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二日之批示:
曾藝——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由二零一九年十月一日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四日批示:
梁少萍——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獲聘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1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生效。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黃竹君——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擔任澳門旅遊學院院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日批示如下:
劉添樂——應其本人的請求,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五日批示如下:
郭婉雯——應其本人的請求,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批示如下:
杜慧明——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為期兩年。
陳美娟——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之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四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本人根據第5/2015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所賦予的權限,作出批示如下:
司法警察局首席刑事偵查員張月琴,自二零一零年派駐警察總局行動策劃中心工作,其一直表現突出,是一位克盡己職、忠誠盡責的偵查員。
張月琴熱情投入工作,積極參與策劃本局統籌的各項警務行動,包括粵港澳三地的聯合行動(“雷霆”行動)、“冬防”行動等。張憑著豐富的專業知識及認真的態度,完成上級委派的工作,使各項任務得以順利完成,取得預期效果,為行動策劃中心的良好運作作出了顯著的貢獻。多年來一直堅持不懈地追求目標,以市民的安全為依歸,致力參與各項維護澳門公共安全的行動,充分表現了其專業及無私奉獻的精神。
她為人正直、親切友善,尤其善於溝通,因此一直與同事保持良好的工作關係並獲得他們的尊重。
基於此,本人特此予以嘉獎。
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局長 馬耀權
本人根據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訂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附件G及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批示如下:
治安警察局首席警員梁建志,編號111051,自調派到本局情報分析中心服務,任職期間一直勤謹踏實、積極上進。
梁建志首席警員除負責協助處理警務情報資料檔案外,在有需要時,不惜犧牲個人時間完成委派的任務。工餘時間亦不斷自我進修增強專業知識,有效支援本中心處理及優化大量複雜的資料檔案,並對重點處理的資料有條不紊地作出及時跟進。
此外,他亦參與統計工作,除以傳統方式統計本地區罪案之數據,協助處理有關聯合國所需的資料等,還積極參與智慧統計項目之工作,為智慧統計項目建立了鞏固的基礎。
梁建志首席警員誠懇待人,富責任感,具犧性精神,贏得上司和同事的讚賞及認同。
基於此,本人特此予以嘉獎。
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局長 馬耀權
本人根據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訂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附件G及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批示如下:
治安警察局首席警員葉志偉,編號178041,自調派到警察總局警務聯絡及公共關係處工作以來,一直表現優秀。他處事靈活高效,具責任感。由上級分派的任務,不惜犧牲個人休息時間都能出色地完成。
葉首席警員主要負責接待、拍攝及製作影片,他勇於創新,憑藉熟練的攝影及剪接技術,協助本局製作警務及民防宣傳短片。從不同層面及角度,把警方的防罪滅罪、防災減災等警務及民防工作理念呈現出來,在加深民眾對警務和民防知識了解的同時,亦展示了警隊的良好正面形象。
葉志偉為人正直謙虛、具團隊精神,與同事相處融洽,深得上級及同事的讚賞及認同。
基於此,本人特此予以嘉獎。
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局長 馬耀權
本人根據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訂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附件G及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批示如下:
治安警察局首席警員胡海順,編號105061,自調派到警察總局民防及協調中心工作,主要負責日常行政工作、文書及檔案處理、籌備會議及與相關部門協調和聯繫,還協助上級制定民防工作指引及制作宣傳品。
胡首席警員為人熱心主動,不怕犧牲私人時間亦不懼面對新的工作任務,而且思維靈活,在日常工作中巧妙地運用新的資訊科技,有效提升了部門的工作效率。
胡海順敬業樂業、忠誠可靠,深得上級及同事的讚賞及認同。
基於此,本人特此予以嘉獎。
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局長 馬耀權
本人根據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訂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附件G及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批示如下:
治安警察局一等警員龔建文,編號159921,自2015年調派到警察總局擔任局長的司機,一直表現出高度責任感和工作熱誠。他不辭勞苦犧牲休息時間,以隨時候命的工作態度,妥善履行駕駛及保養車輛等任務。他熟悉路況,勤懇認真地為局長繁重的工作日程作充足準備,務求準時安全地接送上級到所有工作地點,其專業可靠深得肯定。
龔建文具有良好的品德,是一位謙虛謹慎、忠誠盡責的優秀警務人員,為警察總局作出了顯著的貢獻,獲得上級及同事的讚賞及認同。
基於此,本人特此予以嘉獎。
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局長 馬耀權
本人根據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訂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附件G及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批示如下:
治安警察局警員張玉衡,編號227101,自調派到警察總局警務聯絡及公共關係處工作以來,以嚴謹認真、積極主動的態度,出色地完成多項繁重的任務。
張警員主要負責攝影設計、新聞訊息發佈及文書處理等,同時亦負責與其他相關部門協調進行警務及民防宣傳工作。憑藉其創作才華,設計了多項民防及防災宣傳品。此外,他亦協助籌辦各項警務工作會議及負責社團參訪民防行動中心的公關接待及攝影工作,表現專業熱誠,勇於接受挑戰。
張玉衡警員品德優良,樂於助人,具團隊精神,贏得了上級的讚賞和肯定。
基於此,本人特此予以嘉獎。
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局長 馬耀權
本人根據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訂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附件G及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批示如下:
治安警察局警員張世豪,編號193111,自調派到警察總局電腦及資訊科技處工作以來,表現積極進取、處事審慎,發揮出專業的才能。
他對工作熱誠投入,除致力支援本局人員對資訊系統和設備的操作及使用外,還負責在資訊系統開發過程中,協調各附屬單位與系統供應商的需求收集、整理及分析等工作,同時在系統建設過程亦提出很多有用的建議,務求系統更符合本局實際所需,表現勤奮盡責。
他一直勇於承擔、盡忠職守、對上級指派的各項工作,均有條不紊去完成,而且不在乎犧牲個人時間,充分展現敬業精神,故深得上級和同事的認同與讚賞。
基於此,本人特此予以嘉獎。
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局長 馬耀權
本人根據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訂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附件G及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批示如下:
治安警察局警員黃創基,編號612141,自調派到警察總局電腦及資訊科技處工作以來,一直熱誠投入、思維靈活,表現出優越的才能。
他工作態度認真和負責,除致力支援本局人員對資訊設備的操作和使用外,還對本局各項會議所需之電腦及影音設備,作出事前的規劃設置,以及現場實時的支援,亦會積極提出有效的技術建議。
他為人謙虛有禮、親切友善,對各項工作都以認真、謹慎的態度去完成,而且更能無私奉獻、常常主動提供協助,犧牲個人時間去完成任務,故深得上級和同事的認同與愛戴。
基於此,本人特此予以嘉獎。
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局長 馬耀權
本人根據第5/2015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所賦予的權限,作出批示如下:
本局第八職階勤雜人員黃連英女士,於警察總局資源管理廳擔任職務期間,忠於職守、克盡己職、不辭勞苦,對上司分派的工作均能嚴謹細緻地妥善完成,深得上級的信賴。
黃女士對工作充滿熱誠,主動勤奮,富責任感,是一名優秀的人員。
基於此,本人特此予以嘉獎。
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局長 馬耀權
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按照立法會副主席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三日批示:
本會輔助部門人員李靄慈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一日起終止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副主席秘書的職務。
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梁雪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60,試用期六個月,由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方祺本及梁浩文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60,試用期六個月,由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黃美欣——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起晉階為第七職階勤雜人員。
李維深——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及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起,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由同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梁永德博士——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司法輔助廳司法事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准續期兩年,由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
李家麗——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透過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房屋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趙旅平,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一日起,以同一職級及職階調任為本局人員編制。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代局長 吳海恩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八日作出之批示:
應黃綺婷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韋錫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相應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朱麗明——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點;
盧志強——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於印務局
局長 陳日鴻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年九月六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市政管理委員會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邱英偉,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十職階,薪俸300點,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年九月六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鍾錦通——衛生監督廳第十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300點,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環境衛生及執照廳:
張德滿——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300點,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黃細榮——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60點,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園林綠化廳:
李健昌——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300點,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周華根——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20點,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六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市政建設廳:
李沛明——第十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300點,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楊忠民——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80點,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道路渠務廳:
郭沛錦——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300點,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黎仲南——第十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300點,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財務管理廳:
徐容九及黃亞勝——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300點,皆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羅志程——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20點,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市政署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鄭國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258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八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司法警察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狄祺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5280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百六十二第一款b)項之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八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施偉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55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關第四職階首席關員謝偉騰,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991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博彩監察協調局第一職階顧問督察賽羅敬,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951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0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經濟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蘇淑英,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471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八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司法警察局刑事偵查員鄭繼成,供款人編號300768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七。另基於該供款人為長期服務奬勵金效力而計算的供款時間少於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長期服務奬勵金。
衛生局高級護士李麗文,供款人編號301371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暨青年局中學教育一級教師Sandra Cristina da Silva Alves Pinto,供款人編號609566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下列教育暨青年局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供款人編號 |
姓名 |
供款人編號 |
姓名 |
6243892 |
彭凱敏 |
6244708 |
袁家輝 |
6243990 |
陳欣儀 |
— |
— |
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茲證明:2019年9月27日財政局公證處第303A簿冊第95頁至102頁繕立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簽署輕軌系統運營、經營、保養及維護的批給公證合同》內容摘錄如下:
第一條——定義
下列定義適用於本批給合同:
(一)輕軌行車區域——指供輕軌行車的軌道,其內軌道包括儲車的軌道;
(二)運營控制中心——指集中設有指揮、控制和監控輕軌系統的中央遙距操控設備的地點;
(三)批給人——指澳門特別行政區;
(四)承批人——指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總部位於澳門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國際銀行大廈二十六樓,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編號為78002;
(五)合同——指本批給合同、以及雙方將來或有協定的補充性及補遺性文件;
(六)監察實體——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指派負責監察承批人履行合同義務的一個實體;
(七)批給的構成——包括所有在用和現存於倉庫之有形財產及與此目的相關的無形財產和權利、輕軌系統、承批人作為批給業務的經營合同和勞動合同一方時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他現有或為著經營批給業務或因經營批給業務而獲得的法律地位。
(八)基礎設施——指供輕軌系統營運及維護的建築物,尤其車站、輕軌行車區域、高架橋及澳門輕軌系統車廠(“PMOs”);
(九)雙方——指批給人及承批人;
(十)澳門輕軌系統車廠(“PMOs”)——指物料貯放處及車廠;
(十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本合同中亦可稱為批給人。
(十二)輕軌系統——指一整套包括基礎設施、行車物料、運營控制中心及相關設備、聯運中心、其他設備及基礎設施、票務設施、在批給範圍內的其他設備、裝置及任何固定資產以及輕軌客運的相關服務的組合。
第二條——標的
一、批給人透過本合同賦予承批人運營、經營、保養及維護輕軌系統的專營權。
二、本批給之從屬性質的批給包括承批人作為權利主體對廣告、商業區、停車場及其他公共地方以及與輕軌系統有物流性、功能性、實質性、地域性或其他性質的關聯的區域及設備的經營、不動產租賃、使用許可、動產租賃、准照或利用。
第三條——期限
一、本批給期限為自本合同簽署之日起計為期十年,並於滿十週年之日二十四時正自動屆滿。
二、本批給期限可在雙方協議下延長。
三、於本批給期限的第九年,倘延長批給,雙方將為訂立合同條件舉行會議。
第四條——承批人的一般義務
一、承批人必須:
(一)以最佳的服務質素及條件運營輕軌系統,並應根據技術發展及其他類似客運量的輕軌系統營運中所遵循的生產力準則,對採用的管理規則作出持續更新;
(二)履行已通過的業務計劃及財政預算;
(三)進行輕軌系統之營運、保養及維護,務求向公眾確保最優質的服務;
(四)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建造及取得之基礎設施和設備迅速及有效地整合到輕軌系統中以供使用;
(五)發出技術意見,並全面協助批給人確定輕軌系統的規劃、擴展和管理方案,及就其執行提供合作;
(六)在互聯網建立及維持一個提供關於承批人及經營承批業務的中葡英三語資訊的網站,當中尤其包括最新的統計數據。
二、在不妨礙下款規定的情況下,承批人應確保輕軌系統營運的持續性,當需要進行基礎設施或設備之擴建或維護工作時,可根據第五條之規定限制或中斷營運。
三、如果因故障或不可抗力而限制或中斷輕軌系統的正常營運,承批人應盡快恢復提供服務。
四、就所有可預見的限制或中斷輕軌系統正常營運的情況,承批人須適當地提前通知監察實體並更新有關資訊。
五、承批人應根據現行法律向監察實體報告部分或全部中斷服務的情況,並在下一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並指出承批人認為的正當理由。
六、倘承批人持有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產或私產對提供本批給服務已不再屬必要時,應立即將該等財產交還澳門特別行政區。
七、除澳門特別行政區已書面同意的例外情況外,承批人應在批給範圍內確保輕軌系統的安全,避免一切存在風險的實際因素,尤其是火警、意外、污染、破壞行為及損毀。
第五條——進行工程
一、承批人需要實施可影響使用者的任何工程時,應通知監察實體,並指明其性質、預計施工期及是否可能導致輕軌系統正常營運中斷或顯著限制,並指出受影響範圍,以便能夠商定施工期和採取必要的措施。
二、承批人應透過中文及葡文媒體,提前發佈上款所述的中斷及限制的訊息。
三、倘屬緊急情況,承批人應即時開展工程及通知監察實體,並隨即根據本條第二款發佈訊息。
四、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命令進行的且非因批給服務需要的修改工程的費用概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支付。
第六條——承批人的人員
一、承批人應按批給經營的需求安排其人力資源,並應確保為維持輕軌系統良好營運及維護所必需的且居住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員為其服務。
二、與使用者接觸的運營及維護輕軌系統的工作人員應穿著承批人指定的制服予以識別,同時應佩帶一個以中文、葡文和英文載明職務的工作證。
三、承批人應因應服務對象安排能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溝通的人員執行職務。
第七條——人員培訓
承批人將根據服務的需要及國際認可的指引及建議,定期提交一份對其負責技術職務的人員的培訓及訓練計劃供批給人核准。
第八條——工程及取得財貨與勞務
一、承批人須遵守與公共行政部門工程及取得財貨與服務之開支程序有關的現行法例。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承批人之建議作出該等開支和取得的最終決定。
三、在本條所規定的承建工程、勞務及財貨供應,承批人將作為定作人,但在核准額外工程及接收工程、勞務及財貨時,應預先得到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同意。
第九條——使用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基礎設施和設備
批給人為合同效力向承批人交付之基礎設施和設備將以交付及接收筆錄進行辦理,而有關使用不動產租金、動產租金或其他條款將個別訂定。
第十條——業務計劃及運作預算
一、承批人應編制下一年度的年度業務計劃及其預算並在每年6月30日前提交批給人核准。
二、在合同首年,如於六月之後開始運營,承批人應於其簽署業務計劃及其預算之後三十日內向批給人提交有關計劃及預算。
第十一條——轉批給及合同地位轉讓
一、未經批給人事先批准,承批人不可對輕軌系統之營運、保養及維護作全部或局部轉批給或分營。
二、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承批人可與第三人簽訂或在由第三人對輕軌系統營運、保養及維護提供輔助服務的合同中取得批給人的合同地位。
第十二條——回報
一、承批人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支付相當於經營批給的年純利百分之十(10%)的金額作為回報。
二、承批人應最遲在每年首季最後一個工作日,在財政局繳交涉及上一個曆年的回報。
三、於批給終止時,回報應由該日期起計九十日內支付。
四、就本批給的特別狀況,訂定為期五年的特別寬限期,回報僅於前述期間屆滿後方須支付。
五、在上款所述的特別寬限期結束後,倘若導致訂定免除支付回報的特別狀況仍然持續,該特別寬限期可適當延長。
第十三條——收費
一、輕軌運輸公共服務的收費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應承批人的建議訂定。
二、除金額外,承批人應指出將訂定的運輸收費之結構,並為其認為適合的任何減收或豁免作出解釋。
三、承批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增加收費金額,亦不得實施沒有載於已批准的收費表內的收費。
第十四條——承批人的費用及其他收益
從屬業務所收取的費用、價金、不動產租金、動產租金、准照金額及其他款項均由承批人自行訂定。
第十五條——財政援助
一、在每年1月30日或之前,批給人會向承批人發放一項津貼,其金額相等於承批人該年的內部運作的預算金額。
二、批給人每年會向承批人每月分期發放一項津貼,分期付款於每月最後一日到期,津貼金額相當於需承擔輕軌系統經營、運營、保養及維護的合同的總額。
三、如屬第十條第二款所指情況,首次支付於履行該款規定義務後的第三十日到期,其後的每次支付均於每月最後一日到期。
四、在批給人的要求下,承批人應執行及確保的工程及提供財貨或服務的費用由批給人承擔,並透過在相關合同內訂定的方式進行支付。
五、由提供公共服務的收費及費用所生的年收入金額,以及由在本合同批准的從屬業務所產生的款項歸承批人所有,以保證批給的收入。
六、批給人豁免承批人就經營批給的收益或因實施、簽署或參與的行為及合同繳付任何稅項、供款、費用或手續費。
七、在此發放的財政援助將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計五年後重新估算。
第十六條——監察實體
一、批給的經營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指定的監察實體進行監察,該實體可就承批人所提供服務的質素及在履行其他義務方面,採取適當的措施。
二、承批人須向監察實體提供其所需的一切解釋和資料,以及為方便其行使本合同所訂的權限而給予所需的協助。
第十七條——承批人在監察範圍內的義務
一、為履行上條的規定,承批人尤須:
(一)讓監察實體人員自由進出所有設施,及在其總部內檢查與經營批給有關的所有簿冊、紀錄及文件;
(二)向監察實體提供持續更新的技術文件,闡明設施、基礎設施及設備的特點及運作狀態,並以任何其他文件作補充,以及在監察實體要求時,或顯示有助監察實體得到完整的資訊時作出解釋;
(三)在監察實體要求下,按其要求對設施及基礎設施進行檢查,以及對正在使用的或承批人已接收的設備進行隨機或有系統的測試,或在上述過程中向監察實體提供協助,以核實是否與相關功能、訂定的質量標準或技術規範相符。
二、倘檢查及測試結果證實設施、基礎設施或設備有任何不足或與規範不符時,監察實體將通知承批人並繕立筆錄,其內列出有關不足或不符,承批人可因此而被禁止使用有關設施、基礎設施或設備直至其得到補正為止。
三、承批人應確保可提供為本條文效力所需之資源。
第十八條——檢查及測試的費用
僅在檢查及測試結果未顯示功能不適合或與已制定的質量標準或規範不符時,上條所述的檢查及測試費用方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
第十九條——承批人提供的資料
一、承批人除了每年須提交下年的業務計劃及相關預算,以及定期提交負責技術職務的人員的培訓及訓練計劃外,還必須定期提交保險計劃、安全計劃以及載有人員資格及主要職務的現行人員配置表。
二、承批人應將跟進批給經營所需的統計資料存檔及持續更新相關資料,以便監察實體要求時以供查閱,尤其:
a)以每小時方式列出列車每日總行駛量,並指出有關營運線路及行駛方向;
b)按以下方式分類列出每日客流量:
i)使用者種類;
ii)營運線路;
iii)行駛方向;以及
iv)所使用的車站;
c)按停駛原因分類列出列車的非營運時間;
d)按線路、行駛方向及停駛原因分類列出營運線路的的非運營時間;
e)按線路及行駛方向分類列出行車延誤時間;
f)按使用者種類列出每日客量;
g)拒載事件的概述;
h)以每小時千瓦(kw/h)作為單位列出每座基礎設施及列車的每個行車階段的總耗電量;
i)承批業務及補充性業務的收益;
j)承批人的僱員數目;
k)薪金總額增加百分比;以及
l)其他為承批人工作的實體聘請的僱員數目。
三、如有需要,監察實體可要求取得經營批給的補充統計資料,承批人必須向監察實體提供。
第二十條——合同執行情況的中期評核
一、合同執行滿五年後,將就其執行情況進行中期評核。
二、中期評核的範圍包括服務質素、使用者滿意度及任何不履行合同的情況。
三、中期評核的參數及其評分標準將由批給人經聽取承批人的意見後訂定。
四、批給人可要求承批人進行自身評核,承批人亦可主動進行自身評核。
五、批給人可決定由監察實體進行中期評核,或指派第三方進行中期評核,相關費用由承批人承擔。
六、經參考評核結果或倘有的自身評核結果後,監察實體應編製一份初步報告,並通知承批人,以便其於十五日內發表意見。
七、在聽取承批人的意見後,監察實體將編製一份中期評核最後報告,當中列明中期評核取得的結果,並提交予批給人核准。
八、如獲核准的最後報告並非正面,承批人應在相關通知之日起計的三十日內向監察實體提交一份具有實施期限的建議解決方案,以彌補所發現的不足。
第二十一條——不履行
一、如承批人不履行合同,須按以下條款的規定科處罰則。
二、實施以下各條的任何處罰並不免除承批人在一般情況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乘客或任何其他人或實體倘有的賠償責任,亦不排除由所犯的違反行為而可產生的解除權,同時不妨礙有權限的實體作出法律規定的其他處罰。
三、科處本合同規定的處罰屬行政長官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金錢處罰
一、承批人因作為或不作為或因發生以下情況,得科處以下罰款:
(一)在未經許可或非因不可抗力的情況而造成全部或部份中斷服務,或放棄經營批給,科處罰款澳門元十萬至一百萬元,如服務未能恢復正常,將每日增加澳門元一萬至五萬元;
(二)在承批人本身的組織及運作上,或輕軌系統整體狀況出現嚴重干擾或不足時,科處罰款澳門元十萬至一百萬元,如情況未被修正,將每日增加澳門元一萬至五萬元;
(三)未按合同規定作通告及通知,科處罰款澳門元五千至五萬元;
(四)不遵守第六條關於承批人的人員的規定,科處罰款澳門元五千至五萬澳門元。
二、監察實體應將其認為承批人可被科處罰款的事實、理據以及可能採取的處罰決定通知承批人。
三、對於監察實體認為可被科處罰款的事實、其理據及金額,承批人可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計的十五日內以書面方式發表意見。
四、承批人應在自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計三十日內繳付罰款。
五、如不遵守上款規定,批給人將以稅務執行程序進行強制徵收罰款,而實施罰款的批示則作為執行名義。
第二十三條——接管
一、如出現:
a)在未經許可或非因不可抗力的情況而造成服務全部或部份中斷,或放棄經營批給;或
b)在承批人本身的組織及運作上,或輕軌系統整體狀態上出現嚴重干擾或不足時;
批給人可直接或透過第三人取代承批人經營批給,並佔有批給的構成部分。
二、接管期間用以運營及維護輕軌系統的費用,以及恢復正常經營的額外費用由承批人承擔。
三、導致接管的原因一旦消失,並在批給人認為適時時,承批人將獲通知在指定期間內,重新佔有批給設施及恢復正常經營。
四、倘承批人無意或無能力恢復經營,或恢復經營後導致批給重新被接管,將宣佈即時解除批給。
第二十四條——贖回
批給人可於任何時刻贖回批給,承批人無權就此收取任何賠償。
第二十五條——單方解除合同
一、如承批人因過錯而違反第四條第三、四、五及七款、第六條第三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三款及第十九條之規定,以及確實出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接管批給的前提,不論有否實施接管及是否在恢復經營後重複出現接管前提的情況,批給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二、批給人亦可在以下情況解除合同:
(一)在一年內向承批人科處罰款的總額超過承批人在該年取得的總收益的(百分之五)的金額;或
(二)關於合同執行的中期評核最後報告不屬正面;或
(三)在承批人就解決合同執行中期評核內所發現的不足向批給人提出建議解決方案及其實施期限且經承批人接受後,所實施的或有措施對情況沒有改善或在上述期限內仍未能糾正有關情況。
三、在其他情況下,經批給人發現事實情況,並具有解除合同的理據,將根據違反規定的種類通知承批人:
(一)在所訂定的不超過九十日的期間內,實施應作出的行為、停止不當活動及消除其影響,提交一份滿意的彌補計劃,或對合同規定指出適當的逐步調整方式或以其他方式糾正問題,否則可即時解除合同;或
(二)在通知所訂定的期間內重複作出不當行為或作出其他違反合同的行為時,可即時解除合同。
四、如承批人在上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仍未遵守批給人所作的通知,批給人可以即時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
五、解除合同將透過行政長官批示作出,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六、合同解除後,批給人將立即自行或透過第三人經營批給。
第二十六條——歸屬
一、在不論以任何名義終止批給後,批給的構成部份及承批人的從屬業務及相關的法律地位均無償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二、承批人不得對輕軌系統的有形固定資產設定任何性質的負擔。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何艷媚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譚麗霞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預算暨公共帳目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陳紫欣及周詠珊——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陳詠豪、謝偉鴻、何健鋒、許宣怡、李景輝及馬靜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按本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馮琼娟——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靜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職務。
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劉瑜妮——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為265,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庄萍萍在本會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點,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於消費者委員會——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委員——主席:何佩芬——委員:甄李睿恆、區天興、關勳杰、黃慶添、李居仁、鄺子豐、蘇頌恩、鄭穎堯、林迪恩
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於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應潘曉彤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七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許樂儀、陳詩敏、余穎茵及蘇賢慧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職務,薪俸點為23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之梁鄺金玉,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梁佩琼——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五十三名的合格投考人,獲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為期一年。
毛嘉琪——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五十九名的合格投考人,獲以臨時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為期一年。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余珮琳代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曾漢權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400點,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辦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黃文華,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點;
黎雪雯,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黎雪雯在本辦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朱婉儀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李慧雅,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吳小均,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黃玲、趙敏儀、黃建萍、陳小玲、甘麗珊、蔡頴霖、張淑瑤、梁詠愉、易幸宜、鄭卓豪、蕭明照、朱秀欣、黃美卿、容健輝、何安娜、向浩明、潘頴嘉、梁綺雯、原佩詩、李夏翡、何世樑、張海丹、冼麗珊、陳燕俞及陳嘉韻,自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譚若微,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黃健強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李泳妍、高嘉瑩、伍穎妍、盧婉婷、劉潤南、陳迪絲、張秀萍、蘇毅欣、黃文聰、陳榮斌、劉俏嫻、歐嘉雯、麥秀麗、黃嘉敏、黎嘉盈、梁麗婷、李家盈、尤婉兒、易珊珊、洪秀諭、鄧梓燊、陳淑玲、黃惠賢、古曦彤、何美雪、傅智君、馮靜文、劉嘉琪、麥潔敏、黎美崎、張麗嫦及潘千金,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陳文浩,自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張焯燕,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級護士李佩淇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周愛蓮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羅綺楣、何家宜、劉悅怡、林達丰、何文俊、聶麗欣、許重子、方瑋琪、梁健峰、柯仲榮及區錦珍,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林奕婷、王漢生、葉騰輝、趙錦蘭、李嘉明、李麗菁、黎佩婷及黃詠華,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何嘉莉,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符明映,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鄧芷筠,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七職階技術工人李耀興,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歐陽彩麗、張國超、唐倩紅及袁笑葉,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麗萍,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鄺頌能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袁家麟,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梁紫杏,自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歐麗詩及梁雅盈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涂家俊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李榮基、邱廷茜——應其要求,分別取消第M-0315、M-0316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核准向蔣國雄先生發給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德國厚勝藥業”准照,編號為第297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巴波沙大馬路216-232號如意閣、吉祥閣、鴻運閣1樓Q座,東主地址為澳門青洲大馬路260號逸麗花園第一座地下。
按照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王覓——獲准許從事治療師(心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646。
按照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朱仲倫——應其要求,取消第M-0439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劉可祥——恢復第M-1741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包杭綺——應其要求,中止第M-2238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麥肇敬——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495。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核准向滿貫亞太集團(澳門)一人有限公司發給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滿貫亞太集團(澳門)”准照,編號為第298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05-207號泉福工業大廈13樓H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05-207號泉福工業大廈13樓H座。
按照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梁嘉琦——應其要求,中止第T-0389號治療師(職業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取消潘志渝第E-2471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王虹、楊嘉倩——應其要求,分別取消第E-2638、E-2804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吳曉瑩、蔡娜潔、郭詠琳——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3098、E-3099、E-3100。
按照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歐亞口腔醫療中心(海上居),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de Estomatologia Au-Ah (La Marina),英文名稱為Our Dental Clinic (La Marina)——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476,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黑沙環中街無門牌號數海上居-商舖地下Q座,持牌人為美邦國際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3樓M座。
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和第九條,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鄭錫杰為本局教育研究暨教育改革輔助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鄭錫杰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教育研究暨教育改革輔助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台灣師範大學教育學學士;
──澳門大學教育碩士學位(教育行政)。
3. 專業簡歷
──2007年至今 教育暨青年局高級技術員。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代局長 龔志明(副局長)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林慧華,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蕭美思及劉暢,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
譚亦峰,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劉凌及陳堅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容文杰,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Alberto Manuel da Silva Hung,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
楊倩敏,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白德利,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
李君亮,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薪俸點為230。
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陳繼春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劉楚遠在本局擔任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九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鄒國偉在本局擔任體育發展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鄭炳光,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6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叁年,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簡媚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叁年,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黃健飛,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趙健敏,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於高等教育局
代局長 何絲雅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於澳門理工學院——秘書長 李惠芳
根據第27/2019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轉入同一行政法規附表二所載的領導及主管人員名單:
領導及主管人員 |
|||||
姓名 |
二零一九年八月六日的狀況 |
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的狀況 |
備註 |
||
旅遊學院 |
任用方式 |
澳門旅遊學院 |
任用方式 |
||
黃竹君 |
院長 |
定期委任 |
院長 |
定期委任 |
|
甄美娟 |
副院長 |
定期委任 |
副院長 |
定期委任 |
|
羅曼儀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校長 |
定期委任 |
持續教育學校校長 |
定期委任 |
|
羅嘉賢 |
望廈迎賓館館長 |
定期委任 |
教學酒店總經理 |
定期委任 |
|
朱振榮 |
技術暨學術輔助部部長 |
定期委任 |
學生事務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
陳美霞 |
行政暨財政輔助部部長 |
定期委任 |
行政及財政輔助處處長 |
定期委任 |
根據第27/2019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轉入同一行政法規附表一所載的編制內人員名單:
編制內人員 |
||||||
人員組別及姓名 |
二零一九年八月六日的狀況 |
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的狀況 |
任用方式 |
備註 |
||
官職/職級 |
職階 |
官職/職級 |
職階 |
|||
人員組別:領導及主管 |
||||||
黃竹君 |
院長 |
--- |
院長 |
--- |
定期委任 |
|
甄美娟 |
副院長 |
--- |
副院長 |
--- |
定期委任 |
|
羅曼儀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校長 |
--- |
持續教育學校校長 |
--- |
定期委任 |
|
羅嘉賢 |
望廈迎賓館館長 |
--- |
教學酒店總經理 |
--- |
定期委任 |
|
朱振榮 |
技術暨學術輔助部部長 |
--- |
學生事務處處長 |
--- |
定期委任 |
|
陳美霞 |
行政暨財政輔助部部長 |
--- |
行政及財政輔助處處長 |
--- |
定期委任 |
|
人員組別:高級技術員 |
||||||
陳美霞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確定委任 |
c) |
朱振榮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確定委任 |
c) |
甄美娟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確定委任 |
a) |
黎頴超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
羅志明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
王美清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
梁健華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
阮振南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
人員組別:技術員 |
||||||
羅曼儀 |
首席特級技術員 |
2 |
首席特級技術員 |
2 |
確定委任 |
b) |
聶幗瓔 |
首席特級技術員 |
1 |
首席特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
黃炎權 |
首席特級技術員 |
1 |
首席特級技術員 |
1 |
確定委任 |
|
李潔荷 |
特級技術員 |
3 |
特級技術員 |
3 |
確定委任 |
d) |
人員組別:旅遊 |
||||||
陳傳錢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7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7 |
確定委任 |
|
徐漢強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7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7 |
確定委任 |
|
人員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潘小娟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
黃國榮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
張頤芳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
尹耀國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確定委任 |
|
李美燕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確定委任 |
|
羅茂顏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確定委任 |
備註:
a)副院長;
b)校長;
c)處長;
d)長期無薪假。
根據第27/2019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轉入新架構,並維持其原有職務的法律狀況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及個人勞動合同人員: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
||||||
人員組別及姓名 |
二零一九年八月六日的狀況 |
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的狀況 |
任用方式 |
備註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人員組別:高級技術員 |
||||||
林寶玉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黃日華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葉子君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林家妍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柯敏姬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朱誦祺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廖慧香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蘇慶富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張志雄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徐德強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馮若華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孔珮瑩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李嘉汶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李瑞菁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戴麗萍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鄧小麗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陳嘉輝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陳倩盈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謝永耀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賀曉勁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何嘉敏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葉兆敏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李梓豪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梁文津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汪柏靈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人員組別:技術員 |
||||||
鄭嘉琪 |
特級技術員 |
3 |
特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楊桂英 |
特級技術員 |
3 |
特級技術員 |
3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林煒燕 |
特級技術員 |
3 |
特級技術員 |
3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譚慧敏 |
特級技術員 |
3 |
特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余曉瑩 |
特級技術員 |
3 |
特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何詠恩 |
特級技術員 |
2 |
特級技術員 |
2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葉嘉儀 |
特級技術員 |
2 |
特級技術員 |
2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關慧茵 |
特級技術員 |
2 |
特級技術員 |
2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李文建 |
特級技術員 |
2 |
特級技術員 |
2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杜靜儀 |
特級技術員 |
2 |
特級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黃曉菁 |
特級技術員 |
2 |
特級技術員 |
2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黃惠婷 |
特級技術員 |
2 |
特級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陳正莉 |
特級技術員 |
1 |
特級技術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陳秀媛 |
特級技術員 |
1 |
特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陳倩菁 |
特級技術員 |
1 |
特級技術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朱歡玲 |
特級技術員 |
1 |
特級技術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Eduína da Silva |
特級技術員 |
1 |
特級技術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馮嘉頌 |
特級技術員 |
1 |
特級技術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林嘉惠 |
特級技術員 |
1 |
特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林結紅 |
特級技術員 |
1 |
特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李敬康 |
特級技術員 |
1 |
特級技術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鄧小欣 |
特級技術員 |
1 |
特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王英麗 |
特級技術員 |
1 |
特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李瑞麟 |
首席技術員 |
3 |
首席技術員 |
3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吳日東 |
首席技術員 |
2 |
首席技術員 |
2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霍翰華 |
首席技術員 |
1 |
首席技術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馮嘉維 |
首席技術員 |
1 |
首席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阮菊美 |
首席技術員 |
1 |
首席技術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朱高宏 |
一等技術員 |
1 |
一等技術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葉志豪 |
一等技術員 |
1 |
一等技術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葉鳳 |
一等技術員 |
1 |
一等技術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余曉彤 |
一等技術員 |
1 |
一等技術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王傳斐 |
一等技術員 |
1 |
一等技術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黃國馳 |
一等技術員 |
1 |
一等技術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歐陽德 |
二等技術員 |
2 |
二等技術員 |
2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陳佳妮 |
二等技術員 |
2 |
二等技術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何慧健 |
二等技術員 |
2 |
二等技術員 |
2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姚嘉妍 |
二等技術員 |
2 |
二等技術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林偉明 |
二等技術員 |
2 |
二等技術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梁啓聰 |
二等技術員 |
2 |
二等技術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薛崇正 |
二等技術員 |
2 |
二等技術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袁健鵬 |
二等技術員 |
2 |
二等技術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黃曉彤 |
二等技術員 |
2 |
二等技術員 |
2 |
行政任用合同 |
|
粘世偉 |
二等技術員 |
1 |
二等技術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龍善衡 |
二等技術員 |
1 |
二等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人員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吳紫平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Tamami Ogata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張笑芳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范永好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馮嘉豪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劉丹凝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莫梅蘭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吳瑞蘭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伍悅峰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余嘉嘉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余麗冰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陳金玉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張潤儀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鍾詩煒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姚偉菁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林國基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劉可瑩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麥麗珍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莫家興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邵碧玉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黃煒強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Ana Vong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陳慧怡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鄭愛慈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崔秀慧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周家輝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馮妙嫦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何偉強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李凱瑩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李美儀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梁慧玲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廖月婷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盧尚華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馬秀玲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吳志江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吳麗貞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吳万盛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伍美珍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阮嘉暉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陳志健 |
特級公關督導員 |
2 |
特級公關督導員 |
2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林國成 |
特級公關督導員 |
2 |
特級公關督導員 |
2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潘婉芬 |
特級公關督導員 |
2 |
特級公關督導員 |
2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李家華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陳芷湘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陳榕榕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張毅杰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何穎賢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林桂芬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梁文聰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呂寶亮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盧少儀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譚宏展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許蔚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梁浩文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施明亮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陳耀全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林日雄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陳耀華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許妙蘭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楊智輝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楊小華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李明慧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盧麗玲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盧慧雯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馬淑賢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彭詠恩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鄧惠旋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黃瑩瑩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杜玉貞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陸正怡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吳浩然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人員組別:工人 |
||||||
潘慶祥 |
技術工人 |
8 |
技術工人 |
8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蘇國忠 |
技術工人 |
8 |
技術工人 |
8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徐君瑞 |
技術工人 |
7 |
技術工人 |
7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黃永禧 |
技術工人 |
7 |
技術工人 |
7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陳偉強 |
技術工人 |
5 |
技術工人 |
5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麥結勝 |
技術工人 |
5 |
技術工人 |
5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黎錦棠 |
技術工人 |
4 |
技術工人 |
4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徐小麗 |
勤雜人員 |
8 |
勤雜人員 |
8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黃美嬌 |
勤雜人員 |
8 |
勤雜人員 |
8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馮瑀 |
勤雜人員 |
6 |
勤雜人員 |
6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梁沛女 |
勤雜人員 |
6 |
勤雜人員 |
6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夏家發 |
勤雜人員 |
5 |
勤雜人員 |
5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人員組別:重型車輛司機 |
||||||
鄭少華 |
重型車輛司機 |
5 |
重型車輛司機 |
5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梁韶東 |
重型車輛司機 |
5 |
重型車輛司機 |
5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羅志智 |
重型車輛司機 |
5 |
重型車輛司機 |
5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吳偉文 |
重型車輛司機 |
5 |
重型車輛司機 |
5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湯錦華 |
重型車輛司機 |
5 |
重型車輛司機 |
5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黃均良 |
重型車輛司機 |
5 |
重型車輛司機 |
5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羅遠根 |
重型車輛司機 |
4 |
重型車輛司機 |
4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人員組別:輕型車輛司機 |
||||||
劉柱洪 |
輕型車輛司機 |
4 |
輕型車輛司機 |
4 |
行政任用合同 |
個人勞動合同人員 |
||||||
人員組別及姓名 |
二零一九年八月六日的狀況 |
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的狀況 |
任用方式 |
備註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人員組別:教學人員 |
||||||
Leonardo Anthony Najarro Dioko |
教授 |
7 |
教授 |
7 |
個人勞動合同 |
|
John Ap |
客座教授 |
5 |
客座教授 |
5 |
個人勞動合同 |
|
陳偉雄 |
客座教授 |
1 |
客座教授 |
1 |
個人勞動合同 |
|
葉嘉儀 |
副教授 |
7 |
副教授 |
7 |
個人勞動合同 |
|
黃子毅 |
副教授 |
7 |
副教授 |
7 |
個人勞動合同 |
|
郭振峯 |
副教授 |
5 |
副教授 |
5 |
個人勞動合同 |
|
李湘萍 |
副教授 |
5 |
副教授 |
5 |
個人勞動合同 |
|
呂劍英 |
副教授 |
5 |
副教授 |
5 |
個人勞動合同 |
|
Thea Edith Vinnicombe |
副教授 |
5 |
副教授 |
5 |
個人勞動合同 |
|
姚敏如 |
副教授 |
4 |
副教授 |
4 |
個人勞動合同 |
|
龔永珩 |
副教授 |
4 |
副教授 |
4 |
個人勞動合同 |
|
林靜芝 |
副教授 |
4 |
副教授 |
4 |
個人勞動合同 |
|
李頴詩 |
副教授 |
4 |
副教授 |
4 |
個人勞動合同 |
|
黃婉妍 |
副教授 |
4 |
副教授 |
4 |
個人勞動合同 |
|
許月英 |
副教授 |
4 |
副教授 |
4 |
個人勞動合同 |
|
趙偉兵 |
副教授 |
4 |
副教授 |
4 |
個人勞動合同 |
|
周勇 |
副教授 |
4 |
副教授 |
4 |
個人勞動合同 |
|
任連萍 |
副教授 |
3 |
副教授 |
3 |
個人勞動合同 |
|
楊曦 |
副教授 |
3 |
副教授 |
3 |
個人勞動合同 |
|
Yen Nee Ng |
副教授 |
3 |
副教授 |
3 |
個人勞動合同 |
|
Ali Bavik |
副教授 |
2 |
副教授 |
2 |
個人勞動合同 |
|
羅毅新 |
副教授 |
2 |
副教授 |
2 |
個人勞動合同 |
|
Basnyat Sandeep |
副教授 |
1 |
副教授 |
1 |
個人勞動合同 |
|
顏力祺 |
副教授 |
1 |
副教授 |
1 |
個人勞動合同 |
|
楊惠君 |
副教授 |
1 |
副教授 |
1 |
個人勞動合同 |
|
溫艷瓊 |
客座副教授 |
6 |
客座副教授 |
6 |
個人勞動合同 |
|
羅導謙 |
客座副教授 |
5 |
客座副教授 |
5 |
個人勞動合同 |
|
李俊豐 |
客座副教授 |
2 |
客座副教授 |
2 |
個人勞動合同 |
|
Sharif Shams Imon |
特邀副教授 |
6 |
特邀副教授 |
6 |
個人勞動合同 |
|
Mark Anthony Gibson |
特邀副教授 |
4 |
特邀副教授 |
4 |
個人勞動合同 |
|
齊珊珊 |
特邀副教授 |
4 |
特邀副教授 |
4 |
個人勞動合同 |
|
Antonio Miguel Gigante Gassmann de Oliveira |
講師 |
5 |
講師 |
5 |
個人勞動合同 |
|
畢永邦 |
講師 |
5 |
講師 |
5 |
個人勞動合同 |
|
程綺文 |
講師 |
5 |
講師 |
5 |
個人勞動合同 |
|
何文正 |
講師 |
5 |
講師 |
5 |
個人勞動合同 |
|
邱燕媚 |
講師 |
5 |
講師 |
5 |
個人勞動合同 |
|
Laurie Anne Baker Malungu |
講師 |
5 |
講師 |
5 |
個人勞動合同 |
|
盧振邦 |
講師 |
5 |
講師 |
5 |
個人勞動合同 |
|
Robarts Bandeira Hugo |
講師 |
5 |
講師 |
5 |
個人勞動合同 |
|
Tom Wilhelm |
講師 |
5 |
講師 |
5 |
個人勞動合同 |
|
Castilho da Silva Nogueira Carolina |
講師 |
4 |
講師 |
4 |
個人勞動合同 |
|
陳敬諾 |
講師 |
4 |
講師 |
4 |
個人勞動合同 |
|
陳詠心 |
講師 |
4 |
講師 |
4 |
個人勞動合同 |
|
禤詠瑜 |
講師 |
4 |
講師 |
4 |
個人勞動合同 |
|
古紀瀅 |
講師 |
4 |
講師 |
4 |
個人勞動合同 |
|
李剛 |
講師 |
4 |
講師 |
4 |
個人勞動合同 |
|
梁耀祺 |
講師 |
4 |
講師 |
4 |
個人勞動合同 |
|
梁詩琪 |
講師 |
4 |
講師 |
4 |
個人勞動合同 |
|
龍經緯 |
講師 |
4 |
講師 |
4 |
個人勞動合同 |
|
Stephen Donald Sayers |
講師 |
4 |
講師 |
4 |
個人勞動合同 |
|
Ubaldino Sequeira Couto |
講師 |
4 |
講師 |
4 |
個人勞動合同 |
|
胡詠斯 |
講師 |
4 |
講師 |
4 |
個人勞動合同 |
|
Ahmed Fouad Abdel Latif Abdel Fattah |
講師 |
3 |
講師 |
3 |
個人勞動合同 |
|
Anna Litwin |
講師 |
3 |
講師 |
3 |
個人勞動合同 |
|
方興 |
講師 |
3 |
講師 |
3 |
個人勞動合同 |
|
霍曉楓 |
講師 |
3 |
講師 |
3 |
個人勞動合同 |
|
馮智廣 |
講師 |
3 |
講師 |
3 |
個人勞動合同 |
|
馮潔心 |
講師 |
3 |
講師 |
3 |
個人勞動合同 |
|
何汝霆 |
講師 |
3 |
講師 |
3 |
個人勞動合同 |
|
Jeremy Douglas Phillips |
講師 |
3 |
講師 |
3 |
個人勞動合同 |
|
Jessica Valoma Marques |
講師 |
3 |
講師 |
3 |
個人勞動合同 |
|
林浩平 |
講師 |
3 |
講師 |
3 |
個人勞動合同 |
|
劉名珍 |
講師 |
3 |
講師 |
3 |
個人勞動合同 |
|
李卓 |
講師 |
3 |
講師 |
3 |
個人勞動合同 |
|
Mary Elizabeth Eddy U |
講師 |
3 |
講師 |
3 |
個人勞動合同 |
|
Rachel Luna Peralta |
講師 |
3 |
講師 |
3 |
個人勞動合同 |
|
蘇碧瑜 |
講師 |
3 |
講師 |
3 |
個人勞動合同 |
|
譚秀嫦 |
講師 |
3 |
講師 |
3 |
個人勞動合同 |
|
陶婉瑩 |
講師 |
3 |
講師 |
3 |
個人勞動合同 |
|
黃琬芝 |
講師 |
3 |
講師 |
3 |
個人勞動合同 |
|
吳志偉 |
講師 |
3 |
講師 |
3 |
個人勞動合同 |
|
管潔琦 |
講師 |
2 |
講師 |
2 |
個人勞動合同 |
|
孔祥騫 |
講師 |
2 |
講師 |
2 |
個人勞動合同 |
|
嚴乙倫 |
講師 |
2 |
講師 |
2 |
個人勞動合同 |
|
林玉琼 |
講師 |
2 |
講師 |
2 |
個人勞動合同 |
|
Ming Loong Jerome Keong |
講師 |
2 |
講師 |
2 |
個人勞動合同 |
|
David Charles Wiley Jr |
講師 |
1 |
講師 |
1 |
個人勞動合同 |
|
龔健 |
講師 |
1 |
講師 |
1 |
個人勞動合同 |
|
何靜軒 |
講師 |
1 |
講師 |
1 |
個人勞動合同 |
|
劉擇祥 |
講師 |
1 |
講師 |
1 |
個人勞動合同 |
|
張來源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8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8 |
個人勞動合同 |
|
方惠萍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8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8 |
個人勞動合同 |
|
林兆文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8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8 |
個人勞動合同 |
|
林泓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8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8 |
個人勞動合同 |
|
劉仕彬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8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8 |
個人勞動合同 |
|
梁偉雄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8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8 |
個人勞動合同 |
|
梁穎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8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8 |
個人勞動合同 |
|
麥錫光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8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8 |
個人勞動合同 |
|
譚志輝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8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8 |
個人勞動合同 |
|
鄧靖宇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8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8 |
個人勞動合同 |
|
韋雄基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8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8 |
個人勞動合同 |
|
周銘淳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7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7 |
個人勞動合同 |
|
徐冠球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7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7 |
個人勞動合同 |
|
傅曉棠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7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7 |
個人勞動合同 |
|
邱秀華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7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7 |
個人勞動合同 |
|
龔志鴻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7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7 |
個人勞動合同 |
|
黎美思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7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7 |
個人勞動合同 |
|
梁永斌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7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7 |
個人勞動合同 |
|
吳鈞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7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7 |
個人勞動合同 |
|
吳偉強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7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7 |
個人勞動合同 |
|
岑偉聰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7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7 |
個人勞動合同 |
|
鄧彩鳳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7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7 |
個人勞動合同 |
|
尹樹仁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7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7 |
個人勞動合同 |
|
朱倩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6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6 |
個人勞動合同 |
|
毛巧玫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6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6 |
個人勞動合同 |
|
莊允諾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5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5 |
個人勞動合同 |
|
鄭麒泰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4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4 |
個人勞動合同 |
|
潘靄欣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4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4 |
個人勞動合同 |
|
Takashi Suda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4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4 |
個人勞動合同 |
|
李倩雯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3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3 |
個人勞動合同 |
|
羅小倩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3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3 |
個人勞動合同 |
|
Vishal Vishwanath Apte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2 |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
2 |
個人勞動合同 |
|
人員組別:廚房專業培訓人員 |
||||||
秦建基 |
總廚 |
5 |
總廚 |
5 |
個人勞動合同 |
|
李漢斯 |
總廚 |
5 |
總廚 |
5 |
個人勞動合同 |
|
唐潤強 |
總廚 |
5 |
總廚 |
5 |
個人勞動合同 |
|
鮑正行 |
總廚 |
3 |
總廚 |
3 |
個人勞動合同 |
|
蘇少娟 |
總廚 |
3 |
總廚 |
3 |
個人勞動合同 |
|
黎桂軒 |
總廚 |
2 |
總廚 |
2 |
個人勞動合同 |
|
趙國強 |
總廚 |
1 |
總廚 |
1 |
個人勞動合同 |
|
梁永康 |
總廚 |
1 |
總廚 |
1 |
個人勞動合同 |
|
余煥春 |
一級廚師 |
6 |
一級廚師 |
6 |
個人勞動合同 |
|
曹耀昌 |
一級廚師 |
4 |
一級廚師 |
4 |
個人勞動合同 |
|
譚寶安 |
一級廚師 |
3 |
一級廚師 |
3 |
個人勞動合同 |
|
高英維 |
二級廚師 |
3 |
二級廚師 |
3 |
個人勞動合同 |
|
劉翠萍 |
二級廚師 |
1 |
二級廚師 |
1 |
個人勞動合同 |
|
袁健斌 |
二級廚師 |
1 |
二級廚師 |
1 |
個人勞動合同 |
|
曾綺紅 |
廚房助理 |
6 |
廚房助理 |
6 |
個人勞動合同 |
|
曾意娟 |
廚房助理 |
6 |
廚房助理 |
6 |
個人勞動合同 |
|
張艷霞 |
廚房助理 |
6 |
廚房助理 |
6 |
個人勞動合同 |
|
古文詩 |
廚房助理 |
6 |
廚房助理 |
6 |
個人勞動合同 |
|
楊雪珍 |
廚房助理 |
6 |
廚房助理 |
6 |
個人勞動合同 |
|
李麗娟 |
廚房助理 |
6 |
廚房助理 |
6 |
個人勞動合同 |
|
羅惠娟 |
廚房助理 |
6 |
廚房助理 |
6 |
個人勞動合同 |
|
黃秀平 |
廚房助理 |
6 |
廚房助理 |
6 |
個人勞動合同 |
|
人員組別:餐廳專業培訓人員 |
||||||
曾日昇 |
餐桌主管 |
5 |
餐桌主管 |
5 |
個人勞動合同 |
|
郭秀強 |
餐桌主管 |
5 |
餐桌主管 |
5 |
個人勞動合同 |
|
Miguel Oliveira Fernandes Lança |
餐桌主管 |
2 |
餐桌主管 |
2 |
個人勞動合同 |
|
陳達仁 |
餐桌主管 |
1 |
餐桌主管 |
1 |
個人勞動合同 |
|
施恩雄 |
一級餐桌服務員 |
5 |
一級餐桌服務員 |
5 |
個人勞動合同 |
|
何長添 |
一級餐桌服務員 |
3 |
一級餐桌服務員 |
3 |
個人勞動合同 |
|
Virginia Gania Delos Santos |
一級餐桌服務員 |
3 |
一級餐桌服務員 |
3 |
個人勞動合同 |
|
胡沛文 |
一級餐桌服務員 |
3 |
一級餐桌服務員 |
3 |
個人勞動合同 |
|
謝頌生 |
一級餐桌服務員 |
2 |
一級餐桌服務員 |
2 |
個人勞動合同 |
|
蘇麗雅 |
一級餐桌服務員 |
2 |
一級餐桌服務員 |
2 |
個人勞動合同 |
|
人員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陳熊輝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個人勞動合同 |
|
人員組別:其它(不屬職程人員) |
||||||
陳卓垣 |
房口及洗衣房服務員 |
--- |
房口及洗衣房服務員 |
--- |
個人勞動合同 |
|
鄭志森 |
廚房顧問 |
--- |
廚房顧問 |
--- |
個人勞動合同 |
|
趙杰生 |
房口及洗衣房服務員 |
--- |
房口及洗衣房服務員 |
--- |
個人勞動合同 |
|
朱漢明 |
總務部主任 |
--- |
總務部主任 |
--- |
個人勞動合同 |
|
關翠瑩 |
行政助理 |
--- |
行政助理 |
--- |
個人勞動合同 |
|
劉敏聰 |
行政助理 |
--- |
行政助理 |
--- |
個人勞動合同 |
|
羅灝璣 |
行政助理 |
--- |
行政助理 |
--- |
個人勞動合同 |
|
駱嘉欣 |
行政助理 |
--- |
行政助理 |
--- |
個人勞動合同 |
|
Ronald Grindulo Gonzales |
西式烘焙技師 |
--- |
西式烘焙技師 |
--- |
個人勞動合同 |
|
譚志威 |
倉務員 |
--- |
倉務員 |
--- |
個人勞動合同 |
|
胡振華 |
教學餐廳經理 |
--- |
教學餐廳經理 |
--- |
個人勞動合同 |
|
黃文樹 |
廚房顧問 |
--- |
廚房顧問 |
--- |
個人勞動合同 |
(經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核准)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基金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十職階勤雜人員梁榮,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委任林瑞祥擔任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李結濠、何仲誠、冼洪輝及司徒振銳,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蔡文浩,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地形測量員李智聰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地形測量員,薪俸點370點,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雅永健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技術工人周榮章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故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亦於同日起失效。
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二副刊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二名、第七名、第八名、第十名、第十四名、第十八名、第十九名、第二十一名、第二十四名至第二十六名、第二十九名、第三十一名、第三十四名、第三十七名、第四十名至第四十二名及第四十七名的林德華、廖佩華、梁啓明、郭梓陽、劉湛銘、洪綺婷、曾偉樂、張樂堯、梁焯南、林曉穎、朱詠詩、李瑞筠、易佩珊、陳家祺、周婉婷、袁曉豐、龔桂敏、黃志龍及鄭詩羽,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二副刊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十二名的陳沛權,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
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譚炎儀──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杜陽陽及黃若洲──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林煒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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