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4/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007號行政法規《經濟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經濟發展委員會成員:
崔世平、林中賢、吳文慧、蕭志偉、馮信堅、曾志龍、王彬成、王一濤、葉兆佳、姜宜道、蕭東文、鄭志強、李光、容永恩、李國輝、馮學能、胡景光、何敬麟、何佩芬、蕭婉儀、魏丹、曾忠祿、陳捷、何凱玲。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