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0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韓浣慧──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司長秘書,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韓浣慧因獲定期委任為本辦公室司長秘書,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本辦公室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職務,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丁雅勤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嘉 獎

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司司長,根據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對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João Augusto Gonçalves Gil de Oliveira(趙約翰)先生予以嘉許。

João Augusto Gonçalves Gil de Oliveira先生歷任葡萄牙律師以及葡萄牙和澳門不同審級法院法官,積極參與促進本澳法律及司法教學培訓和法學研究的發展,於2018年榮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授專業功績勳章。

自2018年1月1日擔任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以來,João Augusto Gonçalves Gil de Oliveira先生克盡己任,續以其淵博的學識、逾四十年的法律及司法工作經驗,協助特區政府和保安當局完成多部法律的研究和草擬工作,並就保安領域多項管理和執法決策提供專業法律意見,為特區政府保安領域高效施政作出重要承擔,貢獻卓著。另一方面,其品格高尚、待人謙厚,與同事亦師亦友,深受保安當局上下的尊敬和愛戴。

基於此,藉João Augusto Gonçalves Gil de Oliveira先生卸任辦公室顧問榮休之際,本人謹予以公開嘉獎,並向其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良好的祝願。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表 揚

在黃艷梅即將離開公職及卸任社會工作局局長職務之際,對其專業工作表現及卓越領導才幹,本人特予嘉許。

黃艷梅自一九九二年進入公職,長期擔任社會工作局主管及領導,二零一八年由其帶領的社會工作局團隊獲特區政府頒授仁愛功績勳章,今年再次被肯定而以個人身份獲頒授同一榮譽。

黃艷梅勤勉敬業和勇於承擔,處事靈活敏銳,展現出高度責任感及傑出的領導能力。憑著豐富公職經驗和社工專業知識,持續關顧弱勢群體,有效落實多項社會福利政策和服務,推動防治家暴、長者權益和社工專業資格制度等立法工作,優化和整合禁毒、社會重返和社會援助等範疇的工作,長遠規劃婦兒、康復、長者、家庭和社區服務,並完善機構津助與協作機制,對穩定民間社服團體的財政和人力資源,推動社工專業發展和優質社會服務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廣泛地獲得業界同工的一致好評。

基於黃艷梅的領導才能和優秀表現,以及其二十七年來對澳門社會福利事業的長期服務和積極貢獻,本人特予公開表揚。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聲 明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黃瑞韻,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調職至法務局之日,其在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副關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本部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朱君傑及戴天就,編號為180041及180051,其臨時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續任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所作的批示:

陳健卓、陳嘉怡、施鴻榆、盧德謙、郭志傑、陳浩芊、張帆航、梁嘉敏、毛文俊、林文輝、葉家兒、郭健華、王志恆、古嘉園、何俊裕、楊希文、黃卓帆、詹鉅源、李雄卿、卓少明、余俊洪、崔慧明、談鐵仁、李嘉熙、吳晨浩、梁家俊、李浚豪、黃東成、蔡華賢、葉烱康、郭嘉怡、蘇可兒、許瑞強、梁可誼、何凱瑩、蕭政廉、朱智豪、劉偉民、歐陽嘉賢、龔頴儀、黃錦濤、梁學俊、林冬琳、黎纓珏、彭嘉林、陳偉業、袁文俊、黎俊聰、陳逸燊、龎俊興、楊惠瑜、梁志偉、馮嘉俊、陳尚偉、林麟鋒、楊鍵鴻、甘銘傑、鍾小美、陳煒華、陳偉鍵、陳嘉敏、古征、梁嘉儀、鄭康年、鄭俊華、黃小敏、雲天育、梁銳康、沈家輝、任啓暉、李冬怡、鮑駿傑、方錦伙、洪藝俊、趙悅文、李曉丹、王偉權、郭健豪、余錦亮、李俊鴻、鍾嘉成、朱嘉儀、林博、胡詠欣、黎永旭、李嘉瑩、李保瑤、卓小琪、李寶珠、熊敏玲、甘仁杰、吳燕杏、楊望途、勞志輝、殷耀新、唐嘉韻、張睿、余青青、鄭家宏、黃啟杰、李淑欣、甘國軒、彭曉東、梁東傑、王嘉豪、黎輝慶、蘇平平、陳子豪、陳桂英、吳慶杰、張祖傑、梁華釗、吳恆延、吳迪峰、馮曉晴、蔡榮裕、吳鴻彬、黃永和、梅榮瀚、陳禮賢、吳海泉、吳美寶、伍靈傑、陳志成、吳子豪、李家昌、張煒景、黃文勇及梁志成——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連同第1/2004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二)項及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修讀海關關員入職培訓課程及實習,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起,為期一年,薪俸點為220點。

李子恩——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b)項及第1/2004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一)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修讀海關關員入職培訓課程及實習,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起,為期一年,薪俸點為270點。

———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於海關

副關長 黃文忠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聲 明

茲聲明,本辦公室第七職階勤雜人員王玉蘭,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由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終止職務。

———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法 官 委 員 會

法 官 委 員 會 決 議

嘉 許

在終審法院利馬法官因達至擔任公職之年齡上限而終止職務之際,法官委員會決議對利馬法官在澳門司法機關二十多年的服務予以嘉許:

利馬法官自1993年起直至退休期間,先後出任原普通管轄法院法官、合議庭主席和院長,回歸後一直擔任終審法院法官的職務。在澳門工作26年期間,利馬法官不但對維持特區成立前後的司法機關的正常運作,確保司法權平穩過渡以及協助終審法院行使國家賦予特區的終審權作出重要貢獻;同時在任期間,作為法院司法官查核員,協助法官委員會處理對司法官員的工作評核;而且曾先後應邀出任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委員以及修訂《民事訴訟法典》委員會協調員,對推動特區在民事訴訟法律方面進行重大修訂的工作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此外,利馬法官作為導師,對本地司法官員、法律專業人員的培訓工作貢獻良多,深獲司法、法律界同仁的尊重和高度評價。

利馬法官出任特區法官期間兢兢業業,盡心盡力,認真處理由其負責的所有案件。此外,利馬法官對法官委員會的工作一直予以支持和配合,其精神和態度值得嘉許。

利馬法官因達至擔任公職之年齡上限而將自2019年12月17日起終止其法官職務,法官委員會在此謹對利馬法官在澳門擔任法官期間所表現出的合作、熱誠、專業和敬業精神予以公開表揚。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於法官委員會

聲 明

為適當之效力,根據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四)項和第一百一十二條以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終審法院法官Viriato Manuel Pinheiro de Lima(利馬)因到達擔任公職之年齡上限而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終止職務。

特此聲明。

———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於法官委員會

法官委員會主席 岑浩輝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六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的規定,本辦公室定期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蘇曉晴,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的批示:

陳廣平——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

———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新 聞 局

聲 明

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唐顯榮,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調職至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擔任職務之日起,其在本局的合同失效。

———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於新聞局

代局長 黃樂宜


政 策 研 究 和 區 域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劉劍雄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六日至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田華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六日至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局長 米健


禮 賓 公 關 外 事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高雲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月梅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曾江萍在本局擔任技術輔導員職程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薪俸點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馮嘉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續期兩年,薪俸點為265點。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四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朱偉南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薪俸點為260點,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關之日期開始生效:

朱榮權,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薪俸點為170點;

吳偉傑,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五日起,薪俸點為170點;

羅劍豐,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二日起,薪俸點為350點。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姜姍姍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四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的第四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薪俸點600點,同日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24/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郭慶基為行政公職局公務人員培訓中心主任,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該職位根據第24/2011號行政法規而設立);
——郭慶基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公務人員培訓中心主任一職。

2. 學歷:

——1987年中國華僑大學理學學士(計算機科學);
——1999年澳門大學教育行政碩士(教育行政)。

3. 工作經驗:

——1989年教育暨青年司督導技術員;
——1989年至1991年港務廳高級技術員;
——1991年至1992年教育暨青年司首席高級技術員;
——1993年至1996年教育暨青年司組織暨資訊處處長;
——1995年至2009年8月3日教育暨青年局高級資訊技術員;
——1996年至2006年教育暨青年局研究暨資源廳廳長;
——2009年8月4日至今教育暨青年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2006年9月至今教育暨青年局學校督導員。

———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楊敏及李靖君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公眾接待範疇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劉家雯及關曼莉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子麟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25點,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周敏及周少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鄺瑞敏及林麗賢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潔穎及黃鴻裕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點,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智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變更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的批示:

本局第二職階技術工人向國賢及潘濃浩,屬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170點,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於印務局

局長 陳日鴻


市 政 署

批 示 摘 錄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八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環境衛生及執照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謝妙霞,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465點,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年十一月一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陳伯雄——園林綠化廳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40點,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伍漢生——市政建設廳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80點,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冼亞勝——道路渠務廳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80點,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年十一月一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財務管理廳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林煥元及陳楚滿——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80點,分別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一日及十二月四日起生效;

梁晉輝——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20點,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法務局登記及公證機關第三職階二等助理員伊麗詩,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5988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十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之文化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王增揚,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706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下半部分,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九日開始,訂定為47,311.00澳門元,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房屋局高級技術員鄺志堅,供款人編號3018945,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旅遊學院技術員龍善衡,供款人編號623614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輕型車輛司機陳瑞權,供款人編號602861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重型車輛司機黃亞勝,供款人編號605237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蘇那朋,供款人編號606645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檢察長辦公室處長朱詠昕,供款人編號613071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郵電局行政技術助理員蔡嘉琪,供款人編號623951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下列社會保障基金工作人員,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註銷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供款人編號 姓名 供款人編號 姓名
6250104 楊偉業 6250481 勞嘉敏
6250112 梁凱琪 6250490 劉儀娟
6250120 陳大偉 6251470 林慧卿

聲 明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會編制內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劉婉婷,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起,被澳門金融管理局延長徵用,為期一年。

———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高舒婷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之批示:

陳詠達——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經濟局擔任對外貿易及經濟合作廳廳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馬慧芝原屬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局,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謝炳來——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晉階至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00。

按照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許小龍、黎莉娜、李彩君、莫金欣及黃海欣——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督察,薪俸點為385。

———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劉偉明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之批示:

應陳沛儀的請求,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六日起予以解除。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何綺薇、容潔瑩、林嘉麗、梁丹妮及羅佩蓮——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卓明,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摘要

統計暨普查局——部門預算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五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摘要

博彩監察協調局——部門預算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五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公職局——部門預算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六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摘要

新聞局——部門預算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十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摘要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部門預算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五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19年財政年度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摘要

共用開支——共用預算

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應鄭碧琦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技能鑑定處處長鄺偉強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起獲續期一年。

———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於勞工事務局

代局長 吳惠嫻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互相博彩監察廳廳長王定國碩士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古惠歡及林頌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2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嘉俊、高立基、劉光強、張錦泉及馮慧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1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黎雅倫、楊志誠及石敬聰,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

鄭小雲,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15。

———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代局長 梁文潤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高振威——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技術支援廳通訊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陳凱琳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梁頌華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資訊助理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資訊助理技術員,薪俸點為39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第169/2019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四十條及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401080,吳詠詩,延長其長期無薪假,為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劉運嫦副警務總監代行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張玉英,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梁敏瑩,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六)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周偉濠,司法警察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林安娜、李家振、黃俊江及王綏琪,司法警察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陳結美及吳彩虹,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二職階主治醫生洪順家,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黎藝婷,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歐麗詩及楊偉基,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主治醫生郭麗芳,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何嘉偉,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吳綺雯,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李嘉華,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饒桂詩,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技術工人黃毅榮,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藥劑師陳希文、陳健培、陳潔芳、崔蔚然、范佩瑩、傅子豪、何子華、許家琪、甘秀敏、黎永鋒、林偉明、李敏行、李頴賢、梁沛祺、勞祥興、毛俊儒、余碧君及阮俊豪,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梁少明及方健彪,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謝俊傑、何永輝、楊俊杰、鄺穎怡、林志雄、廖耀行、孫嘉敏及譚嘉樂,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張慧麗及廖燕珊,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主治醫生許主平,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張琼玉,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蔡永業,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黃仲怡,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梁淑芬,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歐陽綺雯、歐陽錦欣、鍾玉嬋、De Assis do Serro Viegas, Fatima、阮慕楹及黃斌君,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陳慧婷、蔣珊娜、曹嘉璐、譚嬋芳、余瑞盈及黃燕薇,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月娥、黃雁平、何琴連、楊婉珊、歐陽悅愛、梁玲、甘月雲、楊小玲及霍文英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維伴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廖蘭勤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的規定,龔寶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的規定,潘惠琼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林恆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的規定,陳秉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綺琪、李芷盈及黃迎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余嘉燕及陸秦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艷雯、蘇淑玲、孫瑞晶、曹桂芬、許惠群、黃嘉明、鍾瑞玲及曹耀麟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劉莉、凌寶雯、王燕航、歐陽智輝、王詩明、張惠蘭及彭敏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伍海建及許聰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愛心及徐燕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幗芬及梁麗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之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潔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二職階主治醫生譚永超,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李趣葉及黃潔愉,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藥劑師吳曼盈、韋家韻及黃旭彤,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王英傑,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主治醫生鍾景生,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何婷婷,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陳佩芝、陳慧娥、林麗珊、李焯華、李灝明、梁惠寶及文麗華,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歐陽銀燕及柳素珠,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黃敏瑜,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周小雲、鄭麗儀、張鳳婷、梁家敏、司徒曉敏及唐蒨婷,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李智乾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梁倩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盧志威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項麗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盧駿業第M-2408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核准以下成藥之註冊:

“Locasyn Eye Drops”10毫升眼用滴劑,其註冊編號為MAC-00338

上述成藥之製造商及註冊證書持有人為“安福化藥廠有限公司”。

———

按照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曹嘉文——應其要求,取消第E-1884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

林曉秀——應其要求,中止第E-2931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取消陳漢文第M-2185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

梁詩敏——應其要求,中止第M-2319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核准向美科空品維他素補充國際有限公司發給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美科空品維他素補充”准照,編號為第301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蛤巷7-A號富昌樓地下A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提督馬路163-165號合和工業大廈8樓B室。

———

核准向新忠遠藥業集團有限公司發給“新忠誠藥房(葡京分店)”准照,編號為第353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殷豐素王前地24號新建業商業中心D座地下及閣仔,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59至207號光輝集團商業中心21樓H-I座。

———

按照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洪少威——應其要求,中止第E-2832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許蘭蘭、陳嘉豪——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M-1608、M-2441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阮海晴、李婉淇、潘婉婷、賴文正、黃玉琼、黃明詩、黃昭彤——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3178、E-3179、E-3180、E-3181、E-3182、E-3183、E-3184。

———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之批示:

核准向順康藥房有限公司發給“順安藥房(總統店)”准照,編號為第354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上海街21-P號怡山、怡海地下AC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廣州街72-N號怡山怡海地下F座。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第六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李展潤

更 正

因本局文誤,使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二組內第19919頁之批示摘錄葡文版本有不正確之處,茲更正如下:

原文:“Zhong Lam,……”

應為:“Zhong Lan,……”。

因本局文誤,使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二組內第19919頁之批示摘錄中文及葡文版本有不正確之處,茲更正如下:

原文:“梁子晴……,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起,為期一年。”

應為:“梁子晴……,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起,為期一年。”;

原文:“張靜雯……,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為期一年。”

應為:“張靜雯……,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為期一年。”;

原文:“梁曉藍……,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為期一年。”

應為:“梁曉藍……,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為期一年。”。

———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許小英,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石苟妹及朱彩蘭,分別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及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何銀崧、譚佩萍及余美玲,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三日起轉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李新妹,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起轉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批示:

余美玲——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陸嘉誠,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卓麗文,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批示:

關志恆——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批示:

譚兆華——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和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譚兆華,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許小英,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何雪梅及李慧琪,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

———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曾瑋彤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王裕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文化遺產廳廳長蔡健龍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黃榮新——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兩年;

黃嘉寧——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兩年;

楊曉雲 ——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為期一年。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梁狄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d)項之規定,因達年齡上限而被強制退休,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更 正

鑑於公佈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批示摘錄存在不準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應Juan Luis Puelles Barrantes……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四日起……”

應改為:“應Juan Luis Puelles Barrantes……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五日起……”。

———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澳 門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姚嘉妍,本學院第三職階二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杜玉貞,本學院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譚宏展、陳芷湘、梁文聰和陳榕榕,本學院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勤雜人員蔣月娉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故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亦於同日起失效。

本局勤雜人員馮志洪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故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亦於同日起失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並由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鄧應銓碩士擔任行政及財政廳廳長;

蕭錦明碩士擔任財政處處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下列人員職級變更至相應之職級、薪俸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梁清照、高凱濤及歐陽國威,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海事人員,薪俸點265點。

———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郵 電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黎詩琪——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王寶賢——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規定,本局人員編制內氣象技術員職程第二職階一等氣象技術員何國豪,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氣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氣象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五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代局長 梁永權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應李重毅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起予以解除。

———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表 揚

丘曼玲自二零一四年擔任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以來,盡職盡責,無私奉獻,憑藉其三十多年公職生涯所積累的豐富公共行政管理經驗,較好地發揮了承上啟下、協調內外的作用。她具有開闊的視野和全局觀念、良好的組織協調能力,以及強烈的敬業與團隊合作精神,對工作認真負責,對同事關心愛護,積極參與和推動行政法務範疇的施政工作,把上級的工作部署不折不扣地予以落實,並取得良好成效。

在丘曼玲主任即將榮休之際,對她在協調行政法務範疇施政工作中出色的表現,本人特予公開表揚。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海帆

———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丘曼玲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