按照法律規定屬合法、有預留款項及已獲有權限實體批准者為限;
(十五)准許為人員、物品與設備、不動產與車輛投保;
(十六)許可將被視為對廉政公署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七)許可以出售或銷毀的方式處理已報廢的財產;
(十八)准許金額上限為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十九)簽署屬辦公室職責範圍內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以廉政公署的名義簽署一切有關應由辦公室訂立的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一)批准就存檔於辦公室的文件提供資料、查詢該等文件及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對行使本授權所作出的行為,可提出必要訴願。
三、本授權不影響收回權、監管權及廢止權的行使。
四、透過經廉政專員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辦公室主任可將有利於廉政公署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廉政專員 陳子勁
廉政專員行使經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賦予的權限,並根據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權助理專員歐陽湘作出下列行為:
(一)履行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規定的反貪局局長職能所需作出的行為;
(二)批准反貪局人員的合理缺勤;
(三)批准反貪局人員的年假享受及轉移。
二、倘因故不能視事時,有關助理專員上述的職務由另一名助理專員擔任。
三、對行使本授權所作出的行為,可提出必要訴願。
四、本授權不影響收回權、監管權及廢止權的行使。
五、透過經廉政專員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助理專員可將作出其認為有利於反貪局運作的行為的權限轉授。
六、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廉政專員 陳子勁
廉政專員行使經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賦予的權限,並根據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權助理專員林智龍作出下列行為:
(一)履行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行政申訴局局長職能所需作出的行為;
(二)批准行政申訴局人員的合理缺勤;
(三)批准行政申訴局人員的年假享受及轉移。
二、倘因故不能視事時,有關助理專員上述的職務由另一名助理專員擔任。
三、對行使本授權所作出的行為,可提出必要訴願。
四、本授權不影響收回權、監管權及廢止權的行使。
五、透過經廉政專員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助理專員可將作出其認為有利於行政申訴局運作的行為的權限轉授。
六、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廉政專員 陳子勁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