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之批示:
鄭秀賢——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九條第七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行政長官辦公室私人秘書,由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至十二月十九日。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經濟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蘇惠玲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同一職務的徵用,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八日起續期一年。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批示:
麥泰錕——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4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李詠聰,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
李莉珊,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點。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三日批示如下:
李詠文——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何嘉杰在本署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審計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十五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諾安娜及簡慧妍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日於審計長辦公室——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
組織 | 功能 | 經濟 | ||
720001-00 | 海關福利會——部門預算 | |||
收入項目 | ||||
08-33-00-00-00 |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央預算轉移 | $ 250,000.00 | ||
收入總額 | $ 250,000.00 | |||
開支項目 | ||||
5-02-0 | 32-02-16-00-00 | 文康活動 | $ 250,000.00 | |
開支總額 | $ 250,000.00 | |||
核准依據: | 30/08/2019之行政長官批示 |
主席:海關關長 黃有力——副主席:副海關關長 黃文忠——秘書:海關行政財政廳代廳長 吳嘉慧——秘書:海關關務督察 林彩紅——委員:財政局公共開支處顧問高級技術員 雲大衛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及第五條,以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本辦公室總務處處長胡燕冰碩士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九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黃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60,試用期六個月,由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款、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蔡銳倫及曾霆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160,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茲聲明,本辦公室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黃嘉莉,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現應關係人之要求,由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終止其在本辦公室之職務。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的批示:
梁錦輝、馬俊彥、林燕生、崔惠賢、梁燕玲、舒展程、陳慶芳、李慧君、黃海濤、Daniel Jose Borges、區國棠、李曉冬、布文迪及謝廣衛——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三款、第7/2004號法律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其於檢察院擔任主任書記員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日的批示:
李揚——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九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公佈的“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學員的最後評核名單中排名第六十名的岑希彤,現以臨時委任方式任用為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第一職階檢察院初級書記員,由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周子健擔任本辦公室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余小慧原行政公職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職至本辦公室工作,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李海儀,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現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終止在本辦公室的職務。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黎偉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20點,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代局長 吳海恩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錢玉麟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月梅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十二日第11/96/M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賦予“澳門互助總會”行政公益法人的資格。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於行政公職局
副局長 曹錦俊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吳子華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625,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郭美娜,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因辭世,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起終止在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職務。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蘇惠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文達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六職階警長李敬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589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五職階警長何耀坤,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458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八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鄭文達,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391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高文傑,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529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何貴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463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吳仕成,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698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首席關員許慧珠,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149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黃潤棠,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805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方宇祥,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447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布炳恆,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720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李樹發,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601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八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退休關務督察梁基明之遺孀岑潔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0201,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退休衛生服務助理員陳榮斌之遺孀李秀雁,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141,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九年七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祝四妹,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423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郵電局行政技術助理員林杏愉,供款人編號300841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一。
市政署園林護理員謝慕儀,供款人編號602938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暨青年局中學教育三級教師Alda José da Rocha,供款人編號603629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關勤雜人員余柳愛,供款人編號603913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
市政署勤雜人員關金全,供款人編號605449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文化局技術員楊詩琪,供款人編號620210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高級衛生技術員許孟雄,供款人編號622601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黃寶遂,供款人編號625102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勤雜人員陳明江,供款人編號602752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重型車輛司機羅帶養,供款人編號606298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土地工務運輸局行政技術助理員黃彩英,供款人編號618366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文化局技術輔導員梁浩東,供款人編號300229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顧問余雨生,供款人編號618722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張一華獲確定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點,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曉盈、何潤華、鄺彼得及林雅靜在本會擔任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沙蓮達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九日之批示:
霍詠珊——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八日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二日之批示:
謝翠君——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於經濟局
局長 戴建業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一九)款項轉帳: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於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麥滔,為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梁嘉慧,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陳永成、葉婉欣、古進杰及關淑詩,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195,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區智成,為本局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連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薪俸點為180點,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九月九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賴翠華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六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15點。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怡莉在本會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六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點,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陳漢生——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經六月一日第1/98/M號法律修訂的六月十二日第4/95/M號法律第九條及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全職委員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五日起獲續期一年。
吳燕天——根據經六月一日第1/98/M號法律修訂的六月十二日第4/95/M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代表財政局的非全職委員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徵用財政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黃國英在本辦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張小燕在本辦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四日起續期三年。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主任 莫苑梨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應李鳴斌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應陳慧妍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林嘉煌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吳智豪及林振培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陳偉東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三日作出之批示:
何志輝副消防總長——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技術支援廳輔助服務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九日作出的第127/2019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98/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第2/2008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第八條第四款(一)項和(二)項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七條b)項及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現決定提升治安警察局以下軍事化人員為基礎職程之普通職程一等警員職級。
以下人員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與其職級相稱的薪俸及年資開始生效。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警員 | 294921 | 周志文 |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劉運嫦副警務總監代行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曹麗兒,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八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第六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3/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李俊偉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DIR-PJ/2018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二款(二)項第八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石天龍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55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黃志達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陳桂珍、李惠珠、梁壽光、盧玉嬋、關卿翠、冼月明及譚彩珍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3/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何翠萍、楊詠心及葉曉彤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3/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黃少秋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晉階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二-B條第三款(四)項、第十二-F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特別調查處處長賴文威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周杏玲及鄭瑞通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3/2018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劉杏枝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四日起續期三年。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潘曉彤——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四十六名的合格投考人,獲以臨時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為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梁惠文,司法警察局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刑事偵查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以派駐方式在局方擔任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吳鍾斌及聶積創,司法警察局編制內第四職階首席刑事偵查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以派駐方式在局方擔任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張錦倫,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黃潔瑜,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呂錦雲副局長代行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福利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薛仲明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之批示:
應翁文挺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九日之批示:
應葉敏婷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級護士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應馮敏絲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應許孟雄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九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朱鉅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伍潔瑜、賴雅薇、武藝、黃雅琳、陳顯貴、何祖怡、何婉珊、關皓怡、關婉琴、李玉苹、林俊傑、梁家琪、吳曉眉、蕭興泰、黃彩順、黃凱琪及黃惠琴,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謝慧玲,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莊寶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饒桂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三日之批示:
吳國良——根據經第3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三十一條第三款a)項及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二款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四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醫院行政廳廳長,為期兩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應鍾日暖碩士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財務管理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一日起終止。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九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尚生堂中藥房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238號以及商號名稱為“尚生堂中藥房(宏開店)”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俾若翰街(筷子基北街)178-182號宏開第五座地下D座。
按照二零一九年九月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李家恩——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3094。
劉詩雅——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488。
按照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葉震華——應其要求,取消第E-2493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黃駿盛——應其要求,取消第M-2151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羅詠豪、黃香凝、林建華、區亦藍、甘凱文、梁錫烽——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489、M-2490、M-2491、M-2492、M-2493、M-2494。
薛巧鳳、歐穎茵——獲准許從事治療師(心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T-0644、T-0645。
按照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劉嘉欣——應其要求,取消第E-2665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劉建寧——應其要求,中止第W-0405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陳嘉豪——應其要求,中止第T-0535號治療師(職業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冼寶瑤——應其要求,中止第T-0639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麥永業、陳綺珊——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3095、E-3096。
按照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方金泉第C-0406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Batista, Maria de Fatima——應其要求,中止第E-1504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取消林嘉慧第T-0053號治療師(物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取消岑子華第T-0450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分別取消張斯廉第T-0259號及羅俊雄第T-0525號治療師(職業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按照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林思甄——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3097。
取消馬翠琼第W-0188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黃詠欣——應其要求,取消第W-0679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李詩韻——恢復第T-0489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蕭富城、連靜儀——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T-0498、T-0522號治療師(物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姚芷程、侯俊豪——應其要求,分別取消第T-0641、T-0643號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李善同,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即在交通事務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陳琬婷,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起,即在財政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黃艷紅,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起,即在交通事務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陳加欣,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即在體育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倫詠芝,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五日起,即在社會工作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周嘉莉,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二日起,即在交通事務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前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文金珠,因辭世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六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八條、第十條和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半年,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黃佩玲及區嘉寶,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輔助教學工作),薪俸點26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批示:
何雨琪——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教育行政範疇),薪俸點為430,為期半年,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批示:
蔡妙容——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教育行政範疇),薪俸點為430,為期半年,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批示:
湯穎欣——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英語傳意範疇),薪俸點為430,為期半年,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五日批示:
吳宇庭——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教育行政範疇),薪俸點為430,為期半年,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批示:
歐陽淑君——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教育行政範疇),薪俸點為430,為期半年,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批示:
林麗芳——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八條、第十條和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輔助教學工作),薪俸點為260,為期半年,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八條、第十條和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半年,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羅燕燕、梁美玲及鄧巧玲,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輔助教學工作),薪俸點26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六月十日批示:
何錦培——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八條、第十條和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資訊),薪俸點為260,為期半年,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三條、第五條和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半年,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歐遠輝及蒲曉新,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數學),薪俸點440;
劉佩芳,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英文),薪俸點440;
雷淑華,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中文),薪俸點440;
譚嘉輝、陳家寶及黃錦威,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資訊科技),薪俸點44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九日批示:
梁鴻達——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八條、第十條和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資訊),薪俸點為260,為期半年,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三條、第五條和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半年,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黃嘉文及關浩泓,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資訊科技),薪俸點440;
陳子昌,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歷史),薪俸點440;
謝智源,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視覺藝術),薪俸點440;
林綺曈,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中文——普通話),薪俸點440;
譚遠新、吳嘉怡及李玉玲,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中文),薪俸點440;
陳碧霞、何詩雅及趙偉智,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特殊教育),薪俸點440;
吳迪絲及鄭凱珊,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440。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半年,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黎卓玲,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英語傳意範疇),薪俸點為430;
黃嘉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教育行政範疇),薪俸點為430。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八條、第十條和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半年,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Sandra Cristina Torrão Moreira、易倩兒及盧淑敏,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協助進行葡語教學),薪俸點26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批示:
葉雅清——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八條、第十條和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協助進行葡語教學),薪俸點為260,為期半年,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五日批示:
應Sandra Cristina da Silva Alves Pinto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Alfredo Liu do Castro、陳江華、陳安琪及劉寶蓮,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八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張瑞荇,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陳家寶、周奇志、鍾健文及林劍輝,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鄧祁鋒及蔡寶華,分別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日及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莫錫炫,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陳小麗、何雪梅及馬少芳,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
區彩影、陳家慧、陳秀雅、林美琪及吳婷珊,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40;
岑桂清及董瑞華,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
歐漢成,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00;
鄭鳳映、原家潤、李燕歡、梁瑞芳及梁偉桓,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日起轉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仇麗嬋、鄭綺雯、徐妙玲、何少卿、馬海珊、魏碧霞及余鳳霞,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批示:
梁彩鶯——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八條、第十條和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輔助教學工作),薪俸點為260,為期半年,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三條、第五條和附件表四,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半年,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甘嘉琪及黃明欣,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中文),薪俸點440;
邱佳明及王希芹,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特殊教育),薪俸點440;
李浩銘,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體育),薪俸點440。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九年八月五日批示:
應趙綺雯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八月六日批示:
高有財——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三條、第五條和附件表一,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資訊科技),薪俸點44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二日批示:
王景輝及梁瑪莉——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中文——粵語),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七日止。
林美娟——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特殊教育),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七日止。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三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老柏生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五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林偉業擔任本局視覺藝術發展處處長,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委任理由:
2、學歷:
——澳門理工學院平面設計補充課程學士。
3、專業簡歷: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蕭潔銘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經第12/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五款,以及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文威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作出的追認批示:
根據第156/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澳門演藝學院內部規章》第二十條、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十九條第三款,以及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
高佩儀及古雯欣——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起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止;
趙美興——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起至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九日止。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林偉業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視覺藝術發展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於文化局
局長 穆欣欣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冼嘉彤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為六個月,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起生效,並於同日起應其要求免職確定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蔡木錦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為六個月,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起生效,並應其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於同日起予以解除。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郭彥希及譚嘉瑜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為六個月,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姚巧娟為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試用期為六個月,薪俸點為110,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阮曉惠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試用期為六個月,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起生效,並應其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於同日起予以解除。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廖海英及張依文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試用期為六個月,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起生效,並應其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於同日起予以解除。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蔡可琪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試用期為六個月,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起生效,並應其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於同日起予以解除。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李麗華及程偉業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試用期為六個月,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冼瑞珍、譚瑞紅、麥嘉慧及李旭彤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試用期為六個月,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九七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蔡忠民及溫秀紅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麗紅及勞鎮旋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分別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二日及八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方美美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阮月貞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四日起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薪俸點為45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張錦燕,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三日起轉為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吳祖坤,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八日起轉為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40。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 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鄺嘉慧及楊梓凝,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朱衛智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 形式修改劉煜曦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黃艷梅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黃立勛,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根據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張智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劉理超,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應其要求解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作出之批示:
高綺樺及譚巧芝,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六日作出之批示:
許子琪,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許嘉路及張寶珊,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分別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日及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胡綺雯,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馬俊達,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日於高等教育局
局長 蘇朝暉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一九)款項轉移:
二零一九年九月五日於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容光耀,陳寶雲,袁凱清,劉永誠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彭婉琪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司徒振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代廳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徐達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曹賜德學士,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在本局副局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一九年十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曹賜德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趙福聚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薪俸點675點,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首席氣象高級技術員麥翠珊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氣象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代局長 梁永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五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統一管理對外開考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行第一至第四的合格應考人李海儀、邵銘諾、黃嘉莉及高麗芬,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
應馮美群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郭惠嫻
摘錄自本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王偉鵬──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70,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三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林煒浩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周子航——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稽查的薪俸點240點,並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陳子龍、楊紹宗、梁積權、廖金蓮及黃瑞萍,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張德勇及李逸庭,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稽查,薪俸點為265。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4/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吳時要為本局環境規劃處處長,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五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陳標莉蘭——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辦擔任的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王坤明——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七日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王坤明——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蔣祺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梁恆宗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范思源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周嘉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歐永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伍翠盈及嚴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曾美美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梁佩儀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應黃詠欣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關卓妍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應李嘉芙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九月九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
吳遠謀,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程文慶,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車輛查驗員,薪俸點為415,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吳家寶,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司徒創實,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車輛駕駛考試員,薪俸點為365,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唐可茵,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譚健文,第一職階首席車輛查驗員,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六日起生效;
梁啓芳,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八月六日起生效;
葉秀雯,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劉警權為本局人員編制車輛駕駛考試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車輛駕駛考試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Ng Yee, Filipe Jos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生效:
吳遠謀,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450;
司徒創實,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車輛駕駛考試員,薪俸點為400。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應余素萍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應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蔡煌騰之請求,因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一九年九月十日期滿,自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