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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5號、第10/2009號、第11/2015號及第15/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科技委員會》第三條第一款(十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張曙光請求,終止其擔任科技委員會委員。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九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九年九月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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