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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一九九八年九月十日在鹿特丹簽署的《關於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採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下稱《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零零四年九月召開的《公約》締約方大會第一次會議,透過決定RC-1/3和RC-1/11通過了對《公約》附件三的修正案和《公約》附件六,而根據《公約》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公約》附件三的修正案和附件六分別於二零零五年二月一日和二零零六年一月十日對所有締約方生效,包括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分別於二零零八年十月、二零一一年六月、二零一三年五月及二零一五年五月召開的《公約》締約方大會第四、第五、第六和第七次會議,透過決定RC-4/5、RC-5/3、RC-5/4、RC-5/5、RC-6/4、RC-6/5、RC-6/6、RC-6/7和RC-7/4通過了對《公約》附件三的修正案,而根據《公約》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上述《公約》附件三的修正案分別於二零零九年二月一日、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二零一三年八月十日、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五日對所有締約方生效,包括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上指決定RC-1/11、RC-1/3、RC-4/5、RC-5/3、RC-5/4、RC-5/5、RC-6/4、RC-6/5、RC-6/6、RC-6/7和RC-7/4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公約》已透過第12/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於六月八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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