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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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6/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恆宇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E12健康科學學院地面層及一樓研究實驗室及儀器室建造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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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7/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廣東南粵集團建設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E12健康科學學院二樓研究實驗室、儀器室及細胞培養室建造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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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8/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博維資訊系統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智慧城市物聯網國家重點實驗室供應及安裝智慧城市計算雲平台——採購項目清單(一)的合同。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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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9/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自動系統(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智慧城市物聯網國家重點實驗室供應及安裝智慧城市計算雲平台——採購項目清單(二)的合同。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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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0/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憶達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廣播設備的合同。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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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詠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