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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45/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5號第10/2009號第11/2015號第15/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科技委員會》第三條第一款(十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張曙光請求,終止其擔任科技委員會委員。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九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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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九年九月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