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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5/2019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的《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何蔣祺,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擔任“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及董事會主席,為期三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報酬由“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訂定。
三、上款所指報酬及現委任的人員在公積金方面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的供款,由“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承擔。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運輸基建辦公室撤銷之日。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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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五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以及經第16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2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Lúcia Abrantes dos Santos為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副主任,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委任依據:
學歷:
其他培訓:
專業簡歷: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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