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34/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八條以及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且經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約束力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治安警察局提出的申請及依據後,批准續期使用下列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一)、經第170/201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安裝於特警隊總部的6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經第179/201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許可續期使用於出入境管制廳/陸路管制處/關閘出入境事務站的3台錄像監視系統攝影機。

二、治安警察局為負責管理有關錄像監視系統的實體。

三、本批示的許可期間為兩年,自前一許可期間屆滿日起計算,可續期,為此須核實作出許可的依據是否仍然維持。

四、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五、將本批示通知治安警察局。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葡文版本

第135/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三十九條,聯同十二月二十日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薛仲明或其法定代任人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與馬起峰續簽個人勞動合同。

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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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曾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